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树拍科技: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陈正勇收购山西树拍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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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勇

收购

山西树拍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3号楼三层323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陈正勇收购

山西树拍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树拍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山西树拍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服 务合同》,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年 11月 4 日出具了《北京 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陈正勇收购山西树拍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转系统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发的反馈意见, 结合收购方及被收购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 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 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 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

反馈问题:1. 关于资金来源及收购目的。公开信息显示,收购 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的实缴资本为 0,参保人数为 0。信息 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拟将其积累的旅游业务机会导入公众公司, 通过公众公司开展文旅项目策划运营、商品销售等业务,不断提高市 场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结合收购人 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补充详细披 露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后续业务注入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说明及银行流水等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收购人自有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巴马房小闲文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马房小闲")银 行账户货币资金 53.27万元,收购人的配偶程玉凤证券账户总资产 155.30 万元。

(二)后续业务注入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说明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成立日期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1 巴马房小闲文旅 有限公司 1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旅行社及 相关服务 文旅项目策 划运营 100%
2 巴马坡纳山泉有 限公司 1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瓶(罐) 装饮用水 制造 矿泉水生产 销售 05%
3 山东云投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3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 05%
4 海南淼乾空间电 场科技有限公司 3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批发和零 售业 空调设备销 售 巴马房小 闲文旅有 限公司持 股 60%

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为巴马房小闲和巴马坡纳山泉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坡纳山泉"),目前拥有员工 11 人。

巴马房小闲主营业务为文旅项目策划运营,致力于搭建一个为客 户提供吃、住、行、游的旅居服务平台。2025年至今,巴马房小闲 正在筹备民宿基地及房小闲旅居 APP 的开发,已有房小闲赐福湖旅居 基地、房小闲 · 院叔巴马旅居基地,有少量业务收入,尚未形成规模 化收入。坡纳山泉主营矿泉水的销售,根据坡纳山泉 *开通会员可解锁*财 务报表,坡纳山泉 2025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3,496,000.00 元, 净利润 76.10 万元,收入来源为销售巴马瀑上山泉水,具有盈利能力。 因此,巴马房小闲、坡纳山泉已具备一定业务基础和盈利能力。

公众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广告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传统 媒体广告服务,但主营业务收入较少,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未来 计划逐步将巴马房小闲、坡纳山泉通过业务导入、股权转让等方式置 入公众公司,进而提升公众公司的盈利能力,届时,公众公司主营业 务将变更为文旅项目策划运营、商品销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巴马房小闲、坡纳山泉已具备一定业务 基础和盈利能力基础上,未来通过业务导入、股权转让等方式将其置 入公众公司,能够实现公众公司业务转型,提升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因此,本次收购的后续业务注入计划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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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陈正勇收购山西树 拍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199 经办律师:任海全

10 4 可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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