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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
目录
第一节 序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二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一、财务顾问承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财务顾问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 . . . . . . . . . 6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 . . . . . . . . . . . . 14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 . . . . . . . . 19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
. . . . . . . . . 21
八、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九、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十、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及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 . . . . . . . . . . 23
十一、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 . . . . . . . . 24
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24
十四、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25
十五、关于本次收购聘请第三方的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2
释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元力股份、上市公司
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同晟股份、公众
公司、标的公司
指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交易对方
指
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
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
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收购报告书
指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
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元力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
同晟股份的
100%股权
标的资产
指
交易 对方 拟转让 ,上 市公司 拟受 让的同 晟股份
100%股权
《购买资产协议》
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
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
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
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本财务顾问、国金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
告书》
《公司章程》
指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造成。
3
第一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金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
的收购方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
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
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
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4
第二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有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
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
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
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露与收
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
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
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
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
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
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财务顾
问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
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公众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
问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
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本次收购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
5
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
用。
6
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收
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
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
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
法规对公众公司收购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要求。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上市公司聚焦于活性炭、硅酸钠、二氧化硅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工业、医药工业、化学工业、水处理、空气治理、冶金
行业、白炭黑行业、硅橡胶工业及新能源碳材料等国民经济关键领域。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二氧化硅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
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产品广泛应用于橡胶、蓄电池
PE 隔板、牙膏、饲料添加剂、
涂料等下游领域。标的公司深耕二氧化硅行业二十余年,建设了完善的销售网络,
产品销往广东、福建、江苏、浙江、上海、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越南、
柬埔寨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业务
和产品存在较强相关性,本次收购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实现协同发展、优
势互补,具体如下:
1、补齐二氧化硅业务短板,打造“炭&硅”产业循环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元力股份已经在活性炭、硅酸钠领域形成了稳固的市
7
场地位,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木质活性炭生产企业和国内第二大固体硅
酸钠生产企业。近年来,元力股份重点布局二氧化硅业务,投资建设“炭
&硅”
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活性炭、硅酸钠、二氧化硅
3 大类产品生产的联动、物料
回收循环和热能的梯次利用,致力于打造“炭
&硅”产业循环,实现 业三足鼎
立”的业务格局。但在二氧化硅领域,元力股份尚处于起步和快速增长阶段,与
活性炭、硅酸钠的行业地位仍存在显著差距。本次元力股份对同晟股份的收购,
有利于元力股份快速补齐二氧化硅业务短板,打造“炭
&硅”产业循环:
活性炭、硅酸钠、二氧化硅生产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产业互补效应,其中:
(
1)元力股份生产的硅酸钠是同晟股份二氧化硅生产的最主要原材料,元力股
份拥有充足的硅酸钠产能,足以供应同晟股份二氧化硅的生产物料需求;(
2)
能源成本是二氧化硅生产过程中重要成本之一,将活性炭产业和二氧化硅产业集
中在相同的园区内,元力股份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热能和高温蒸汽可以
进行梯次利用,用于二氧化硅的生产,实现能源节约;(
3)二氧化硅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碱水可以回收提取纯碱,作为硅酸钠生产的重要原材料;(
4)硅酸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
CO2)气体,可以通过捕集后用于二氧化硅的生产。
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元力股份通过对同晟股份进行产业和供应链整合,
8
通过生产供应联动、物料循环、能源梯次利用,可以加快实现“炭
&硅”产业循
环,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2、增强业务协同,提升双方的经济效益
固体硅酸钠是沉淀法生产二氧化硅的半成品,同晟股份固体硅酸钠生产线的
产能有限,且常需要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因此同晟股份会视实际需要对外采购
半成品固体硅酸钠用于生产二氧化硅。而上市公司拥有年产
24 万吨硅酸钠的生
产能力,产品质量优异、供应稳定、且成本较低,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和
同晟股份的产品协同性将进一步加强,可以进行更深度的产能优化分工和产品供
销业务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优势互补,提升双方的经济效益。
3、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做大做强二氧化硅产品和业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有利于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共同做大做强二氧化硅产品和
