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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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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ww. sundial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3-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5 号
致: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力智
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3-2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6
第二节 正 文 ............................................................................................................. 8
一、 公司的概况 .......................................................................................................... 8
二、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9
三、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11
四、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2
五、 公司的设立 ........................................................................................................ 16
六、 公司的独立性 .................................................................................................... 19
七、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2
八、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44
九、 公司的业务 ........................................................................................................ 75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6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 ........................................................................................... 83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91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4
十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5
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6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9
十七、 公司的税务 ................................................................................................. 101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 ................. 104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7
第三节 结论意见 ................................................................................................... 108
法律意见书
3-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
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金力传动/公司/股份公司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力有限/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力电机有限公司,系股份公司前身
惠州金力
惠州市金力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金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湖北金合力
湖北金合力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金力
深圳金力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金合力合伙
惠州市金合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金力一号
惠州市金力一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金力二号
惠州市金力二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浙江荣泰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股东
威尔仕咨询
深圳威尔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股东
横琴瑞施
珠海市横琴瑞施成长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市前海大米成长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广东骅泰
广东骅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星翔投资
深圳市星翔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股东
康新道投资
井冈山康新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珠海康新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大米成长
深圳市大米成长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青锐投资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锐博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东莞大米
东莞东理大米成长智能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晨沣投资
惠州市晨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股东
华扬投资
深圳华扬立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长劲石投资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3-3-4
蓝图投资
厦门蓝图天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坪山红土
深圳市坪山区红土创新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坪山新区红土创新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乐合弘信
深圳前海乐合弘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乐合一号
深圳前海乐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达晨三号
深圳市达晨晨鹰三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东莞市达晨晨鹰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达晨二号
深圳市达晨晨鹰二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控股股东
吕志峰
实际控制人
吕志峰、张丹丹
发起人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 11 名股东
子公司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次挂牌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最近两年/报告期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4 月
报告期期末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公司章程》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将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之日起施行的《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开转让说明书》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5]第 5-00379 号《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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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便于表述,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
境内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市市监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办 券 商 / 中 信 建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大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
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法律意见书
3-3-6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信达指派经办本次挂牌事宜的信达
律师具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
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
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
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
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其他有关专业
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
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
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
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事实和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
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
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
法律意见书
3-3-7
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五、信达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中按全国股转系
统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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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公司的概况
(一)公司的股权架构
注:1、上表中“鄂东斌等 15 名自然人”分别为鄂东斌、李宏伟、吕春峰(实际控制人吕
志峰之兄)、肖娟、王伟洲、王锡勇(威尔仕咨询的股东)、刘健星、廖保英、赵启祥(广东
骅泰的合伙人)、邵芸芸、褚国平、张思媛、谢德弘、张明洪、李雁翎。
2、金合力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张丹丹(实际控制人吕志峰之配偶),其他 25 名有限合伙
人分别为王小文、柯甫(实际控制人吕志峰之妹夫)、林进成、张剑、马志科、张文彬、张竹、
叶有国、谢芳、刘小红、丘建锋、吴少云、张岭、区立坚、王伟利、覃镇芳、徐平、陈国平、
石春灿(吕春峰之妻妹)、朱彬、张青、韩伟、蒋洪锋、袁鹏、熊绍兰。
3、金力一号的普通合伙人为吴爱宝,其他 35 名有限合伙人分别为盘珍嫦、王慧、李学清、
吕超、孙永双、朱建坤、谢家林、郭鑫焘、林鹏达、刘振春、石春灿(吕春峰之妻妹)、覃德
胡、欧伟坚、杨慧斌、杨光理、黄纯、虞志军(黎冬阳之妻弟)、胡基和、石金成、吴玲、刘
宜江、欧新林、李志鹏、钟育强、王伟利、胡倩、曾小翠、莫利香、覃杏桃、王新祥、张华清、
郑嘉丽、龙淑兰、王欣、郑伊群。
4、金力二号的普通合伙人为马志科,其他 30 名有限合伙人分别王笑一、柯甫(实际控制
人吕志峰之妹夫)、张书涛、汤求舜、王斌、白晶晶、吴聪、张丹丹、张全、董春秋、余敏、
张思苑、甘琳、肖荣辉、黄权龙、陶朋、蔡联杏、刘洋、李文证、孙倩、马安伟、李治钘、石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398 万元)
吕
志
峰
黎
冬
阳
金
合
力
合
伙
威
尔
仕
咨
询
横
琴
瑞
施
金
力
二
号
广
东
骅
泰
浙
江
荣
泰
金
力
一
号
星
翔
投
资
康
新
道
投
资
大
米
成
长
青
锐
投
资
东
莞
大
米
鄂东斌
等 15 名
自然人
34.0592%
100%
100%
100%
湖北金合力
晨
沣
投
资
15%
11.7194% 3.1630% 2.5300% 2.3790% 2.0760%
0.2028%
1.4193% 1.3517%
0.7509%
0.7510%
0.6437% 0.5655% 0.0946%
16.9273%
张
丹
丹
6.5693%
深圳金力
惠州金力
GP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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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华、周克思、文金英、夏天、肖龙远、冯振飞、杨艺贤、张林涛(实际控制人吕志峰之妻
弟)。
5、横琴瑞施、大米成长、东莞大米的基金管理人均为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二)公司的基本情况
金力传动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金力有
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金力传动
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力传动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志峰
注册资本
7,398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196G
住所
惠东县大岭镇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电机及组件、减速箱、智能控制系统、智能传动系统(不含特种设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二、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公司就本次挂牌已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1、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出席董事 5 名。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 2025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程序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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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
事项等内容。
3、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出席该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1 名,共持有公司 7,39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挂牌相关
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本次挂牌的事宜:
1、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挂牌的
申请材料,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询。
2、批准、签署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3、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时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新的规定,对本次挂牌方案、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或修改。
4、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包括监管政策的变化),决定中止或终止
本次挂牌。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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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挂牌完成后,办理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6、负责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公司股票托管登记、限售登
记等事宜。
7、办理公司本次挂牌所必需的其他事宜。
8、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已依法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
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前述董
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相关
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五、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公司系由金
力有限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196G 的《营业执照》。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
料、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等文件,自设立之日起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公司不存在依法被责令
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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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四、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挂牌属于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根据《业务规则》,公司本次挂牌不需要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核准,直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挂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及《挂牌规则》所规定的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公司系由金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存续时间自 2011
年 7 月 25 日金力有限成立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超过两个完整的
会计年度。
2、根据公司历次《验资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
额为 7,398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
