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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36008 证券简称:摩诘创新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规则和《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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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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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
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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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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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
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
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
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
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于定期
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
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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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
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
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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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
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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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
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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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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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除以上规定外,就《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条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
治理相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均应事先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
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
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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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挂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仲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
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
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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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
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
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挂牌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
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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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
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
告。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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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
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核,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
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
字后,报送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的报告及
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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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
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机构,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离职无人
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以下事
项: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发生变更时亦同;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其有公
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三)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5个交易日
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报备;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5个交易日内
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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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报备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
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
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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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提前
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
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
股东、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公告编号:2025-027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拟
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
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反
映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因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
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
公告编号:2025-027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