业务。一方面,元力股份能够利用资金、品牌和管理经验等优势提升同晟股份沉
淀法二氧化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同晟股份深耕二氧化硅行业二十余
年,在研发能力、生产技术具有较强优势,可以加速元力股份下属子公司元力硅
材料(南平)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二氧化碳酸化法白炭黑建设项目”的产业化。
4、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提升上市公司独立性
一方面,同晟股份存在向元力股份关联采购固体硅酸钠的情况,
2023 年和
2024 年同晟股份分别向元力股份采购固体硅酸钠 511.90 万元和 1,235.36 万元,
构成经常性关联交易;另一方面,同晟股份专业从事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而上市公司则通过下属子公司元力硅材料(南平)有限公司使用二氧
化碳酸化法生产二氧化硅,二者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
公司将由上市公司关联方变更为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利于减少经常性关联交
易,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
背。
(二)本次收购的方案
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9
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
持有的同晟股份
4,625.00 万股股份,占同晟股份股本总额的 100%,成为同晟股
份的控股股东。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公司股份转让对价为
47,070.00
万元,支付方式包括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两部分,其中:股份对价合计
37,656
万元、现金对价合计
9,414 万元。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
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对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本次收购前后,同晟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1
卢元方
1,617.00
34.96% -
-
-
2
李纬
915.60
19.80% -
-
-
3
陈家茂
903.00
19.52% -
-
-
4
严斌
630.00
13.62% -
-
-
5
郑志东
134.40
2.91% -
-
-
6
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5.00
2.70% -
-
-
7
陈泳絮
124.79
2.70% -
-
-
8
余惠华
65.63
1.42% -
-
-
9
陈欣鑫
65.63
1.42% -
-
-
10 沈锦坤
43.75
0.95% -
-
-
11 梁继专
0.21
0.00% -
-
-
12 -
-
- 元力股份
4,625.00
100.00%
-
合计
4,625.00
100.00%
合计
4,625.00
100.0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方案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10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1、关于《关于同晟股份控制权转让的意向协议》
根据《关于同晟股份控制权转让的意向协议》,收购人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控制权,具体购买股份比例、交易相关方及本次
交易方案的相关细节,将由交易双方进行进一步磋商。双方同意,由双方认可
并经收购人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及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
评估,协商确定标的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上述协议为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达
成的初步意向,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将由交易各方另行签署正式协议予以约定。
2、关于《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共十八条,包含定义、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
定价依据、本次交易对价支付安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标的资产的交割及发行股份的交付、过渡期内的损益归属及相关安排、业绩承
诺及补偿安排、限售期、甲方陈述与保证、乙方陈述与保证、税费、生效、终
止和解除、保密、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附则。其中,《购
买资产协议》就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业绩承诺及补偿等条款约定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上市公司:指元力股份;乙方一:卢元方、乙方二:陈家茂、乙方三:李纬、乙方四:严斌、乙方五:郑志东、乙方六:同晟合伙、乙方七:陈泳絮、乙方八:余惠华、乙方九:陈欣鑫、乙方十:沈锦坤、乙方十一:梁继专
标的公司
同晟股份
标的资产
乙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份(即 46,250,000 股股份)
本次交易
甲方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交易价格
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订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支付方式
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
同晟股份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处理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实现的收益由甲方享有,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对应的亏损由各乙方按本次交易中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各乙方本次交易中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数占全部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11
例,下同)承担,乙方应在审计机构确认亏损金额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全额补足该等亏损。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和补偿具体方案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确定,最终以经协议各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为准。
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机构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一方签字之日起成立,除本协议第 7.2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包括:甲方的陈述与保证、乙方的陈述与保证、生效、终止和解除、保密、违约责任等协议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重组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3、《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5 年 11 月 27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拟发
行股份收购资产所涉及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
对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及支付安排、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购买资产的安排作出
进一步的明确约定。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指元力股份;乙方一:卢元方、乙方二:陈家茂、乙方三:李纬、乙方四:严斌、乙方五:郑志东、乙方六:同晟投资、乙方七:陈泳絮、乙方八:余惠华、乙方九:陈欣鑫、乙方十:沈锦坤、乙方十一:梁继专
交 易 对 价与 支 付 安排
根据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25)第40076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同晟股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9,391.37 万元。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参考《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份(即 46,250,000 股标的公司股份)的交易价格合计为 47,070 万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包括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两部分,其中:股份对价合计 37,656 万元、现金对价合计 9,414 万元。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中交易对价的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单位:元
序号
乙方名称
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数
(股)
交易价格
支付方式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1
卢元方
16,170,000
164,566,897.30
131,653,517.84
32,913,379.46
2
陈家茂
9,030,000
91,900,994.60
73,520,795.68
18,380,198.92
3
李纬
9,156,000
93,183,334.05
74,546,667.24
18,636,666.81
12
4
严斌
6,300,000
64,116,972.97
51,293,578.37
12,823,394.60
5
郑志东
1,344,000
13,678,287.57
10,942,630.05
2,735,657.52
6
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 伙 企 业( 有 限 合伙)
1,250,000
12,721,621.62
10,177,297.30
2,544,324.32
7
陈泳絮
1,247,900
12,700,249.30
10,160,199.44