低于 500 万元,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业务明确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微型电机和微型传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公司有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持续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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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有包括现金流量、营
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在内的持续营运记录;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度、2025 年 1-4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59.57 万元、6,384.43 万元、1,913.97 万元,均为正
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3、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
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并由大
信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公司目前所属行业或所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存在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
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情形,不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的行业或业务,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
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
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根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及《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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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
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
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
(2)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面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能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就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
认,该等关联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4)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均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2、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1)根据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
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4)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法律意见书
3-3-1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的;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机构,
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挂牌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
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
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历次股本变动的验资报告、公司股东的
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
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适宜担任
股东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
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根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
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
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法律意见书
3-3-16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与中信建投签署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已聘请
中信建投担任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并持续督导。中信建投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出具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主办券商的业务资格。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推荐报告,中信建投同意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及督导,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公司的本次挂
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
五、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指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金力有限的设
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与条件
1、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金力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以金力有限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本 3,310 万元,余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经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程序
(1)2016 年 7 月 8 日,金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将金
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金力有限登记在册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
(2)2016 年 7 月 8 日,金力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
共同作为发起人,将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17
(3)2016 年 7 月 30 日,金力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4)2016 年 7 月 30 日,金力传动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会议,
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筹办情况报告,通过了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选
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除职工代表监事之外的监事会成员,该等监事与
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5)2016 年 7 月 29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亚会 B 验字
(2016)0573 号《验资报告》,验证各发起人认缴的公司股本已足额缴纳。
(6)2016 年 8 月 3 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196G 的
《营业执照》,公司依法完成设立登记程序。
3、设立资格
经核查,公司的发起人为金力有限全体股东,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4、设立条件
公司设立时共有 11 名发起人,包括 10 名自然人和 1 名合伙企业,均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及住所的要求;公司设立时的
股本总额为 3,310 万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起人制定了公
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拥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
司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具有确定的注册地
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3-3-18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6 年 7 月 8 日,公司的 11 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约
定各发起人同意将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310
万元;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经审计的金力有限的净资产折股出资,且以其所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
协议还对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本设置、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该《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公司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与验资
1、审计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金力有限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亚会审字(2016)1508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金力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47,673,287.44 元。
2、评估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中锋评报字
(2016)第 074 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金力有限净资
产评估值为 5,434.18 万元。
3、验资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对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亚会 B 验字(2016)0573 号《验资
报告》,确认金力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7,673,287.44
元折合公司股本 33,100,000 元,余额 14,573,287.44 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审计、评估与
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相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均由具备审计、评估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公司的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出资,
法律意见书
3-3-19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6 年 7 月 8 日,公司筹备组向公司各发起人、董事及监事候选人发出了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会
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拟审议事项等。
2016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的如下议案:《关于审议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的报
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发起设立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
于审议发起人出资的议案》《关于审议<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选举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审议<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议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公司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1、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微型电机和微型传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九、公司的业务”部分所述。
2、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公司为开展经营业务所签订的采
购合同、销售合同、订单及其他业务合同,公司自主开展经营业务,具有完整
法律意见书
3-3-20
的业务体系。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公司历次股本变动的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2、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设立后,金力有限的全部
资产由公司承继。
3、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
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或者支配公司资金、资产
和其他资源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拥有独立
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独立的人事管理部
门,制定了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和管理团队,独
立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确立劳动用工和聘任关系。
法律意见书
3-3-21
2、根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公司具有独立
的人事选择和任免机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
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五)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图、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的
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机构混同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机构独立。
(六)财务独立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设财务负责人一名,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根据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
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
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财务独立。
法律意见书
3-3-22
(七)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
人员、场所、组织机构及相关资产,公司的业务、资产、产供销系统、人员、
机构、财务等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司不存在需依靠与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共 11 名,其中自然人 10 名,合伙企业 1 名,均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吕志峰
42118219********32
广东省惠州市
1,530
46.22
2
黎冬阳
43068119********15
湖南省汨罗市
630
19.03
3
李宏伟
41232619********37
河南省夏邑县
270
8.16
4
鄂东斌
51010219********59
成都市成华区
270
8.16
5
金合力合伙
91441303MA4ULKE853
广东省惠阳市
270
8.16
6
吕春峰
42212919********16
广东省惠州市
210
6.34
7
陈 彦
51302219********2X
浙江省宁波市
90
2.72
8
张明洪
44058219********75
广东省汕头市
10
0.30
法律意见书
3-3-23
9
谢德弘
44050419********3X
广东省汕头市
10
0.30
10
廖保英
35042819********2X
福建省厦门市
10
0.30
11
邵芸芸
33032319********27
浙江省乐清市
10
0.30
合 计
--
--
3,310
100
经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
经核查,公司系由金力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金力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
份。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亚会 B 验字(2016)
0573 号),各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
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公司设立过程中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的承继
经核查,公司系由金力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金力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
权债务概由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1、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共 31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8 名,机构股东 13 名。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519.7000
34.0592
2
浙江荣泰
1109.7000
15.0000
3
黎冬阳
867.0000
11.7194
4
金合力合伙
486.0000
6.5693
法律意见书
3-3-24
5
鄂东斌
258.0000
3.4874
6
李宏伟
258.0000
3.4874
7
威尔仕咨询
234.0000
3.1630
8
吕春峰
219.6667
2.9693
9
横琴瑞施
187.1668
2.5300
10
金力二号
176.0000
2.3790
11
广东骅泰
153.5833
2.0760
12
金力一号
105.0000
1.4193
13
星翔投资
100.0000
1.3517
14
肖娟
80.4500
1.0875
15
王伟洲
70.0000
0.9462
16
康新道投资
55.5600
0.7510
17
大米成长
55.5500
0.7509
18
王锡勇
55.0000
0.7434
19
刘健星
54.0000
0.7299
20
廖保英
52.0000
0.7029
21
