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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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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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

831234 证券简称:天辰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

公告编号:2025-032

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

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公告编号:2025-032

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

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

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

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

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

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

作交流关系;

(八)

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和咨询;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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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

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

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

企业文化;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

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七)

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公司网站;

(三)

股东会;

(四)

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

寄送资料;

(六)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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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十)

一对一沟通。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

果选择仲裁的,应当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

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

合法、合规;

(二)

诚实、信用;

(三)

及时、公平;

(四)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

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四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

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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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

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第十六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

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七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

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

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

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

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

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十八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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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回

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

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3

天与董事会办公室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

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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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上市地交易所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内容;

(三)

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

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济南天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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