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摩诘创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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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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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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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36008 证券简称:摩诘创新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规则和《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告编号:2025-027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

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

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

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

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

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于定期

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

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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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

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

时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

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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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

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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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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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除以上规定外,就《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条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

治理相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均应事先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

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

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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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挂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仲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

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

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

公告编号:2025-027

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

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

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挂牌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

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

公告编号:2025-027

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

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

告。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告编号:2025-027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

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核,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

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

字后,报送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的报告及

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公告编号:2025-027

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

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机构,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离职无人

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以下事

项: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发生变更时亦同;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其有公

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三)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5个交易日

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报备;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5个交易日内

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报备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

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

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7

时,应提前

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

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

股东、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公告编号:2025-027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拟

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

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反

映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因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

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

公告编号:2025-027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摩诘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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