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ST施勒: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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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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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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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3556 证券简称:ST 施勒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4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

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法

律、法规和《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和职工大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

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

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与

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及工作经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公告编号:2025-02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七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规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被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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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确定,监事会主席应在三日内向提出要求的

监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主席同意召开的,

应在收到提议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议的通知,并在十日之内召开临时监事会

议。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定期监事会议召开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征求会议议案。在

征求会议议案时,监事会应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是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召开方式;

(四)明确和确定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同意召开的,应当自收到提议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监事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公告、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2日以前以上述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作出监事会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限制,随时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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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该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具体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形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证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等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共同进行的方式同时

进行。

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的,以视频出现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传真或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时候提交的确认参加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参加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次人应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会可要求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参与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切实保整件事的知情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一项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与会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需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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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公告及档案保存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议,监事会办公人员应参照上述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统一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和保密

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音像资料,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告编号:2025-024

第八章 监事会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做事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事实情

况,监事会主席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不超过”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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