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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4
证券代码:874242 证券简称:美亚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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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
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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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2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和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公司应当掌握内
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需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
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
(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指定的其它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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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或各部门的经营管理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有
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四条 审计部需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研发、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
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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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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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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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八)关联交易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主体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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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审计部没有按照规定提
交审计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2个交易日内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每年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和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具备必备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
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以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中予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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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
关责任人,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督
和管理,配合其问询、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接受北京证
券交易所给予的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
罚,同时,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有权参照相关机构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给予处
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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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