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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
831234 证券简称:天辰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
公告编号:2025-032
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
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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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
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
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
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
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
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
作交流关系;
(八)
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和咨询;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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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
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
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
企业文化;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
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七)
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公司网站;
(三)
股东会;
(四)
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
寄送资料;
(六)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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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十)
一对一沟通。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
果选择仲裁的,应当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
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
合法、合规;
(二)
诚实、信用;
(三)
及时、公平;
(四)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
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四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
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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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
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第十六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
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七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
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
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
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
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
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十八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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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回
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
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3
天与董事会办公室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
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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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上市地交易所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内容;
(三)
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
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