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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
则》”),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传动”或“公
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
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
对该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中信建投证券与金力传动之间不存在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一)浙江荣泰(603119.SH)系持有拟挂牌公司 15%股份的重要关联方,
截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中信建投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合计持有浙江荣泰
7,047 股股份,占浙江荣泰总股本的 0.0019%,持股比例较小,不构成重大利益
冲突。
除上述情况外,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
在持有金力传动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中信建投证券的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金力传动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
联方股份,以及不存在在金力传动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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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三)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与金力传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
者融资等情况。
(四)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中信建投证券与金力传动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推荐金力传动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股票
挂牌规则》《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金力传动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
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
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金力传动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部分董事、
监事、员工等进行了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和广东信达事务所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
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
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
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本主办券商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得到本主办券商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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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本主办券商在投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
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
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5 年 6 月 4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
查,并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对本项目出具现场核查报告,2025 年 8 月 5 日本项目
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5 年 8 月 6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经过投行委质控部门核查,同意将金力传动推荐挂牌项目提请内核会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本主办券商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
其他成员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
见。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修
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主办券商为本项目出具推
荐报告,决定向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推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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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办券商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股票挂牌规则》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相关条件,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全国股转公司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意推荐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四、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1、内部审议情况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公司就本次挂牌已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
实际出席董事 5 名。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挂
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
等内容。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出席该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1 名,共持有公司 739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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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2、股东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共 31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8
名,非自然人股东 13 名。非自然人股东中,惠州市金力一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惠州市金力二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
东莞东理大米成长智能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锐博贤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横琴瑞施成长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市大米成长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上述股东穿
透时按 1 名股东人数计算;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穿透计算。
穿透计算后,公司直接持股股东未超过 200 人,因此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
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持
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转
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存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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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为惠州市金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有限”),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并于 2016 年 8 月 3 日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 。 公 司 目 前 合 法 地 持 有 有 效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196G,并维持存续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及证照。截至本推荐报告
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7,398.00 万元,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因此,公司满足《股票挂牌规则》第十条“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要求。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微型电机、微型传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
术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0,143.14 万元、59,743.47 万元和
23,903.20 万元,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微型电机和微型传动系统的产品销售。
公司主营业务明确,且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收入可持续、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不存在《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的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合法经营,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不存在依
据《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因此,公司满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份公司成立后已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
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根
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设有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合法有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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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估,公司
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
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满足“公司治理机制健
全、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不存
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
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
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均不存在权属纠纷。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
续督导协议书》,协议约定股份公司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并持续督导股份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符合《股票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要求。
6、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1)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目前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或许可。
金力传动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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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
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⑥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⑦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务指标及业务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5.70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累计金额为 7,244.00 万元。公司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
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的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中的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
(C3813)。公司所从事业务不存在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
汰的情况,不存在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情况,
不存在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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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3)公司财务机构独立,财务制度完备
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
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未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公司建立并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4)公司的独立性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建立相关制度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5)关联交易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关规定,且管理层对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予以通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
规范。
综上,公司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充分披露了以下信息:
1、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等;
2、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
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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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公开转让说
明书签署书面意见,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业绩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0,143.14 万元、59,743.47 万元及 23,903.2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148.96 万元、6,398.85 万元及 1,913.97 万元,公司业绩大
幅增长。公司未来能否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趋势受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等因素
影响。若未来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下游各应用领域的
需求减少,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业绩波动、业绩增长不可持续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3,895.69 万元、26,601.58 万
元和 26,207.32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8.13%、37.26%和 35.74%,占
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07%、54.08%和 52.02%。虽然目前公司客户主要为下
游头部企业,信誉状况良好,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进
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客户经营等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
出现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金额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坏账损失金额
增加等经营风险。
(三)下游客户行业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微型电机和微型传动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
于以智能清洁服务机器人领域,公司下游客户呈现较强的行业集中度。若未来市
场需求发生转变、市场上出现替代产品,可能导致智能清洁产业规模萎缩,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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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20.78%、54.00%及
50.26%,2024 年以来客户集中度较高。因下游智能清洁服务机器人领域集中度
较高,公司在资本实力因素限制下战略性集中覆盖下游行业头部企业,有助于在
节约客户维系成本和产品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与品牌知名度,导
致公司 2024 年及 2025 年 1-4 月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已经与主要客户建立长期
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未来如重要客户因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下游产品市场需求
减少等原因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向公司的采购量,将会对
