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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430031 证券简称:林 克 曼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
订,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
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合法性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5-021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的召集人。
第三条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
行使自己的职权。
。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
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包括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89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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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集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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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人组织筹备。监事会会
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送达全体监事;
(三)安排会议议程;
(四)组织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
(二)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
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
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监事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方式为主。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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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的有效表决票载明的监事,计算非现场出席会议的监
事人数。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本人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提案应由提交人或其委托的监事作为主
发言人。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写出书面研究报告,以利
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
料,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位监事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提案顺序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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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议。
监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一
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均采用表决通过的形式。监事会会议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弃权、反对。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按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号码发送传
真。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与
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四)
会议议程;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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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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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