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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
833603 证券简称:澳森制衣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保定澳森制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须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保定澳森制衣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澳森制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保定澳森制衣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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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
信息披露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
)等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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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他财务报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
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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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报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
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
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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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
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 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
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保定澳森制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