公司收入、利润规模等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对赌条款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股东吕志峰、黎冬阳与投资方康新道投资、张思媛、张明洪、青锐
投资及广东骅泰约定了附回购义务的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约定,若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未能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投资方有权要求吕志
峰、黎冬阳回购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虽然公司主要股东吕志峰、黎冬阳拥
有良好的资产和资信情况,具备足够履约能力,且相关回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但仍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劳务派遣合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况。虽然公司已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报告期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降至 10%以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
也出具了无处罚记录的证明文件,但若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有效控
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公司用工的合规性将存在瑕疵,对未来业务扩展将产生不
利影响。
(七)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情形。虽然公司所在地社保
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了无处罚记录的证明文件,但未来公司仍存
在因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事由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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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因社保、公积金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八)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风险
公司目前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自 2022 年起有效期三年,若公司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到期后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将不再享受高新技
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九)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330.69 万元、7,448.77 万元和
9,443.20 万元,存货金额较大。如果市场需求变化或者客户大幅调整价格,则可
能存在较大幅度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技术更新与产品迭代风险
公司目前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清洁、智能家居、家用电器、智慧出行及电
气设备等各个行业,相关行业具有一定消费电子属性。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信
息化进程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程度加深,下游产品的迭代速度不
断加快。若公司无法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产品迭代以匹配下游需求变化,将对公
司的市场认可度及客户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终端产品国家消费补贴退坡风险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促进消费,拉动整体消费水平增长,针对智能清洁服务
机器人等消费电子领域出台了各类国家补贴,对公司下游领域增长起到了正向促
进作用。如未来相关补贴政策退坡,将对下游需求变化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从而
间接影响公司业绩。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主办券商已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相关培训,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应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接受培训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
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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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
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根据《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截止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共有31名直接持股股东,其中非自然人股东13
名。
(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
股权结构等,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对其进行了检索,履行了必要
的核查程序。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东莞东理大米成长智能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青锐博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横琴瑞施成长创业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大米成长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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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拟挂牌公司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对拟挂牌公司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拟挂牌
公司除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于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8 月对金力传动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结
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如下:
(一)申请挂牌公司主体资格
1、公司独立性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访谈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了解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性。
项目组获取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获取其聘任的相
关程序文件,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调查表了解其在其他公司任职情
况及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获取并查阅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了解财务部门的设置及人员构成,
是否配备了独立专职的财务人员。项目组检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了解其
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项目组实地走访公司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街道惠东产业转移工业
园的主要生产经营场地,查看了公司使用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等。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的销售、采购合同,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进行了实地走访。项目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通过网
络公开检索、向实际控制人发出调查表等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背景调查,确认公司
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是否有同业竞争,公司业务是否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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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等方面具有独立
性。
(二)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的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取得了公司出具的关联方清单、重要企业法人
关联方、自然人关联方的调查文件。项目组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公司报告期内的
关联交易情况,取得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查阅了关联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
资金流水,了解关联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等。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关联方真实、完整,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真
实、定价公允。
(三)对公司财务的核查
(1)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和主要客户情况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走访了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通过网络搜
索方式查询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并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和应收
账款进行了函证。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与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
对主要客户的销售真实。
(2)对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走访了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通过网络
搜索方式查询主要供应商的身份背景,并对报告期内采购金额、预付账款和应付
账款进行了函证。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与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
内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真实、完整。
(3)对公司期间费用情况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对期间费用
进行了穿行测试,并就期间费用结构和金额的变动原因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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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并与非财务信息进行核对。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的期间费用完整、合理,不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4)对公司资产负债科目情况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向相关开户银行
函证了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查阅了货币资金明细账,核查了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和流入的原始财务凭证和业务合同,了解相关业务背景。项目组实地查看了公司
的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的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了大额存货,观察了主要
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核查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固定
资产。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的银行征信报告和主要贷款协议。项目组核查了与应付
账款相关的合同,并就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了穿行测试。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的主要资产负债科目真实、完整。
(四)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理性
(
(1)对公司守法合规性情况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取得了公司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
等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项目组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
解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支付情况,并取得了相关环
保批复文件。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对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就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诉讼、仲裁,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主管机关的网络查询;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实际控制人
无犯罪记录证明;取得了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报告,取得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未发现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或争议的情况;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取
得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声明。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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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或争议情形。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取得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个人履历和相关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通过登录证监
会、交易所等有关机关网站和互联网检索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是否存在遭受行
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五)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和不确定事项的核查
(1)对公司或有事项的尽职调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的征信报告,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对
外担保。项目组公开检索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核查。项目组通过登录裁判文书网
等有关机关网站和互联网检索等方式,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诉讼纠纷。
核查结论:经核查,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涉及的
诉讼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公司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的核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项目组审慎核查了公司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核对其签名情况,并就专业意见中的部分问题与经办律师、经办会计师进行沟通。
核查结论:公司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主办券商意见一致,其签名
真实有效。
十、推荐意见
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微型电机和微型传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
术企业,能够为客户提供以微型传动为核心的运动驱动与控制相结合的一体化解
决方案。公司是工信部首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三批国家级重点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七批工信部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认证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以持续创新巩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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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中国机械工业微小齿轮及电驱动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微型精密减速
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为公司实现技术创新与突破提供坚实的技术
支持。公司是国家标准《GB/T 44846-2024 塑料齿轮承载能力计算》、国家标准
《GB/T 40731-2021 精密减速器回差测试与评价》起草单位,团体标准《(T/CGMA
0802-2022 智能锁具用微型机电驱动系统》主起草单位,入选“工信部百项团标
应用示范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9,468.74 万元、58,813.85 万元和
23,799.97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7.76%、98.44%及 99.57%,公司
主营业务明确,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
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
经中信建投证券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同意推荐金力传动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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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
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