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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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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860 证券简称:斯特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 7 票;反对的 0 票;弃权的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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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斯
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
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出现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的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
重大差异等。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
、
《证券法》
、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以及违反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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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百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前年度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财务信息与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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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以上的其他事项;
4、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补充和更
正公告。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
错的性质及形成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谈话、批评、出具
警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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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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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
、
“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 不含本数。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