赵启祥
50.0000
0.6759
22
青锐投资
47.6200
0.6437
23
东莞大米
41.8332
0.5655
24
邵芸芸
39.1100
0.5287
25
褚国平
36.0000
0.4866
26
张思媛
20.0000
0.2703
27
谢德弘
18.0000
0.2433
28
张丹丹
15.0000
0.2028
29
张明洪
14.0000
0.1892
30
李雁翎
13.0600
0.1765
31
晨沣投资
7.0000
0.0946
合计
7,398
100
(1)自然人股东
法律意见书
3-3-25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1
吕志峰
42118219********32
广东省惠州市
中国
无
2
黎冬阳
43068119********15
湖南省汨罗市
中国
无
3
吕春峰
42212919********16
广东省惠州市
中国
无
4
李宏伟
41232619********37
河南省夏邑县
中国
无
5
鄂东斌
51010219********59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
无
6
肖娟
43052519********44
广东省惠州市
中国
无
7
王锡勇
43250119********32
广东省深圳市
中国
无
8
刘健星
44030719********17
广东省深圳市
中国
无
9
廖保英
35042819********2X
福建省厦门市
中国
无
10
赵启祥
51070419********37
广东省惠州市
中国
无
11
邵芸芸
33032319********27
浙江省乐清市
中国
无
12
褚国平
31022519********17
上海市徐汇区
中国
无
13
张思媛
13030219********2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中国
无
14
谢德弘
44050419********3X
广东省汕头市
中国
无
15
张丹丹
42118219********42
广东省惠州市
中国
无
16
张明洪
44058219********75
广东省汕头市
中国
无
17
李雁翎
44140219********6X
广东省深圳市
中国
无
18
王伟洲
44528119********32
广东省深圳市
中国
无
(2)机构股东
1)浙江荣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荣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梅盛
认缴出资额
3,6374.215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
证券代码
603119.SH
成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22 日
法律意见书
3-3-26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8379P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 308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耐火材料生产;电工器材制造;云母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成纤维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增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金合力合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合力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市金合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丹丹
认缴出资额
54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3MA4ULKE853
住所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新陂村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
金合力合伙人及其出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或其子公司
任职情况
1
张丹丹(GP)
401.0278
74.2644%
总经办主管
2
王小文
14.00
2.5926%
研发经理
3
柯甫
14.00
2.5926%
销售经理
4
林进成
14.00
2.5926%
减速生产总监
5
张剑
14.00
2.5926%
原公司员工
法律意见书
3-3-27
6
马志科
10.00
1.8519%
经理
7
张文彬
10.00
1.8519%
原公司员工
8
张竹
10.00
1.8519%
原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文新的
配偶
9
叶有国
10.00
1.8519%
无
10
谢芳
7.80
1.4444%
销售经理
11
刘小红
6.1722
1.1430%
原湖北金合力股东
12
丘建锋
6.00
1.1111%
原公司员工
13
吴少云
3.00
0.5556%
生产主管
14
张岭
3.00
0.5556%
司机
15
区立坚
2.00
0.3704%
销售经理
16
王伟利
2.00
0.3704%
生产经理
17
覃镇芳
2.00
0.3704%
仓管主管
18
徐平
2.00
0.3704%
原公司员工
19
陈国平
2.00
0.3704%
无
20
石春灿
1.00
0.1852%
生产主管
21
朱彬
1.00
0.1852%
生产主管
22
张青
1.00
0.1852%
生产班长
23
韩伟
1.00
0.1852%
仓管组长
24
蒋洪锋
1.00
0.1852%
行政文员
25
袁鹏
1.00
0.1852%
QC 副主管
26
熊绍兰
1.00
0.1852%
销售副主管
合 计
540.00
100
--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人员关于确认代持协议未履行或代持关系
终止的书面协议,并经信达律师访谈相关当事人确认,金合力合伙作为公司的
股东,其合伙人层面曾经存在财产份额代持关系,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上述代持关系已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被代 持人
代持人
代持形式
解除情况
1
余敏
张丹丹
2018 年 12 月,余敏与张丹丹签订
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余敏向张丹丹
2024 年 12 月,余敏与张丹丹签
订解除协议,约定张丹丹以向余
法律意见书
3-3-28
支付 12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
间接持有公司 2 万股股份。
敏 返 还 12 万 元 , 解 除 代 持 关系。余敏后参加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目前为员工持股平
台金力二号的有限合伙人。
2
周秀琴
张丹丹
2018 年 12 月,周秀琴与张丹丹签
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周秀琴向张
丹丹支付 4.8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
方式间接持有公司 0.8 万股股份。
周秀琴于 2021 年 12 月离职。
2024 年 12 月,周秀琴与张丹丹
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张丹丹向周
秀琴返还 4.8 万元,解除代持关系。张丹丹已向
周秀琴返还 4.8
万元,双方代持关系已解除。
3
徐平
张丹丹
2018 年,徐平与张丹丹签订股权
代持协议,约定徐平向张丹丹支付
12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
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
持有公司 2 万股股份。
徐平于 2022 年离职。张丹丹以
18.8620 万元回购其为徐平代持
的该 2 万股股份;代持关系即告解除。早期已登记在徐平名下的
金合力合伙 2 万元财产份额仍由徐平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4
吴爱宝
张丹丹
2019 年 1 月,吴爱宝与张丹丹签
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吴爱宝向张
丹丹支付 30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
方式间接持有公司 5 万股股份。
2024 年 12 月,吴爱宝与张丹丹
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张丹丹向吴
爱宝返还 30 万元,解除代持关系。吴爱宝后参加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目前为员工持股
平台金力一号的普通合伙人。
5
李学清
张丹丹
2019 年 10 月,李学清与张丹丹签
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李学清向张
丹丹支付 2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方
式间接持有公司 1.8 万股股份。
2024 年 12 月,李学清与张丹丹
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张丹丹向李
学清返还 9 万元,解除代持关系。李学清后参加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目前为员工持股
平台金力一号的有限合伙人。
6
王慧
张丹丹
1、2020 年 3 月,王慧与张丹丹签
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王慧向张丹
丹支付 42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方
式间接持有公司 7 万股股份;
2、2021 年 2 月,王慧与张丹丹签
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王慧向张丹
丹支付 18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方
式间接持有公司 3 万股股份,但因王慧未支付该 18 万元款项,经信达律师访谈王慧、张丹丹确认,对
应的代持关系未成立。
2022 年 4 月,王慧与张丹丹签订
补 充 协 议 , 约 定 张 丹 丹 以
14.3540 万元回购其为王慧代持
的 2 万股股份;2024 年 12 月,王慧与张丹丹签订解除协议,约
定张丹丹以 30 万元回购其为王慧代持的 5 万股股份,至此,双方代持关系全部解除。王慧后参
加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目前为员工持股平台金力一号的
有限合伙人。
7
朱建坤
张丹丹
2021 年 9 月,朱建坤与张丹丹签
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朱建坤向张
丹丹支付 6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
2024 年 12 月,朱建坤与张丹丹
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张丹丹向朱
建坤返还 6 万元,解除代持关
法律意见书
3-3-29
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方
式间接持有公司 1 万股股份。
系。朱建坤后参加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目前为员工持股
平台金力一号的有限合伙人。
8
贺卓群
张丹丹
2021 年 11 月,贺卓群与张丹丹签
订股份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贺卓
群向张丹丹支付 9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
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 1.5 万股股份。
贺卓群于 2022 年 8 月离职。
2022 年 8 月,贺卓群与张丹丹签
订 终 止 协 议 , 明 确 终 止 代 持 关
系;张丹丹已向贺卓群返还 9 万元,双方代持关系已解除。
9
徐强
张丹丹
2022 年 4 月,徐强与张丹丹签订
股份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徐强向
张丹丹支付 60 万元,委托张丹丹代其通过持有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
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 10 万股股份,徐强实际仅支付 10 万元。
徐强于 2022 年 8 月离职。2022年 8 月,徐强与张丹丹签订终止协议,明确终止代持关系;张丹
丹已向徐强返还 10 万元,双方代持关系已解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建立代持关系且已解除的人员
外,另有 10 名前员工曾与张丹丹签署过关于金合力合伙财产份额的代持协议但
未支付对价;根据信达律师核查该等人员签署的书面终止协议或对张丹丹及相
关人员访谈确认,代持协议未实际执行且不计划继续履行、代持协议已终止,
代持关系未生效。
3)威尔仕咨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威尔仕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威尔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质文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4 年 7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DQXFH54Y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海滨社区蛇口老街 51 号蓝漪花园 6 栋 102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东及持股比例
钟质文
60%
王锡勇
40%
法律意见书
3-3-30
4)横琴瑞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横琴瑞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市横琴瑞施成长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8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12 月 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9119XF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珠道 169 号 6 楼 6052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
额比例
王明旺
33.3333%
深圳市亦丰实业有限公司
18.6667%
刘锦成
13.3333%
赵丽芳
8.6667%
周颖舟
6.6667%
中瑞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6667%
广东力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6667%
欧阳建国
3.3333%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6667%
私募基金备案编码
S34307
私募基金管理人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7117)
5)金力二号
金力二号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为马志
科,合伙人为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审议通过了
以金力一号、金力二号作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方案,该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
协议就激励对象人员构成、激励股权授予价格(5 元/股)、锁定期(自激励股
法律意见书
3-3-31
权授予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的 36 个月)及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做了明确约
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二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市金力二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志科
认缴出资额
88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4 年 12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3MAE6Y4TJ46
住所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南湖社区新平大道 98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金力二号合伙人及其出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1
王笑一
180
20.4545%
创新研究院院长
2
柯甫
187.50
21.3068%
销售经理
3
张书涛
75
8.5227%
研发总监
4
汤求舜
50
5.6818%
模具生产总监
5
王斌
50
5.6818%
研发工程师
6
白晶晶
50
5.6818%
营销总监
7
吴聪
35
3.9773%
研发工程师
8
张丹丹
32.50
3.6932%
总经办主管
9
张全
25
2.8409%
研发工程师
10
董春秋
25
2.8409%
研发工程师
11
余敏
15
1.7045%
研发工程师
12
张思苑
15
1.7045%
项目副总监
13
甘琳
15
1.7045%
项目经理
14
马志科(GP)
10
1.1364%
经理
15
肖荣辉
10
1.1364%
研发工程师
16
黄权龙
10
1.1364%
销售经理
法律意见书
3-3-32
17
陶朋
10
1.1364%
QC 副经理
18
蔡联杏
10
1.1364%
设备开发经理
19
刘洋
10
1.1364%
营销经理
20
李文证
10
1.1364%
研发工程师
21
孙倩
10
1.1364%
工程经理
22
马安伟
5
0.5682%
研发工程师
23
李治钘
5
0.5682%
研发工程师
24
石桂华
5
0.5682%
生产副主管
25
周克思
5
0.5682%
生产副主管
26
文金英
5
0.5682%
生产主管
27
夏天
5
0.5682%
销售主管
28
肖龙远
5
0.5682%
研发工程师
29
冯振飞
5
0.5682%
工艺工程师
30
杨艺贤
2.50
0.2841%
研发工程师
31
张林涛
2.50
0.2841%
行政副主管
合 计
880
100
--
注:王笑一、张书涛、王斌系河南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教师,已与公司签订劳务合
同,河南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已出具证明同意其在公司兼职和持股。
6)广东骅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骅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骅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长江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C9A95C66
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 17 号大坤金洲 3 栋 13 层 01 号 C 号
法律意见书
3-3-33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
额比例
赵启祥
50%
金长江
50%
7)金力一号
金力一号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为吴爱
宝,合伙人为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审议通过了
以金力一号、金力二号作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方案,该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
协议就激励对象人员构成、激励股权授予价格(5 元/股)、锁定期(自激励股
权授予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的 36 个月)及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做了明确约
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市金力一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爱宝
认缴出资额
52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4 年 12 月 5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3MAE6RT40XC
住所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青云居委河南路 88 号东逸华庭 6 栋 1 层商铺 06
经营范围
企业咨询
金力一号合伙人及其出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1
盘珍嫦
150
28.5714%
董事、财务负责人
2
王慧
150
28.5714%
副总经理
3
吴爱宝(GP)
40
7.6190%
供应链经理
4
李学清
32.50
6.1905%
工程经理
5
吕超
15
2.8571%
财务经理
6
孙永双
10
1.9048%
工程经理
法律意见书
3-3-34
7
朱建坤
7.50
1.4286%
财务副经理
8
谢家林
5
0.9524%
财务副经理
9
郭鑫焘
5
0.9524%
工艺工程师
10
林鹏达
5
0.9524%
QE 工程师
