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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
871741 证券简称:安泰科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北京安泰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公告编号:2025-048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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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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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 东 会 应 有 会 议 记
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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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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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五)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六名,财务总监一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总监除符合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九 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除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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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负责人;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内容如与届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等发布的相关规定存在任
何不一致或抵触,应以该等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为准。
公告编号:2025-048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及表述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北京安泰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
北京安泰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