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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34236 证券简称:伊塔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苏州伊塔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
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表述
全文:“股东会”表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
苏州市伊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以整
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苏州市伊塔电器科技有
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苏州市行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4001X8。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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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擦窗机、打
蜡机及其他家用电器、电机;销售:金
属材料、非危险化工产品、五金交电、
厨房设备、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
交通运输设备、模具: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
的范围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立厂、服务全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
售:擦窗机、打蜡机及其他家用电器、电机;销售:
金属材料、非危险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厨房设备、
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交通运输设备、模具: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范围为
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面额股均采用记名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
下:
序
号
股 东 名
称/姓名
持 股 数
(股)
持 股 比
例(%)
出资方式
1
黄海雅
2400000 20.0000 净资产折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序
号
股 东 名
称/姓名
持 股
数
( 万
股)
持 股
比 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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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于献明
2000000 16.6667 净资产折股
3
高峰
1800000 15.0000 净资产折股
4
艾占松
1800000 15.0000 净资产折股
5
何兴茂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6
朱艮平
400000
3.3333 净资产折股
7
劳轶
160000
1.3333 净资产折股
8
张新锋
12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9
吕彦恒
12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10 陈蒲顺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11 廖国洪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12 杨辉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2000000
100 -
1
黄海雅
120
2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2
于献明
100 1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3
高峰
90
1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4
艾占松
90
1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5
何兴茂
40
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6
朱艮平
20
3.33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7
劳轶
8
1.33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8
张新锋
6
1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9
吕彦恒
120
2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10 陈蒲顺
6
1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11 廖国洪
40
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12 杨辉
40
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合计
6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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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
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和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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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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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
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
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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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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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
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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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及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应当严格
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发
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还须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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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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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可提供网络、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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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必要的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必要的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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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审议批准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重大决策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
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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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
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
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
和选举规则。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实行累计投票制时,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份股份,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数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向公司上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
(二)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三)代表职工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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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表决总票数,否则无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根据全部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侯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侯选人中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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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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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还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
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 300 万元。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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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
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董事会做出的对公
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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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
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
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董事会做出
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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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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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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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条款内容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等
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字表述如“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内容
等与法律法规原文保持一致的,未在上表逐一列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落实新《公司法》的新增要求
和相关表述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苏州伊塔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