11
刘振春
5
0.9524%
滚齿工程师
12
石春灿
5
0.9524%
生产主管
13
覃德胡
5
0.9524%
生产副主管
14
欧伟坚
5
0.9524%
副主管
15
杨慧斌
5
0.9524%
研发工程师
16
杨光理
5
0.9524%
研发工程师
17
黄纯
5
0.9524%
QC 主管
18
虞志军
5
0.9524%
行政主管
19
胡基和
5
0.9524%
设备主管
20
石金成
5
0.9524%
设备副主管
21
吴玲
5
0.9524%
销售主管
22
刘宜江
5
0.9524%
研发工程师
23
欧新林
5
0.9524%
研发工程师
24
李志鹏
5
0.9524%
模具工程师
25
钟育强
5
0.9524%
销售主管
26
王伟利
5
0.9524%
生产经理
27
胡倩
2.50
0.4762%
税务会计
28
曾小翠
2.50
0.4762%
采购副主管
29
莫利香
2.50
0.4762%
采购副主管
30
覃杏桃
2.50
0.4762%
采购员
31
王新祥
2.50
0.4762%
滚齿技术员
32
张华清
2.50
0.4762%
文员
33
郑嘉丽
2.50
0.4762%
项目主管
34
龙淑兰
2.50
0.4762%
销售文员
35
王欣
2.50
0.4762%
生产班长
36
郑伊群
2.50
0.4762%
销售文员
法律意见书
3-3-35
合 计
525
100
--
8)星翔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星翔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星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国兴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7 年 7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8709Y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 1906 室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
雷祖云
90%
王国兴
10%
9)康新道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新道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井冈山康新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卫兵
认缴出资额
2,23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6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67 年 3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W9CPE91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财小镇内 E-0040(集群注册)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
珠海吉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7.2646%
法律意见书
3-3-36
额比例
刘满珍
22.4215%
钟杰慧
8.9686%
刘卫兵
1.3453%
10)大米成长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米成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大米成长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7,6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4 月 13 日至 2025 年 4 月 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FT0Y8C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 11、13、15 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D901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
额比例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8.3286%
广州市黄埔龙之泉实业有限公司
11.3314%
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314%
广田投资有限公司
11.3314%
刘锦成
8.4986%
饶陆华
5.6657%
拉萨恒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6657%
广东力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5.6657%
姚文辉
2.8329%
陈作为
2.8329%
广州鼎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329%
法律意见书
3-3-37
广东中油洁能投资有限公司
2.8329%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0.8499%
私募基金备案编码
ST4931
私募基金管理人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7117)
11)青锐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锐博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迭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40,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7 年 11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FQBM2A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B0096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
额比例
曹晖
63.5556%
周育松
34.2222%
宁波准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346%
上海迭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9877%
私募基金备案编码
SCB264
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海迭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5254)
12)东莞大米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大米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东理大米成长智能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东莞大米卓越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7,500 万元
法律意见书
3-3-3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6 月 14 日至 2027 年 6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1ULU25T
住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大学创新城 D2 栋 6 楼 602
经营范围
智能制造技术开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
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
额比例
东莞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25.0000%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7.1429%
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1.4286%
盛心怡
8.5714%
东莞理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5714%
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4286%
广田投资有限公司
3.4286%
广州市黄埔龙之泉实业有限公司
3.4286%
成晓华
2.8571%
龚雪春
2.8571%
徐玉锁
2.8571%
江苏正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2.8571%
陈作为
2.6286%
东莞大米卓越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286%
葛宁
2.2857%
欧阳建国
1.7143%
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714%
刘同安
1.1429%
私募基金备案编码
SEH912
私募基金管理人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7117)
13)晨沣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晨沣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39
名称
惠州市晨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宇晨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9 年 4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MA5357B13N
住所
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 21 号蓝海湾苑爵士阁 101、201、301、
401 号房
经营范围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市政设施管理;融资咨询服务;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包装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建筑材料、家具零配件、门窗、金属结构、金属材料、新型陶瓷材料、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照明器具、卫生陶瓷制品、灯具、建筑装饰材料;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家具安装及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叶宇晨
100%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现有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股东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信达律师核
查了各机构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及其书面确认,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站进行了查询,各机构股东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机构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私募基金备案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1
横琴瑞施
S34307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P1027117
2
大米成长
ST4931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P1027117
3
青锐投资
SCB264
上海迭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5254
法律意见书
3-3-40
4
东莞大米
SEH912
深圳市大米成长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P1027117
(2)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机构股东
1)金合力合伙系合伙人主要为公司员工或前员工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
股份外,金合力合伙未进行其他投资活动;金合力合伙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金合力合伙以其自有资
金向公司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金合力
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
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2)浙江荣泰系上市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浙江荣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3)威尔仕咨询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威尔仕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4)金力二号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
外,金力二号未进行其他投资活动;金力二号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不存在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金力二号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
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金力二号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登记。
5)广东骅泰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情形。因此,广东骅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6)金力一号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
外,金力一号未进行其他投资活动;金力一号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不存在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金力一号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
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金力一号不属于
法律意见书
3-3-4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登记。
7)星翔投资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情形。因此,星翔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8)康新道投资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康新道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9)晨沣投资以其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情形。因此,晨沣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中,
浙江荣泰、金合力合伙、威尔仕咨询、金力二号、广东骅泰、金力一号、星翔
投资、康新道投资、晨沣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横琴瑞施、大米成长、青锐投
资和东莞大米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已纳入国家金
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其管理人已依法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及其股东涉及的对赌等特殊权利条款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股东涉及的对赌等特殊权利条
款情况如下:
特殊
权利人
签订 时间
签订主体
原有特殊权利内容
特殊权利
是否已终止
横琴瑞施
2016.08
2016.08
2016.11
横 琴 瑞 施 与 吕 志峰 、 黎 冬 阳 、 李宏 伟 、 鄂 东 斌 、陈 彦 、 吕 春 峰 、张 明 洪 、 谢 德弘 、 廖 保 英 、 邵
优先购买权、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 权 、 知 情 权 、 监 督权 、 董 事 候 选 人 提 名权、基于业绩承诺的现金补偿权、回购权(吕
已终止
法律意见书
3-3-42
芸 芸 、 金 合 力 合伙、公司
志峰为回购义务人),以及对控股股东上市前的股份转让限制等
褚国平
2016.09
褚 国 平 与 吕 志峰 、 黎 冬 阳 、 李宏 伟 、 鄂 东 斌 、吕 春 峰 、 陈 彦 、张 明 洪 、 谢 德弘 、 廖 保 英 、 邵芸 芸 、 金 合 力 合伙、公司
反稀释权、回购权(吕志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回购义务人)等
已终止
大米成长
李雁翎
2017.08
2017.10
大 米 成 长 、 李 雁翎 与 吕 志 峰 、 黎冬阳、公司
回购权(吕志峰、黎冬阳为回购义务人)
已终止
廖保英
2017.08
2017.10
廖 保 英 与 吕 志峰 、 黎 冬 阳 、 公司
回购权(吕志峰、黎冬阳为回购义务人)
已终止
邵芸芸
2017.08
2017.10
邵 芸 芸 与 吕 志峰 、 黎 冬 阳 、 公司
回购权(吕志峰、黎冬阳为回购义务人)
已终止
张明洪
2017.08
2017.10
2021.12
2025.07
张 明 洪 与 吕 志峰 、 黎 冬 阳 、 公司
回购权(吕志峰为回购义务人)
仅保留吕志峰的股权
回购义务
康新道投
资
2017.08
2017.10
2022.11
康 新 道 投 资 与 吕志 峰 、 黎 冬 阳 、公司
回购权(吕志峰、黎冬阳 、 公 司 为 回 购 义 务人)等
仅保留吕志峰、黎冬阳的股权回购义务
张思媛
2018.03
张 思 媛 与 黎 冬阳 、 公 司 、 吕 志峰
回购权(吕志峰、黎冬阳为回购义务人)、知情权、对公司核心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等
仅保留吕志峰、黎冬阳的股权回购义务
青锐投资 2018.09
青 锐 投 资 与 吕 志峰 、 黎 冬 阳 、 李宏 伟 、 张 丹 丹 、金 合 力 合 伙 、 公司
回购权(吕志峰、黎冬阳 、 公 司 为 回 购 义 务人)、知情权、清算优先权、特别情形下的审计权等
仅保留吕志峰、黎冬阳的股权回购义务
广东骅泰 2023.05
广 东 骅 泰 与 吕 志峰、黎冬阳
回购权(吕志峰、黎冬阳为回购义务人)、反稀释权等
仅保留吕志峰、黎冬阳的股权回购义务
浙江荣泰 2025.07
浙 江 荣 泰 与 吕 志峰 、 黎 冬 阳 、 张丹 丹 、 金 合 力 合伙、公司
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及随售权、反稀释权、董事会及股东会一票否决权、未及时完成IPO 情况下的并购优先
自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并获受理之日起终止;在下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将自动恢复效力:新三板挂牌
法律意见书
3-3-43
权等
申 请 被 劝 退 、 被 撤回、被终止审查或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核准或虽已获得核准但在有效期内未完成新三板挂牌
注:浙江荣泰与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还约定:浙江荣泰与公司将开展合作,共同开发
海外某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下同)的相关业务,公司及主要股东承诺,在浙江荣泰持
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低于 555 万股的情况下,公司与海外某客户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浙江荣
泰实施,即海外某客户直接向浙江荣泰下订单,浙江荣泰再委托公司进行生产,未经浙江
荣泰同意,公司不与海外某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往来。浙江荣泰承诺,通过浙江荣泰实施的
海外某客户相关业务的订单价格向主要股东公开,公司与浙江荣泰基于合作共赢的原则友
好协商双方的结算价格。
经核查上述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公司相关内部决策文件,信
达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相关股东签订的以公司作为回购
义务人的对赌条款及其它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清理完毕;
2、部分股东仍享有由吕志峰、黎冬阳承担回购义务的回购权,但该等条款
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义务主体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
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浙江荣泰与吕志峰等主体约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及随售权、
