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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
834264 证券简称:华通设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表决结
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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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
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
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
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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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
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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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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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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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
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
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向各
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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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
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
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
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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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
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
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
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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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五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
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
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
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
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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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
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
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公司章程;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四)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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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被责令关闭;
(十)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二)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三) 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四)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五)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
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的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
处罚;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告编号:2025-030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
用的,应当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整改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公告编号:2025-030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推荐主办券商。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
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
查时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推荐主
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
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
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 董事长审核同意;
公告编号:2025-030
(六) 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
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
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
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
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
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
理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
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公告编号:2025-030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
证推荐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
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
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
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
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
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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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及
人事行政部予以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
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
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
助。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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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格式要求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
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
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
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
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
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咨
询;
3、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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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未公开信息。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
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
办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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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公开遣责
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
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
证监会、推荐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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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人事行政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及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
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
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十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公告编号:2025-030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