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伊塔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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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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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34236 证券简称:伊塔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苏州伊塔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

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表述

全文:“股东会”表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

苏州市伊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以整

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苏州市伊塔电器科技有

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苏州市行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4001X8。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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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擦窗机、打

蜡机及其他家用电器、电机;销售:金

属材料、非危险化工产品、五金交电、

厨房设备、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

交通运输设备、模具: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

的范围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立厂、服务全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

售:擦窗机、打蜡机及其他家用电器、电机;销售:

金属材料、非危险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厨房设备、

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交通运输设备、模具: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范围为

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面额股均采用记名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

下:

股 东 名

称/姓名

持 股 数

(股)

持 股 比

例(%)

出资方式

1

黄海雅

2400000 20.0000 净资产折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股 东 名

称/姓名

持 股

( 万

股)

持 股

比 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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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2

于献明

2000000 16.6667 净资产折股

3

高峰

1800000 15.0000 净资产折股

4

艾占松

1800000 15.0000 净资产折股

5

何兴茂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6

朱艮平

400000

3.3333 净资产折股

7

劳轶

160000

1.3333 净资产折股

8

张新锋

12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9

吕彦恒

12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10 陈蒲顺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11 廖国洪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12 杨辉

800000

6.6667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2000000

100 -

1

黄海雅

120

2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2

于献明

100 1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3

高峰

90

1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4

艾占松

90

1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5

何兴茂

40

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6

朱艮平

20

3.33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7

劳轶

8

1.33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8

张新锋

6

1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9

吕彦恒

120

20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10 陈蒲顺

6

1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11 廖国洪

40

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12 杨辉

40

6.67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4 月 30 日

合计

6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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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

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和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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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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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

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

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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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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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

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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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及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应当严格

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发

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还须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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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会审议,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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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可提供网络、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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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必要的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必要的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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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审议批准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重大决策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

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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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

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

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

和选举规则。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实行累计投票制时,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份股份,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数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向公司上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

(二)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三)代表职工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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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表决总票数,否则无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根据全部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侯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侯选人中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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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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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还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 300 万元。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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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

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董事会做出的对公

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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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

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

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董事会做出

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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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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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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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二)新增条款内容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等

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字表述如“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内容

等与法律法规原文保持一致的,未在上表逐一列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落实新《公司法》的新增要求

和相关表述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苏州伊塔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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