反稀释权、董事会及股东会一票否决权、未及时完成 IPO 情况下的并购优先权
等特殊投资条款,但自公司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获受理之日,
浙江荣泰拥有的该等特殊投资条款将清理完毕;
4、不存在其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要求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情形。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吕志峰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吕
志峰、张丹丹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44
1、吕志峰直接持有公司 34.0592%股权,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除吕志峰
以外的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或关联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均远低于吕志峰控制的
股权比例;吕志峰控制的公司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
2、吕志峰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对公司董事的提名及任免、高级管理
人员的聘任、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的行为。
3、张丹丹系吕志峰的配偶,直接持有公司 0.2028%股权,并担任直接持有
公司 6.5693%股权的金合力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告期内曾
担任公司董事;吕志峰与张丹丹合计拥有公司 40.8313%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吕志峰,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为吕志峰、张丹丹,且最近两年均未发生变更。
八、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五、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公司系由金
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3,310 万元,
其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1,530
46.22
2
黎冬阳
630
19.03
3
李宏伟
270
8.16
4
鄂东斌
270
8.16
5
金合力合伙
270
8.16
6
吕春峰
210
6.34
7
陈彦
90
2.72
法律意见书
3-3-45
8
张明洪
10
0.30
9
谢德弘
10
0.30
10
廖保英
10
0.30
11
邵芸芸
10
0.30
合 计
3,310
100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本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
及确认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
(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2011 年 7 月,金力有限设立
2011 年 6 月 29 日,吕志峰、黎冬阳、鄂东斌、李宏伟、陈彦、吕春峰签
订了《惠州市金力电机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及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011 年 7 月 18 日,惠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方正会验字[2011]第 22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金力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
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1 年 7 月 25 日,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金力有限设立。
金力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5.50
51.00
2
黎冬阳
8.00
16.00
3
李宏伟
4.50
9.00
4
鄂东斌
4.50
9.00
5
陈彦
4.50
9.00
6
吕春峰
3.00
6.00
合 计
50.00
100
2、2015 年 11 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 万元)
法律意见书
3-3-46
2015 年 11 月 26 日,金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金力有限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950 万元分别由吕志峰、黎冬阳、李宏
伟、鄂东斌、吕春峰、陈彦认缴 1,504.50 万元、622 万元、265.50 万元、265.50
万元、207 万元、85.50 万元,定价依据为各方协商按照金力有限注册资本价确
定。
2015 年 11 月 26 日,金力有限股东就上述变更事项重新签订了公司章程。
2016 年 1 月 21 日,惠州市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东会验字
(2016)第 01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力有限已收
到公司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95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5 年 11 月 27 日,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力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1,530
51
2
黎冬阳
630
21
3
李宏伟
270
9
4
鄂东斌
270
9
5
吕春峰
210
7
6
陈彦
90
3
合 计
3,000
100
3、2016 年 1 月,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3,310 万元)
2016 年 1 月 22 日,金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金力有限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31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10 万元由金合力合伙、张明洪、谢德
弘、廖保英、邵芸芸认缴,定价依据为各方协商参照金力有限净资产适当溢价
后按 2 元/注册资本元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增资方名称
性质
投资款总额
(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1
金合力合伙
新增股东
540
270
270
2
张明洪
新增股东
20
10
10
法律意见书
3-3-47
3
谢德弘
新增股东
20
10
10
4
廖保英
新增股东
20
10
10
5
邵芸芸
新增股东
20
10
10
合 计
--
620
310
310
2016 年 1 月 22 日,金力有限法定代表人就上述事项重新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6 年 4 月 15 日,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惠正会验字
(2016)第 02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金力有限已收
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1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6 年 1 月 26 日,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金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1,530
46.22
2
黎冬阳
630
19.03
3
李宏伟
270
8.16
4
鄂东斌
270
8.16
5
金合力合伙
270
8.16
6
吕春峰
210
6.34
7
陈彦
90
2.72
8
张明洪
10
0.30
9
谢德弘
10
0.30
10
廖保英
10
0.30
11
邵芸芸
10
0.30
合 计
3,310
100
4、2016 年 8 月,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五、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
5、2016 年 9 月,增发 300 万股股份(注册资本增加至 3,610 万元)
法律意见书
3-3-48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挂牌前定向增发 300 万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发 300 万股股份,注册
资本由 3,310 万元增加至 3,610 万元,新增股份 300 万股由坪山红土、横琴瑞施、
乐合弘信、褚国平认购,认购价格为 10 元/股,定价依据为各方协商参照公司
投后估值约 3.61 亿元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性质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坪山红土
新增股东
130
1,300
2
横琴瑞施
新增股东
130
1,300
3
乐合弘信
新增股东
20
200
4
褚国平
新增股东
20
200
合 计
300
3,000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事项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9 月 12 日,深圳市宏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宏
验字(2016)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公司已收到
股东缴纳的出资款 3,0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6 年 9 月 23 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1,530
42.38
2
黎冬阳
630
17.45
3
李宏伟
270
7.48
4
鄂东斌
270
7.48
5
金合力合伙
270
7.48
6
吕春峰
210
5.82
7
坪山红土
130
3.60
8
横琴瑞施
130
3.60
9
陈彦
90
2.49
法律意见书
3-3-49
10
乐合弘信
20
0.55
11
褚国平
20
0.55
12
张明洪
10
0.28
13
谢德弘
10
0.28
14
廖保英
10
0.28
15
邵芸芸
10
0.28
合 计
3,610
100
6、2017 年 3 月,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12 月 26 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
9533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
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金力变速”,证券代码为
“870444”,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7、2017 年 7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加至 6,498 万元)
2017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截
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的总股本 3,61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2,888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资
本由 3,610 万元增加至 6,498 万元。
2017 年 6 月 26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事项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7 月 19 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法律意见书
3-3-50
1
吕志峰
2,754
42.38
2
黎冬阳
1,134
17.45
3
李宏伟
486
7.48
4
鄂东斌
486
7.48
5
金合力合伙
486
7.48
6
吕春峰
378
5.82
7
坪山红土
234
3.60
8
横琴瑞施
234
3.60
9
陈彦
162
2.49
10
乐合弘信
36
0.55
11
褚国平
36
0.55
12
张明洪
18
0.28
13
谢德弘
18
0.28
14
廖保英
18
0.28
15
邵芸芸
18
0.28
合 计
6,498
100
8、2018 年 1 月,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定向发行股份
2017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77.77 万股(含 277.77 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不超过 18
元/股,发行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性质
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邵芸芸
原股东
21.11
379.98
2
廖保英
原股东
20.00
360.00
3
乐合弘信
原股东
11.11
199.98
4
张明洪
原股东
10.00
180.00
5
康新道投资
新增股东
55.56
1,000.08
6
大米成长
新增股东
55.55
999.90
7
乐合一号
新增股东
33.34
600.12
法律意见书
3-3-51
8
华扬投资
新增股东
15.00
270.00
9
李雁翎
新增股东
8.06
145.08
10
钟伟烁
新增股东
5.00
90.00
合 计
234.73
4,225.14
2017 年 9 月 27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
业字[2017]1728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34.73 万元(总出资额 4,225.14 万元,其中 234.73 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扣除发行费用 21 万元后的 3,969.4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均为
货币出资。
2017 年 11 月 5 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 6383 号),对本次发行予以确
认。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在
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8 年 1 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1 月 16 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40.9047
2
黎冬阳
1,134.00
16.8431
3
李宏伟
486.00
7.2185
4
鄂东斌
486.00
7.2185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7.2185
6
吕春峰
378.00
5.6144
7
坪山红土
234.00
3.4756
8
横琴瑞施
234.00
3.4756
9
陈彦
162.00
2.4061
法律意见书
3-3-52
10
康道新投资
55.56
0.8252
11
大米成长
55.55
0.8251
12
乐合弘信
47.11
0.6997
13
邵芸芸
39.11
0.5809
14
廖保英
38.00
0.5644
15
褚国平
36.00
0.5437
16
乐合一号
33.34
0.4952
17
张明洪
28.00
0.4159
18
谢德弘
18.00
0.2674
19
华扬投资
15.00
0.2228
20
李雁翎
8.06
0.1197
21
钟伟烁
5.00
0.0743
合 计
6,732.73
100
9、2018 年 1 月,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12 月 29 日,黎冬阳与达晨二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 18 元/股的
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112 万股股份转让给达晨二号。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40.9047
2
黎冬阳
1,022.00
15.1796
3
李宏伟
486.00
7.2185
4
鄂东斌
486.00
7.2185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7.2185
6
吕春峰
378.00
5.6144
7
坪山红土
234.00
3.4756
8
横琴瑞施
234.00
3.4756
9
陈彦
162.00
2.4061
10
达晨二号
112.00
1.6635
11
康道新投资
55.56
0.8252
法律意见书
3-3-53
12
大米成长
55.55
0.8251
13
乐合弘信
47.11
0.6997
14
邵芸芸
39.11
0.5809
15
廖保英
38.00
0.5644
16
褚国平
36.00
0.5437
17
乐合一号
33.34
0.4952
18
张明洪
28.00
0.4159
19
谢德弘
18.00
0.2674
20
华扬投资
15.00
0.2228
21
李雁翎
8.06
0.1197
22
钟伟烁
5.00
0.0743
合 计
6,732.73
100
10、2018 年 2 月,公司股票在股份系统终止挂牌
2018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
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14 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66 号),同意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2 月 27 日起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11、2018 年 3 月,股份转让
2018 年 3 月 26 日,黎冬阳与张思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 18 元/股的价格
将其持有的公司 20 万股股份转让给张思媛。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40.9047
2
黎冬阳
1,002.00
14.8825
法律意见书
3-3-54
3
李宏伟
486.00
7.2185
4
鄂东斌
486.00
7.2185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7.2185
6
吕春峰
378.00
5.6144
7
坪山红土
234.00
3.4756
8
横琴瑞施
234.00
3.4756
9
陈彦
162.00
2.4061
10
达晨二号
112.00
1.6635
11
康道新投资
55.56
0.8252
12
大米成长
55.55
0.8251
13
乐合弘信
47.11
0.6997
14
邵芸芸
39.11
0.5809
15
廖保英
38.00
0.5644
16
褚国平
36.00
0.5437
17
乐合一号
33.34
0.4952
18
张明洪
28.00
0.4159
19
张思媛
20.00
0.2971
20
谢德弘
18.00
0.2674
21
华扬投资
15.00
0.2228
22
李雁翎
8.06
0.1197
23
钟伟烁
5.00
0.0743
合 计
6,732.73
100
12、2018 年 11 月,增发 364.30 万股股份(注册资本增加至 7,097.03 万元)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发
364.30 万股股份,注册资本由 6,732.73 万元增加至 7,097.03 万元,新增股份
364.30 万股由达晨三号、长劲石投资、蓝图投资、青锐投资认购,认购价格为
21 元/股,定价依据为各方协商参照公司估值 14.1387 亿元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性质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法律意见书
3-3-55
1
达晨三号
新增股东
150.00
3,150.00
2
长劲石投资
新增股东
95.25
2,000.25
3
蓝图投资
新增股东
71.43
1,500.03
4
青锐投资
新增股东
47.62
1,000.02
合 计
364.30
7,650.30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事项重新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8 年 11 月 27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
业字[2018]2202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
认购方缴纳的投资款 7,650.3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8 年 11 月 2 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8.8050