2,540,049.86
8
余惠华
656,250
6,678,851.35
5,343,081.08
1,335,770.27
9
陈欣鑫
656,250
6,678,851.35
5,343,081.08
1,335,770.27
10
沈锦坤
437,500
4,452,567.57
3,562,054.06
890,513.51
11
梁继专
2,100
21,372.32
17,097.86
4,274.46
合计
46,250,000
470,700,000.00
376,560,000.00
94,140,000.00
发 行 股 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甲方向各乙方支付的股份对价/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总数量=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之和。甲方向各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乙方名称/姓名
发行数量
(股)
股份对价(元)
1
卢元方
10,465,303
131,653,517.84
2
陈家茂
5,844,260
73,520,795.68
3
李纬
5,925,808
74,546,667.24
4
严斌
4,077,390
51,293,578.37
5
郑志东
869,843
10,942,630.05
6
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9,006
10,177,297.30
7
陈泳絮
807,647
10,160,199.44
8
余惠华
424,728
5,343,081.08
9
陈欣鑫
424,728
5,343,081.08
10
沈锦坤
283,152
3,562,054.06
11
梁继专
1,359
17,097.86
合计
29,933,224
376,560,000.00
支 付 现 金购买资产
自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或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的 10 个工作日(孰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甲方向各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如下:
序号
乙方名称/姓名
现金对价(元)
1
卢元方
32,913,379.46
2
陈家茂
18,380,198.92
3
李纬
18,636,666.81
4
严斌
12,823,394.60
5
郑志东
2,735,657.52
6
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44,324.32
13
7
陈泳絮
2,540,049.86
8
余惠华
1,335,770.27
9
陈欣鑫
1,335,770.27
10
沈锦坤
890,513.51
11
梁继专
4,274.46
合计
94,140,000.00
生效
本补充协议经机构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一方签字之日起成立,除本补充协议第四条(本生效条款)自本补充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自原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若原协议解除或终止,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4、《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2025 年 11 月 27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
偿协议》,该等协议对业绩承诺期间及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业绩补偿的分配、
业绩补偿的实施、分批解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等事项作出了
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指元力股份;乙方一:卢元方、乙方二:陈家茂、乙方三:李纬、乙方四:严斌、乙方五:郑志东、乙方六:同晟投资、乙方七:陈泳絮、乙方八:余惠华、乙方九:陈欣鑫、乙方十:沈锦坤、乙方十一:梁继专
标的公司
同晟股份
标的资产
标的公司股东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4,625 万股股份,即认缴出资额 4,625万元(实缴出资额 4,625 万元)的标的公司股权
本次交易
甲方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交易价格
《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度。
业绩承诺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累计达到 15,722.50 万元(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其中,2026 年度承诺净利润达到 5,000万元(人民币伍仟万元整),2026 年度、2027 年度承诺净利润累计达到10,250 万元(人民币壹亿零贰佰伍拾万元整),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2028 年度承诺净利润累计达到 15,722.50 万元(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实现净利润
甲方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以审核报告为准。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排除标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如业绩承诺期内存在会计差错的,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差错更正并对实现净利润数进行追溯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实现净利润数为准。
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若根据业绩承诺审核报告,标的公
14
司业绩承诺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以下简称“触发业绩补偿”)之一的,乙方应当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对甲方予以业绩补偿:(1)标的公司 2026 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 5,000 万元;(2)标的公司 2026 年度、2027 年度的实现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 10,250万元;(3)标的公司 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度的实现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 15,722.50 万元。
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价格金额-乙方累积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根据前述公式计算乙方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时,若计算结果小于 0,则按 0取值,即乙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不冲回。
业绩补偿方式
若触发业绩补偿,乙方应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乙方应现金补偿。股份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当期业绩补偿金额÷发行价格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当期业绩补偿股份数量时,若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向上取整数。
分批解锁
乙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应根据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分三年(三期)解锁,每年(每期)解锁比例为三分之一,具体约定如下:(1)乙方当期可解锁股份数量=乙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3-当期应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2)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出具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之内解锁乙方当期可解锁股份;如当期触发业绩补偿的,在乙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解锁乙方当期可解锁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乙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生效
协议经机构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一方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协议自《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若《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一)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提交收购报告书涉及
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
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
《收
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1、收购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15
公司名称(英文)
FUJIAN YUANLI ACTIVE CARBON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9146L
股票简称
元力股份
股票代码
300174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法定代表人
许文显
注册资本
364,210,360 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
8 号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司网站
www.yuanlicarbon.com
电子邮箱
dm@yuanlicarbon.com
经营范围
生产活性炭系列产品【含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
质活性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
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
来一补
