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元潮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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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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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

836033 证券简称:元潮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辞职”调整为“辞任”。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元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公告编号:2025-013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三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

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由台州市粤水渔机养殖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

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由台州市粤水渔机养殖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称“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而成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

的发起人包括张文永、陈玲丽。公司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3843W。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

续。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 2006 年 11

月 14 日至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

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

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公告编号:2025-013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

记存管机构。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公

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三条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五条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

条规 定 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 ,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对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对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取;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取;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依

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

时告知公司,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三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

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

公告编号:2025-013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六个月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六个月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告编号:2025-013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股 东 按 其 所 持 有 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 司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前 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前 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

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 有 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 起 六十日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公告编号:2025-013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 切实履 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公告编号:2025-013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 公 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 补 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 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3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

正常决策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

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

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

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

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公告编号:2025-013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 董事但 实际执 行公司 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

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

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

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

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

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第四十三条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公告编号:2025-013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公开

转让及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 者 变更公司 形式等事 项 作出决

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

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无)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公开

转让及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九) 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

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

易;

(十五)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公告编号:2025-013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十七)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公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3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 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 净 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 业 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 等 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

提供财务 资助事 项应当 经董事 会批

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公告编号:2025-013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 或本公 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 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公 司 增加 或者 减少 注 册 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第七十九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 或者减 少注册

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审议批准 第四十 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公告编号:2025-013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 公司向全 国股转 公司申

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的;

(八) 发行上市 或者定 向发行

股票;

(九)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

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持有 20%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 构可以 公开征 集股东 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

公告编号:2025-013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

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股东会认为与关联

股东有关的事项;

股东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

资决策制度。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公告编号:2025-013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 )担 任 因违 法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 被 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 起 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 采 取认定其 不适合担 任 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 ) 担 任因 违 法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 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 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

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告编号:2025-013

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议题及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议题及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公告编号:2025-013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

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 公 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 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

公司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

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

织实施公 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

案;

(三)

拟订公司 内部管 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 的基本 管理制

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 会聘任 或者解

聘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 或者解 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

他公司人员;

(八)

本章程或 董事会 授予的

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公告编号:2025-013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

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

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

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

公告编号:2025-013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 并 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 通 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 知 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四 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 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告编号:2025-013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 )公 司 经营 管理 发生 严 重 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 定的营 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 并或者 分立需

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 管理发 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 司 有 本 章 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5-013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 知 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四 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 算 组 人 员 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 职 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 他 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 算 组 人 员 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 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公告编号:2025-013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 股 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 以 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渔业机械、农业机械、减速

公告编号:2025-013

机、齿轮、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电机、水泵、通用零部件、风机、电动工具、

气体压缩机研发、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指

公告编号:2025-013

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兴卓越品质,塑美好未来,抓科技创新,促绿

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股票形式。

第二十六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至少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

、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保存完整的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

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条(二)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等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二条 下列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公告编号:2025-013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第一款所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七)对外借款;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

交易,除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告编号:2025-013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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