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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73556 证券简称:聚宝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苏州中江玻璃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苏州中江玻璃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在苏州
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11271Y。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聚宝盆(苏州)
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太
仓市双凤镇富豪工业园建业路(泥泾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挂牌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告编号:2025-018
村)。
第 四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701.5843 万 元 , 股 份 总 数 为
57,015,843 股。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聚宝盆(苏州)
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太
仓市双凤镇富豪工业园建业路 (泥 泾
村)。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 四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701.5843 万 元 , 股 份 总 数 为
57,015,843 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六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即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转让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后,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应 当依法转
让。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转让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后,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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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
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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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
第四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 或 者 本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 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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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
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五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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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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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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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
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并以省级以上报纸为公告媒体。因意外
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并以省级以上报纸为公告媒体。因意外
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公告编号:2025-018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
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
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公告编号:2025-018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8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