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鑫梓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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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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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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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0371 证券简称:鑫梓润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公

公告编号:2025-040

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

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具体如下: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系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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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节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包括大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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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 股东会;

(三) 年度报告说明会;

(四) 电话咨询和传真;

(五) 报刊等媒体刊登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六) 现场参观、投资者见面会或一对一沟通;

(七) 公司网站;

(八) 其他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

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

有)

、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

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和日常事务。根据需要,公司应派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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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一) 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公司财务、发展战略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

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

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信函、接待来

访者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组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

台的政策和法规;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供管理层参考;

(八)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 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发生后迅速

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十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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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

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

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

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

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

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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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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