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地人: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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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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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32888 证券简称:天地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

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提及的公司人员的“辞职”表述调整为 “辞任”;

(3)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解散的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

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生产;

肥料生产;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农作物种子进出

口;农作物种子经营;肥料生产,货物进

出口,水果种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

产;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初级

农产品收购,包装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公告编号:2025-061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果种植;非主

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新鲜水果零售;新

鲜水果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包装服

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销售代

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

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

工;农作物栽培服务;智能农业管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休闲观光

活动;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肥料

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

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土壤污

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代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

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作物栽

培服务;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休闲观光活动;农业科学研

究和试验发展;肥料销售;食品经营;食

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品牌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

工;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

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向务;土壤污

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

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5-061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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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

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

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

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

一年和两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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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

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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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三)审

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删除原有的(一)、

(五)

(十

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第三十九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八)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在审

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

第四十一条 删除原有的(二)。(八)除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在审议对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或财务

公告编号:2025-061

保或财务资助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

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是否按股权进行

同比例担保且条件同等。股东会在审议

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资助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

同比例担保或是否按股权进行同比例

担保且条件同等。股东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

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 上 述 方 式 参 加 股 东 会 的 , 视 为 出

席。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及时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公告编号:2025-061

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及时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收到请求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

符合本章程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

符合本章程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公告编号:2025-061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

形式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三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三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删除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第九十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第九十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第九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五人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一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

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

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十

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

公告编号:2025-061

易有审核的权限。

易有审核的权限。删除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章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章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公告编号:2025-061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自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十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自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公告编号:2025-061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告编号:2025-061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股转公

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61

三、备查文件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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