2
黎冬阳
1,002.00
14.1186
3
李宏伟
486.00
6.8479
4
鄂东斌
486.00
6.8479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8479
6
吕春峰
378.00
5.3262
7
坪山红土
234.00
3.2972
8
横琴瑞施
234.00
3.2972
9
陈彦
162.00
2.2826
10
达晨三号
150.00
2.1136
11
达晨二号
112.00
1.5781
12
长劲石投资
95.25
1.3421
13
蓝图投资
71.43
1.0065
14
康道新投资
55.56
0.7829
15
大米成长
55.55
0.7827
16
青锐投资
47.62
0.6710
法律意见书
3-3-56
17
乐合弘信
47.11
0.6638
18
邵芸芸
39.11
0.5511
19
廖保英
38.00
0.5354
20
褚国平
36.00
0.5073
21
乐合一号
33.34
0.4698
22
张明洪
28.00
0.3945
23
张思媛
20.00
0.2818
24
谢德弘
18.00
0.2536
25
华扬投资
15.00
0.2114
26
李雁翎
8.06
0.1136
27
钟伟烁
5.00
0.0705
合 计
7,097.03
100
13、2020 年 1 月,股份转让
2020 年 1 月 17 日,横琴瑞施与东莞大米、李雁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
21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41.8332 万股股份、5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东莞
大米、李雁翎,定价依据为各方协商参照公司估值 14.9038 亿元确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8.8050
2
黎冬阳
1,002.00
14.1186
3
李宏伟
486.00
6.8479
4
鄂东斌
486.00
6.8479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8479
6
吕春峰
378.00
5.3262
7
坪山红土
234.00
3.2972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373
9
陈彦
162.00
2.2826
10
达晨三号
150.00
2.1136
11
达晨二号
112.00
1.5781
法律意见书
3-3-57
12
长劲石投资
95.25
1.3421
13
蓝图投资
71.43
1.0065
14
康道新投资
55.56
0.7829
15
大米成长
55.55
0.7827
16
青锐投资
47.62
0.6710
17
乐合弘信
47.11
0.5894
18
东莞大米
41.8332
0.6638
19
邵芸芸
39.11
0.5511
20
廖保英
38.00
0.5354
21
褚国平
36.00
0.5073
22
乐合一号
33.34
0.4698
23
张明洪
28.00
0.3945
24
张思媛
20.00
0.2818
25
谢德弘
18.00
0.2536
26
华扬投资
15.00
0.2114
27
李雁翎
13.06
0.1840
28
钟伟烁
5.00
0.0705
合 计
7,097.03
100
14、2020 年 5 月,股份转让
2020 年 5 月 9 日,华扬投资与吕志峰、黎冬阳签订股份回购协议,以
342.3452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15 万股股份转让给黎冬阳,各方协商以华
扬投资的投资本金加上适当利息为定价依据。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8.8050
2
黎冬阳
1,017.00
14.3300
3
李宏伟
486.00
6.8479
4
鄂东斌
486.00
6.8479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8479
法律意见书
3-3-58
6
吕春峰
378.00
5.3262
7
坪山红土
234.00
3.2972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373
9
陈彦
162.00
2.2826
10
达晨三号
150.00
2.1136
11
达晨二号
112.00
1.5781
12
长劲石投资
95.25
1.3421
13
蓝图投资
71.43
1.0065
14
康新道投资
55.56
0.7829
15
大米成长
55.55
0.7827
16
青锐投资
47.62
0.6710
17
乐合弘信
47.11
0.6638
18
东莞大米
41.8332
0.5894
19
邵芸芸
39.11
0.5511
20
廖保英
38.00
0.5354
21
褚国平
36.00
0.5073
22
乐合一号
33.34
0.4698
23
张明洪
28.00
0.3945
24
张思媛
20.00
0.2818
25
谢德弘
18.00
0.2536
26
李雁翎
13.06
0.1840
27
钟伟烁
5.00
0.0705
合计
7,097.03
100
15、2021 年 12 月,股份转让
2021 年 12 月 28 日,张明洪与廖保英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 142 万元的价
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14 万股股份转让给廖保英;双方参照廖保英前期取得公司股
份的综合成本价 10 元/股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为 10.14 元/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法律意见书
3-3-59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8.8050
2
黎冬阳
1,017.00
14.3300
3
李宏伟
486.00
6.8479
4
鄂东斌
486.00
6.8479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8479
6
吕春峰
378.00
5.3262
7
坪山红土
234.00
3.2972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373
9
陈彦
162.00
2.2826
10
达晨三号
150.00
2.1136
11
达晨二号
112.00
1.5781
12
长劲石投资
95.25
1.3421
13
蓝图投资
71.43
1.0065
14
康新道投资
55.56
0.7829
15
大米成长
55.55
0.7827
16
廖保英
52.00
0.7327
17
青锐投资
47.62
0.6710
18
乐合弘信
47.11
0.6638
19
东莞大米
41.8332
0.5894
20
邵芸芸
39.11
0.5511
21
褚国平
36.00
0.5073
22
乐合一号
33.34
0.4698
23
张思媛
20.00
0.2818
24
谢德弘
18.00
0.2536
25
张明洪
14.00
0.1973
26
李雁翎
13.06
0.1840
27
钟伟烁
5.00
0.0705
合计
7,097.03
100
法律意见书
3-3-60
16、2023 年 3 月,股份转让
2023 年 3 月,长劲石投资与广东骅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长劲石投资
以 21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95.25 万股股份转让给广东骅泰;各方协商以
长劲石投资的投资成本为定价依据。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8.8050
2
黎冬阳
1,017.00
14.3300
3
李宏伟
486.00
6.8479
4
鄂东斌
486.00
6.8479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8479
6
吕春峰
378.00
5.3262
7
坪山红土
234.00
3.2972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373
9
陈彦
162.00
2.2826
10
达晨三号
150.00
2.1136
11
达晨二号
112.00
1.5781
12
广东骅泰
95.25
1.3421
13
蓝图投资
71.43
1.0065
14
康新道投资
55.56
0.7829
15
大米成长
55.55
0.7827
16
廖保英
38.00
0.7327
17
青锐投资
47.62
0.6710
18
乐合弘信
47.11
0.6638
19
东莞大米
41.8332
0.5894
20
邵芸芸
39.11
0.5511
21
褚国平
36.00
0.5073
22
乐合一号
33.34
0.4698
法律意见书
3-3-61
23
张思媛
20.00
0.2818
24
谢德弘
18.00
0.2536
25
张明洪
14.00
0.1937
26
李雁翎
13.06
0.1840
27
钟伟烁
5.00
0.0705
合计
7,097.03
100
17、2023 年 8 月,股份转让
2023 年 8 月 3 日,吕春峰与广东骅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吕春峰以
5.19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58.3333 万股股份转让给广东骅泰;在广东骅
泰以 21 元/股受让长劲石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背景下,各方协商通过吕春峰
以相对较低价格向广东骅泰转让股份,将广东骅泰的综合投资成本降至 15 元/
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8.8050
2
黎冬阳
1,017.00
14.3300
3
李宏伟
486.00
6.8479
4
鄂东斌
486.00
6.8479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8479
6
吕春峰
319.6667
4.5042
7
坪山红土
234.00
3.2972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373
9
陈彦
162.00
2.2826
10
广东骅泰
153.5833
2.1641
11
达晨三号
150.00
2.1136
12
达晨二号
112.00
1.5781
13
蓝图投资
71.43
1.0065
14
康新道投资
55.56
0.7829
法律意见书
3-3-62
15
大米成长
55.55
0.7827
16
廖保英
52.00
0.7327
17
青锐投资
47.62
0.6710
18
乐合弘信
47.11
0.6638
19
东莞大米
41.8332
0.5894
20
邵芸芸
39.11
0.5511
21
褚国平
36.00
0.5073
22
乐合一号
33.34
0.4698
23
张思媛
20.00
0.2818
24
谢德弘
18.00
0.2536
25
张明洪
14.00
0.1937
26
李雁翎
13.06
0.1840
27
钟伟烁
5.00
0.0705
合计
7,097.03
100
18、2024 年 9 月,注册资本减少至 7,025.60 万元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票并减资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 1,550 万元的价格回购蓝图投资持有的公司 71.43 万股股份;各方协商以蓝
图投资的投资本金加上适当利息扣除已收到的现金分红为定价依据;本次回购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7,097.03 万元减少至 7,025.60 万元。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事项重新签署了公司章程。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
2024 年 9 月 9 日,惠州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9.1995
2
黎冬阳
1,017.00
14.4756
法律意见书
3-3-63
3
李宏伟
486.00
6.9176
4
鄂东斌
486.00
6.9176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9176
6
吕春峰
319.6667
4.5500
7
坪山红土
234.00
3.3307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641
9
陈彦
162.00
2.3059
10
广东骅泰
153.5833
2.1861
11
达晨三号
150.00
2.1350
12
达晨二号
112.00
1.5942
13
康新道投资
55.56
0.7908
14
大米成长
55.55
0.7907
15
廖保英
52.00
0.7042
16
青锐投资
47.62
0.6778
17
乐合弘信
47.11
0.6705
18
东莞大米
41.8332
0.5954
19
邵芸芸
39.11
0.5567
20
褚国平
36.00
0.5124
21
乐合一号
33.34
0.4746
22
张思媛
20.00
0.2847
23
谢德弘
18.00
0.2562
24
张明洪
14.00
0.1993
25
李雁翎
13.06
0.1859
26
钟伟烁
5.00
0.0712
合计
7,025.60
100
19、2024 年 7 月,股份转让
2024 年 7 月 22 日,坪山红土与威尔仕咨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坪山
红土以约 7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234 万股股份转让给威尔仕咨询;各方
协商以坪山红土的投资本金加上适当利息为定价依据。
法律意见书
3-3-64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9.1995
2
黎冬阳
1,017.00
14.4756
3
李宏伟
486.00
6.9176
4
鄂东斌
486.00
6.9176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9176
6
吕春峰
319.6667
4.5500
7
威尔仕咨询
234.00
3.3307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641
9
陈彦
162.00
2.3059
10
广东骅泰
153.5833
2.1861
11
达晨三号
150.00
2.1350
12
达晨二号
112.00
1.5942
13
康新道投资
55.56
0.7908
14
大米成长
55.55
0.7907
15
廖保英
52.00
0.7402
16
青锐投资
47.62
0.6778
17
乐合弘信
47.11
0.6705
18
东莞大米
41.8332
0.5954
19
邵芸芸
39.11
0.5567
20
褚国平
36.00
0.5124
21
乐合一号
33.34
0.4746
22
张思媛
20.00
0.2847
23
谢德弘
18.00
0.2562
24
张明洪
14.00
0.1993
25
李雁翎
13.06
0.1859
26
钟伟烁
5.00
0.0712
合计
7,025.60
100
法律意见书
3-3-65
20、2024 年 11 月,股份转让
2024 年 11 月 18 日,乐合弘信、乐合一号与肖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乐合
弘信以 399.98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47.11 万股股份转让给肖娟,乐合一
号以 600.12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 33.34 万股股份转让给肖娟;各方协商
以乐合弘信、乐合一号的投资成本价格为定价依据;本次股份转让中,肖娟的
综合投资成本为 12.43 元/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9.1995
2
黎冬阳
1,017.00
14.4756
3
李宏伟
486.00
6.9176
4
鄂东斌
486.00
6.9176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9176
6
吕春峰
319.6667
4.5500
7
威尔仕咨询
234.00
3.3307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641
9
陈彦
162.00
2.3059
10
广东骅泰
153.5833
2.1861
11
达晨三号
150.00
2.1350
12
达晨二号
112.00
1.5942
13
肖娟
80.45
1.1451
14
康新道投资
55.56
0.7908
15
大米成长
55.55
0.7907
16
廖保英
52.00
0.7402
17
青锐投资
47.62
0.6778
18
东莞大米
41.8332
0.5954
19
邵芸芸
39.11
0.5567
20
褚国平
36.00
0.5124
法律意见书
3-3-66
21
张思媛
20.00
0.2847
22
谢德弘
18.00
0.2562
23
张明洪
14.00
0.1993
24
李雁翎
13.06
0.1859
25
钟伟烁
5.00
0.0712
合计
7,025.60
100
21、2024 年 11 月,股份转让
2024 年 11 月 20 日,钟伟烁与黄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钟伟烁将其持
有的公司 5 万股股份以 6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迈;各方协商参考乐合弘信、乐
合一号与肖娟股份转让的价格,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为 12.6 元/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9.1995
2
黎冬阳
1,017.00
14.4756
3
李宏伟
486.00
6.9176
4
鄂东斌
486.00
6.9176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9176
6
吕春峰
319.6667
4.5500
7
威尔仕咨询
234.00
3.3307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641
9
陈彦
162.00
2.3059
10
广东骅泰
153.5833
2.1861
11
达晨三号
150.00
2.1350
12
达晨二号
112.00
1.5942
13
肖娟
80.45
1.1451
14
康新道投资
55.56
0.7908
15
大米成长
55.55
0.7907
16
廖保英
52.00
0.7402
法律意见书
3-3-67
17
青锐投资
47.62
0.6778
18
东莞大米
41.8332
0.5954
19
邵芸芸
39.11
0.5567
20
褚国平
36.00
0.5124
21
张思媛
20.00
0.2847
22
谢德弘
18.00
0.2562
23
张明洪
14.00
0.1993
24
李雁翎
13.06
0.1859
25
黄迈
5.00
0.0712
合计
7,025.60
100
22、2024 年 11 月,股份转让
2024 年 11 月 26 日,陈彦与星翔投资、晨沣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陈彦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 万股、7 万股股份分别以 500 万元、35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星翔投资、晨沣投资;2024 年 11 月 28 日,陈彦与王锡勇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陈彦将其持有的公司 55 万股股份以 2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锡勇;本
次交易时,陈彦已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各方结合公司净资产及公司前期经营
情况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为 5 元/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
39.1995
2
黎冬阳
1,017.00
14.4756
3
李宏伟
486.00
6.9176
4
鄂东斌
486.00
6.9176
5
金合力合伙
486.00
6.9176
6
吕春峰
319.6667
4.5500
7
威尔仕咨询
234.00
3.3307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641
9
广东骅泰
153.5833
2.1861
法律意见书
3-3-68
10
达晨三号
150.00
2.1350
11
达晨二号
112.00
1.5942
12
星翔投资
100.00
1.4234
13
肖娟
80.45
1.1451
14
康新道投资
55.56
0.7908
15
大米成长
55.55
0.7907
16
王锡勇
55.00
0.7829
17
廖保英
52.00
0.7402
18
青锐投资
47.62
0.6778
19
东莞大米
41.8332
0.5954
20
邵芸芸
39.11
0.5567
21
褚国平
36.00
0.5124
22
张思媛
20.00
0.2847
23
谢德弘
18.00
0.2562
24
张明洪
14.00
0.1993
25
李雁翎
13.06
0.1859
26
晨沣投资
7.00
0.0996
27
黄迈
5.00
0.0712
合计
7,025.60
100
23、2024 年 12 月,股份转让
2024 年 12 月 13 日,鄂东斌与刘健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鄂东斌将其
持有的公司 54 万股股份以 2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健星。
2024 年 12 月 13 日,李宏伟与金力一号、金力二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李宏伟将其持有的公司 105 万股股份、95 万股股份以 525 万元、475 万元的
价格分别转让给金力一号、金力二号。
2024 年 12 月 15 日,鄂东斌与赵启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鄂东斌将
其持有的公司 50 万股股份以 2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启祥。
法律意见书
3-3-69
2024 年 12 月 24 日,鄂东斌与张丹丹、金力二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鄂东斌将其持有的公司 15 万股股份、81 万股股份以 75 万元、405 万元的价
