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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uantao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层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二O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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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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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现场核查与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准确、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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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详细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公告》所载内容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00分-10时00分在位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308号琥珀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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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身份资料、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为5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99.8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9.993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的《通知公告》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审议《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利润不分配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拟投资新建厂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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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署。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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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利润不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投资新建厂房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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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及创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非关联方股东厦门龙涎香料有限公司及黄金德、蔺子敏均投票表决同意该议案。非关联方股东同意1469.8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99.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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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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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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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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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