”业务;药用辅料(药用炭)的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收购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元力股份总股本为 364,210,360 股,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王延安
60,685,476
16.66
2
卢元健
21,810,080
5.99
3
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10,676,080
2.93
4
陈凤尾
7,434,300
2.04
5
林莹
6,302,590
1.73
6
林志强
5,861,600
1.61
7
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77,800
1.39
1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4,802,514
1.32
9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有
孚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121,857
1.13
10
袁永林
3,800,000
1.04
合计
130,572,297
35.85
3、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
1)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收 购 人 所 控 制 的 核 心 企 业 和 核 心 业 务 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中予以公开披露,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为全资子公司南
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
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120,000
活性炭系列产品【含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原料药、药用辅料的生产、销售
负责上市公司活性炭业务的开展
2
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30,000
硫酸盐、磷酸盐、其他无机盐电解循环设备研制、生产、销售及电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含法律规定的许可项目);热能综合梯级利用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生物质热能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热水的生产和销售;电解、热能循环利用、生物质热能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以及相关工程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法律法规允许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代理业务;硅胶、硅溶胶、分子筛的生产、销售。
负责上市公司硅胶业务的开展
(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为元力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核心
业务为元力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活性炭、硅酸钠、二氧化硅等化工产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17
4、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亦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许文显
男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无
李立斌
男
职工代表董事、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梁丽萍
女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周
颖
女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刘俊劭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姚世林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池信捷
男
财务总监
中国
无
罗
聪
男
董事会秘书
中国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亦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
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
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收购
18
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6、收购人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注册资
本(股本)为
364,210,360 元,实收资本(股本)为 364,210,360 元,符合《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的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7、收购人的诚信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
诺,并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
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
信监督管理指引》的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截至《收购报
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收购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收购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三)对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元力股份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
方式收购同晟股份
100%股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具备履行收购人义务的能力。
(四)对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报告出具前,本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进行了相关辅导,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的义
务和责任等。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具备规范化运作公众公
司的管理能力;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19
监会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
承诺或者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
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
附加义务的情况。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报告出具前,本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已对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辅导,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等。收购人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系统的相关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
方式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截至目前,
卢元健、王延安夫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2,495,5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65%,卢元健、王延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卢元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50 年出生,大专学历。曾
任南平市第二化工厂厂长,福建省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福
建省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前身)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南平
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荔
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满洲
里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
建省南平市信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董事
长、政协第九届、第十届福建省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林产品出口基地商会会长、
福建省活性炭行业协会会长、南平市科协委员、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
林学会林产化学化工分会副理事长、中国林学会林产化学化工分会活性炭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兵工学会活性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林产工业协
20
会活性炭分会副理事长、生物质材料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委、延平区慈善总会常
务理事,曾被评为“福建省第九届优秀企业家”及“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优秀建
设者”。
2018 年 2 月 12 日后未在上市公司任职。
王延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49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
任南平王台学区、南平职业学校教师、福建省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上市公
司前身)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
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本次收购通过元力股份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转让方所持有的标