格分别转让给张丹丹、金力二号。
各方参考公司前次股份转让价格,确定本次交易定价为 5 元/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00
39.1995
2
黎冬阳
1017.0000
14.4756
3
金合力合伙
486.0000
6.9176
4
吕春峰
319.6667
4.5500
5
鄂东斌
286.0000
4.0708
6
李宏伟
286.0000
4.0708
7
威尔仕咨询
234.0000
3.3307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641
9
金力二号
176.0000
2.5051
10
广东骅泰
153.5833
2.1861
11
达晨三号
150.0000
2.1350
12
达晨二号
112.0000
1.5942
13
金力一号
105.0000
1.4945
14
星翔投资
100.0000
1.4234
15
肖娟
80.4500
1.1451
16
康新道投资
55.5600
0.7908
17
大米成长
55.5500
0.7907
18
王锡勇
55.0000
0.7829
19
刘健星
54.0000
0.7686
20
廖保英
52.0000
0.7402
21
赵启祥
50.0000
0.7117
22
青锐投资
47.6200
0.6778
23
东莞大米
41.8332
0.5954
法律意见书
3-3-70
24
邵芸芸
39.1100
0.5567
25
褚国平
36.0000
0.5124
26
张思媛
20.0000
0.2847
27
谢德弘
18.0000
0.2562
28
张丹丹
15.0000
0.2135
29
张明洪
14.0000
0.1993
30
李雁翎
13.0600
0.1859
31
晨沣投资
7.0000
0.0996
32
黄迈
5.0000
0.0712
合计
7,025.60
100
24、2025 年 2 月,股份转让
2025 年 2 月 10 日,吕春峰与王伟洲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吕春峰将
其持有的公司 70 万股股份以 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伟洲,各方结合员工持股
平台的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确定本次交易定价为 5 元/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754.0000
39.1995
2
黎冬阳
1017.0000
14.4756
3
金合力合伙
486.0000
6.9176
4
鄂东斌
286.0000
4.0708
5
李宏伟
286.0000
4.0708
6
吕春峰
249.6667
3.5537
7
威尔仕咨询
234.0000
3.3307
8
横琴瑞施
187.1668
2.6641
9
金力二号
176.0000
2.5051
10
广东骅泰
153.5833
2.1861
11
达晨三号
150.0000
2.1350
12
达晨二号
112.0000
1.5942
法律意见书
3-3-71
13
金力一号
105.0000
1.4945
14
星翔投资
100.0000
1.4234
15
肖娟
80.4500
1.1451
16
王伟洲
70.0000
0.9964
17
康新道投资
55.5600
0.7908
18
大米成长
55.5500
0.7907
19
王锡勇
55.0000
0.7829
20
刘健星
54.0000
0.7686
21
廖保英
52.0000
0.7402
22
赵启祥
50.0000
0.7117
23
青锐投资
47.6200
0.6778
24
东莞大米
41.8332
0.5954
25
邵芸芸
39.1100
0.5567
26
褚国平
36.0000
0.5124
27
张思媛
20.0000
0.2847
28
谢德弘
18.0000
0.2562
29
张丹丹
15.0000
0.2135
30
张明洪
14.0000
0.1993
31
李雁翎
13.0600
0.1859
32
晨沣投资
7.0000
0.0996
33
黄迈
5.0000
0.0712
合计
7,025.60
100
25、2025 年 7 月,增发 372.4 万股股份及股份转让
2025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发 372.4
万股股份,注册资本由 7,025.60 万元增加至 7,398 万元,新增股份 372.4 万股由
浙江荣泰认购,认购价格为 27.03 元/股。
2025 年 7 月,吕志峰、黎冬阳、鄂东斌、李宏伟、吕春峰、黄迈、达晨二
号、达晨三号分别与浙江荣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吕志峰、黎冬阳、
法律意见书
3-3-72
鄂东斌、李宏伟、吕春峰、黄迈、达晨二号、达晨三号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部
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浙江荣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股份数量
(万股)
转让价格 (万元)
每股价格
(元/股)
1
吕志峰
浙江荣泰
234.3000
5,883.2730
25.11
2
黎冬阳
150.0000
3,766.5000
3
鄂东斌
28.0000
703.0800
4
李宏伟
28.0000
703.0800
5
吕春峰
30.0000
753.3000
6
黄迈
5.0000
125.5500
7
达晨二号
112.0000
3,419.3600
30.53
8
达晨三号
150.0000
4,579.5000
本次交易的定价系由各方参考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资产评估价格
经协商确定。
2025 年 7 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事项重新签署了公司章程。
2025 年 7 月 31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
[2025]第 5-0001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浙
江荣泰缴纳的投资款 100,659,72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 3,724,000.00 元计
入注册资本,其余 96,935,72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5 年 7 月 16 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吕志峰
2,519.7000
34.0592
2
浙江荣泰
1109.7000
15.0000
3
黎冬阳
867.0000
11.7194
4
金合力合伙
486.0000
6.5693
5
鄂东斌
258.0000
3.4874
6
李宏伟
258.0000
3.4874
法律意见书
3-3-73
7
威尔仕咨询
234.0000
3.1630
8
吕春峰
219.6667
2.9693
9
横琴瑞施
187.1668
2.5300
10
金力二号
176.0000
2.3790
11
广东骅泰
153.5833
2.0760
12
金力一号
105.0000
1.4193
13
星翔投资
100.0000
1.3517
14
肖娟
80.4500
1.0875
15
王伟洲
70.0000
0.9462
16
康新道投资
55.5600
0.7510
17
大米成长
55.5500
0.7509
18
王锡勇
55.0000
0.7434
19
刘健星
54.0000
0.7299
20
廖保英
52.0000
0.7029
21
赵启祥
50.0000
0.6759
22
青锐投资
47.6200
0.6437
23
东莞大米
41.8332
0.5655
24
邵芸芸
39.1100
0.5287
25
褚国平
36.0000
0.4866
26
张思媛
20.0000
0.2703
27
谢德弘
18.0000
0.2433
28
张丹丹
15.0000
0.2028
29
张明洪
14.0000
0.1892
30
李雁翎
13.0600
0.1765
31
晨沣投资
7.0000
0.0946
合计
7,398
10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意见书
3-3-74
均为各股东实际持有,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亦不存在股权代
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代持关系及其清理情况
1、公司层面的股权代持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代持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协
议,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股权代持安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全
部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出资人
代持人
代持形式
解除情况
汪科
(曾于报告期外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职务)
黎冬阳
2021 年 6 月,汪科与黎冬阳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汪科向黎冬阳支付 6,387,330 元(实际仅支付了 1,000,000 元),委托黎冬阳代其持有公司 1,064,555 股股份。
2022 年 6 月,汪科与黎冬阳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黎冬阳以 1,055,500 元回购代汪科持有的公司 1,064,555 股股份;定价依据为汪科实际支付的投资本金加上对应期间的适当利息;黎冬阳已安排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双方代持关系已终止。
张晓
(曾于报告期外担任公司销售总监
职务)
李宏伟
2018 年 7 月,张晓与李宏伟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张晓向李宏伟支付 1,500,000 元(实际仅支付了 950,000 元),委托李宏伟代其持有公司 150,000 股股份。
2021 年 8 月,张晓与李宏伟签订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李宏伟以原价回购代张晓持有的公司 150,000 股股份;定价依据为张晓获取该等股份的成本价;李宏伟已安排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双方代持关系已终止。
2、持股平台层面的财产份额代持
金合力合伙内部曾经存在财产份额代持安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均已解除,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二)公司的现有股东”之“金合力合伙”部分所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1、公司、持股平台层面曾存在股权、财产份额的代持安排,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代持关系已解除,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不存在纠纷。
法律意见书
3-3-75
2、公司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上述曾经存在的代持
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公司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核查并经公司全体股东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
存在股东将其所持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股东股权担保而
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九、 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研
发、生产、销售:电机及组件、减速箱、智能控制系统、智能传动系统(不含
特种设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方式为微型电机和
微型传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3、公司的经营资质、许可
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
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经营资质
如下:
资质主体
资质名称
发证机关
备案日期
有效期
金力传动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深惠州关
2016.10.26
2099.12.31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相关经营资质和许可。
(二)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从事经营
活动。
法律意见书
3-3-76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项目
2025 年 1-4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万元)
占比
(%)
金额
(万元)
占比
(%)
金额
(万元)
占比
(%)
主营业务收入
23,799.97
99.57
58,813.85
98.44
29,468.74
97.76
其他业务收入
103.22
0.43
929.62
1.56
674.41
3.24
合 计
23,903.19
100
59,743.47
100
30,143.14
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
业务突出。
(四)公司的持续经营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长期。
2、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未出现须终止或解散的事由。
3 、 根 据 《 审 计 报 告 》 , 截 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为
73,330.49 万元,总负债为 33,283.18 万元,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4、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被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关闭、解散或其他终止经营的
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77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吕志峰、张丹丹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七、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
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及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外,其他直接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为:浙江荣泰、黎冬阳、金合力合伙,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荣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黎冬阳、金
合力合伙未控制其他企业。
4、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关联关系
吕志峰(董事长)、黎冬阳(副董事长)、盘珍嫦、郑敏敏、王锡勇
公司的董事
鄂东斌(监事会主席)、吕春峰、王小文(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的监事
黎冬阳(总经理)、盘珍嫦(财务负责人)、王慧(副总经理)、王伟洲(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其中,报
告期内持有公司股份或任职于公司的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关联关系
张丹丹
实际控制人吕志峰之配偶
法律意见书
3-3-78
吕春峰
公司的监事,实际控制人吕志峰之兄
柯甫
金合力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吕志峰之妹夫
虞练军
公司员工,黎冬阳之配偶
虞志军
金力一号有限合伙人,黎冬阳之妻弟
石春灿
公司员工,金力一号有限合伙人,吕春峰之妻妹
张林涛
公司员工,金力二号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吕志峰之妻弟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主
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1
浙江荣泰汽车零
部件有限公司
郑敏敏担任经理的企业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电工器材、绝缘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加工;五金加工;从事进出口业务。
2
新加坡荣泰电工
器材有限公司
郑敏敏担任董事的企业
汽车零部件和绝缘防火材料等国际贸易
3
上海狄兹精密机
械有限公司
郑敏敏担任董事的企业
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
4
浙江荣泰智能机
器人有限公司
郑敏敏担任经理的企业
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电动机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深圳威尔仕咨询
管理有限公司
王锡勇担任董事的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
FRQ BRO PVT
LTD
王锡勇担任CEO 、 董 事的企业
印度手机代理业务
7
湖南六勤本德咨
询有限公司
王锡勇持有95% 股 权 的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
法律意见书
3-3-79
8
东莞金盘子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盘珍嫦持有90% 股 权 的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破产清算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财务咨询;税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7、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及解除情况
1
张剑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自 2023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财务负责人,自 2024 年 7 月起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自 2024 年 11 月起不再担任董事
2
李文新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自 2024 年 7月起不再担任财务负责人
3
陈哲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自 2025 年 7 月起不再担任董事
4
东莞市悉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盘珍嫦于报告期内曾担任其财务负责人职务
5
东莞市航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盘珍嫦于报告期内曾担任其财务负责人职务
6
深圳市星汉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哲担任董事的企业
7
深圳市路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陈哲担任董事的企业
8
通用微(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陈哲担任董事的企业
9
北京超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哲担任董事的企业
10
深圳芯能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陈哲担任董事的企业
11
深圳新联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陈哲担任董事的企业
12
深圳锐越微技术有限公司
陈哲担任董事的企业
8、公司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具体
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一、(七)公司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部分所述。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80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担保权人
担保类型
被担保主债权
(万元)
主债权发生
期间
1
吕志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6,000
2022.08.22
-2023.08.22
2
惠州金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6,000
2022.08.22
-2023.08.22
3
湖北金合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不动产抵押
6,000
2022.08.22
-2025.08.22
4
吕志峰 张丹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3,000
2024.06.05
