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泰科: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30
发布于
黑龙江绥化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

871741 证券简称:安泰科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北京安泰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公告编号:2025-048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告编号:2025-048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48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 东 会 应 有 会 议 记

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公告编号:2025-048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公告编号:2025-048

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五)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六名,财务总监一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总监除符合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九 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除符合

公告编号:2025-048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负责人;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内容如与届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等发布的相关规定存在任

何不一致或抵触,应以该等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为准。

公告编号:2025-048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及表述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北京安泰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

北京安泰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