的资产,本次收购所需支付的现金由元力股份向其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发行股份配
套募集,对价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元力股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
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元力股份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
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元力股份将通过自有
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收购人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函》:“本次收购公众公司股票
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任
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的标
的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也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经核查,本次收购由元力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
所持的标的资产,收购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
21
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
捷性
收购人(证券发行人)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元力股份,股
票代码:
300174。本次收购所支付证券为收购人发行的 A 股股票。收购人(证
券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证券发行人)最近
2 年不存在因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监
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证券发行人)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所支付的证券为上市公司所发行的深交所
股票,交易的便捷性和流通性良好,除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对方做出的股份锁
定承诺的限制外,本次收购所支付的证券不存在交易受限的情况。
八、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1、收购人的授权和批准
(
1)本次交易已取得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性意见;
(
2)本次交易已经收购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收购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4)收购人与交易对方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签署了本次交易的《福建元力
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签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22
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
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2、转让方的授权和批准
转让方为同晟股份
10 名自然人股东和 1 名机构股东,10 名自然人股东具有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决定股权转让等事宜并向
收购人转让其所持有公众公司的股份;机构股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做出决议,同意将所持有的
同晟股份
125 万股股份(占同晟股份总股本的 2.70%)转让给收购人。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
相关议案;
4、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同意公众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5、公众公司完成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程序;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批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九、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收购过渡期内,交易对方承诺以惯常方式经营、管理、运作和维护标的公司,
保持标的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完整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且在交割日后不受到重大
实质性不利影响;保证标的公司已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及时履行;保
证其现有结构、人员基本不变;保证继续持有标的公司及其持有的资产和权益,
且在交割日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23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同晟股份的业务发展和稳定,
有利于维护同晟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及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
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协议的安排,在中国证监会就本次重组出具予以注
册文件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相
关事项,并将标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标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除前述计划外,未来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暂无对标
的公司主要业务、管理层、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调整的计划,也没有对标的公司
的资产处置或员工聘任等方面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不会对同晟股份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一)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
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交易双方已签订《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
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标的资产的交割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安排,同晟股份
将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
经核查,收购的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二)收购标的的业绩承诺
2025 年 11 月 27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
偿协议》,该等协议对业绩承诺期间及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业绩补偿的分配、
业绩补偿的实施、分批解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等事项作出了
24
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自《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之“第三节 财务顾
问意见/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主要内容/4、《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
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一)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最近两年,收购人存在向同晟股份销售硅酸钠的情况,具体交易情
况如下:
期间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万元)
2024 年度
销售固体硅酸钠
1,235.36
2023 年度
销售固体硅酸钠
511.90
(二)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
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应促使标的公司管理层现有团队保持基本稳定。除此之外,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
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
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同晟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25
十四、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如下:
类型
中介机构名称
收购人财务顾问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律顾问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五、关于本次收购聘请第三方的意见
国金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财务顾问,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同时,
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该类依法须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
力,其对本次收购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可以
得到充分保护。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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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桂泽龙
傅志锋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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