-2025.06.04
5
吕志峰 张丹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13,200
2024.07.15
-2027.07.15
6
惠州金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不动产抵押
16,062.35
2024.07.15
-2027.07.15
7
吕志峰 张丹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5,000
2024.08.27
-2027.08.26
8
吕志峰 张丹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5,000
2024.12.02
-2025.12.01
9
吕志峰 张丹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8,000
2025.01.20
-2026.01.07
注:被抵押的不动产为湖北金合力拥有不动产权的鄂(2019)武穴市不动产权第
0001857 号不动产和惠州金力拥有不动产权的粤(2021)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10800 号、
粤(2021)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10701 号、粤(2021)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10703 号、粤
(2021)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10702 号不动产。
2、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归还关联方款项的资金往来,具体如下: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万元)
增加额
(万元)
减少额
(万元)
期末余额 (万元)
说明
2023
吕春峰
132
-
132
-
该项资金往来系公司向吕春峰归还报告期外发生的吕春峰为公司垫付的款项
3、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应付关联方款项,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法律意见书
3-3-81
项目
2025.04.30
2024.12.31
2023.12.31
说明
应付账款
-
-
-
-
其他应付款
-
-
19.78
该款项系公司向吕春峰支付报告期外吕春峰垫付款项的利息
预收款项
-
-
-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了授信、借款等,关联
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作为增信措施,该等担保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属于发行
人纯获利益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除该等关联
担保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措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本次挂牌转让后生效的
《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及声明承诺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材料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3-3-82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企
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
控股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
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
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
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将
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
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及本人近亲
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如
下承诺: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
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
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法律意见书
3-3-8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
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
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且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
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
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
续有效。如因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
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本次挂牌申请材料中对有关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的情况
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84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土地/建筑
面积(㎡)
终止日期
他项权利
1
金力传动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3008661 号
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地段
3,064
2069.12.01
-
2
惠州金力
粤(2025)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022 号
惠东县大岭镇大岭社区黄竹沥地段(厂房 1)
15,405.34
-
抵押
3
惠州金力
粤(2025)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023 号
惠东县大岭镇大岭社区黄竹沥地段(厂房 2)
16,420.39
2067.12.04
抵押
4
惠州金力
粤(2025)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024 号
惠东县大岭镇大岭社区黄竹沥地段(宿舍)
16,480.06
2067.12.04
抵押
5
惠州金力
粤(2025)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025 号
惠东县大岭镇大岭社区黄竹沥地段(公共厕所)
51.84
2067.12.04
抵押
6
湖北金合
力
鄂(2019)武穴市不动产权第 0001857 号
武穴市花桥镇东工 业 园 ( 金 合力)
11,542.69
2064.05.12
-
注:上表第 2-5 项不动产权已设置抵押权,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
“十二、(一)公司的重大合同”部分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
(二)公司拥有的商标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权利人
核定类别
注册日期
取得方式
1
10742522
金力传动
7
2013.06.14
原始取得
2
18965379
金力传动
7
2017.05.21
原始取得
3
19217183
金力传动
7
2017.06.14
原始取得
4
19219206
金力传动
7
2017.06.14
原始取得
5
21474100
金力传动
7
2017.11.21
原始取得
6
22069413
金力传动
7
2018.01.14
原始取得
7
43441990
金力传动
42
2020.10.07
原始取得
8
43449820
金力传动
35
2020.10.21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85
9
43459646
金力传动
7
2021.01.28
原始取得
10
43441915
金力传动
35
2021.01.28
原始取得
11
43441923
金力传动
35
2021.02.07
原始取得
12
43445518
金力传动
7
2021.02.14
原始取得
13
51146035
金力传动
40
2021.08.14
原始取得
14
51139536
金力传动
7
2021.08.14
原始取得
15
51143133
金力传动
35
2021.10.07
原始取得
16
51136080
金力传动
7
2021.10.07
原始取得
17
51132125
金力传动
35
2021.10.07
原始取得
18
51146017
金力传动
42
2021.10.07
原始取得
19
51140773
金力传动
7
2021.10.07
原始取得
20
51158065
金力传动
35
2021.10.21
原始取得
21
51158051
金力传动
35
2022.08.21
原始取得
22
72586506
金力传动
7
2024.07.14
原始取得
23
72594856
金力传动
7
2024.11.21
原始取得
24
46454711
惠州金力
44
2021.03.07
原始取得
25
46464318
惠州金力
20
2021.03.21
原始取得
26
46739451
惠州金力
39
2021.04.07
原始取得
27
46729239
惠州金力
40
2021.05.28
原始取得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
上述商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公司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商标。
(三)公司拥有的专利
1、境内专利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获授权且有效
存续的境内专利,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清
单”部分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境内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境内专利。
法律意见书
3-3-86
2、境外专利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止,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获授权且有
效存续的境外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到期日
国家/地
区
取得方式
1
沙发控制器
(四键)
AU202016679S
惠州金力 2030.12.09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2
沙发控制器(双鱼式)
AU202016677S
惠州金力 2030.12.09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3
手持控制器
AU202016681S
惠州金力 2030.12.09 澳大利亚 原始取得
4
沙发遥控器
(四键)
USD952584S
惠州金力 2037.05.24
美国
原始取得
5
沙发遥控器(双鱼式)
USD952583S
惠州金力 2037.05.24
美国
原始取得
6
手持控制器
USD940086S
惠州金力 2037.01.04
美国
原始取得
7
沙发控制器(双鱼式)
EU*开通会员可解锁*1S
惠州金力 2040.12.08
欧盟
原始取得
8
沙发控制器
(四键)
EU*开通会员可解锁*2S
惠州金力 2040.12.08
欧盟
原始取得
9
手持控制器
EU*开通会员可解锁*3S
惠州金力 2040.12.08
欧盟
原始取得
10
沙发控制器(双鱼式)
GB9*开通会员可解锁*1S
惠州金力 2045.12.08
英国
原始取得
11
沙发控制器
(四键)
GB9*开通会员可解锁*2S
惠州金力 2045.12.08
英国
原始取得
12
手持控制器
GB9*开通会员可解锁*3S
惠州金力 2045.12.08
英国
原始取得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广东科言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境外专利注册情况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
述境外专利的所有权,上述专利符合申请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惯例,未发现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未设定质押
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四)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经登记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证书号
权利人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1
智能按摩椅电机驱动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3530108 号
金力传动
2018.10.31
原始取得
2
U 盾自主终端电机驱动软件
软著登字第
金力传动
2018.10.26
原始
法律意见书
3-3-87
V1.0
3536850 号
取得
3
机器人激光扫描电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2887378 号
金力传动
2018.04.27
原始取得
4
智能烹饪电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2887382 号
金力传动
2018.04.23
原始取得
5
ATM 出钞电机控制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2887356 号
金力传动
2018.04.23
原始取得
6
全自动中药配药机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2220731 号
金力传动
2017.09.28
原始取得
7
ATM 发卡机运行排号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2220783 号
金力传动
2017.07.24
原始取得
8
ATM 发卡机的电机管理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2220791 号
金力传动
2017.04.19
原始取得
9
超静音直流电机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1128077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0
FG 信号直流风机控制系统 1.0
软著登字第
1128139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1
精密可调速直流电机控制系统
1.0
软著登字第
1128140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2
自动记数直流电机控制系统 1.0
软著登字第
1128141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3
自动检测过流自动重启直流风
机控制系统 1.0
软著登字第
1128142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4
智能温度保护直流风机控制系
统 1.0
软著登字第
1128525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5
智能发电式直流电机控制系统
1.0
软著登字第
1128740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6
PWM 功能直流风机控制系统
1.0
软著登字第
1128749 号
金力传动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注:序号 9-16 权利人仍为公司前身惠州市金力电机有限公司。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
有效。
(五)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固定资产清单,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
和其他设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上述设备的所
法律意见书
3-3-88
有权及使用权,权属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六)公司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事项外,
公司的上述不动产权、商标、境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公司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三家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惠州金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惠州金力 100%股权,惠州金力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市金力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志峰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3MA4X658E6W
住所
惠东县大岭镇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
经营范围
研 发 、 生 产 、 销 售 : 精 密 减 速 器 、 电 机 及 组 件 ( 不 含 特 种 设备)、智能控制系统、智能传动系统、智能电器及组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股东及持股比例
金力传动
100%
2、湖北金合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湖北金合力 100%股权,湖北金
合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89
名称
湖北金合力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春峰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2013 年 1 月 29 日至 2033 年 1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754X0
住所
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工业园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股东及持股比例
金力传动
100%
3、深圳金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深圳金力 100%股权,深圳金力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金力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鄂东斌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KG521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 4168 号众冠时代广场 A座 2002
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
法律意见书
3-3-90
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东及持股比例
金力传动
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子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公司持有子
公司的股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除上述子公司外,公司还存在 2 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参股公司
名称
持股 比例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参股公司
控股方
1
深圳市同频电机科技有限公
司
33.50%
100.50
万元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研 发 ; 软 件 开 发 ; 技 术 服 务 、 技 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 推 广 ; 国 内 贸 易 代 理 ; 技 术 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电机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集成电路设计。
王雪郦
2
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
司
0.98%
200
万元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
武穴市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
(八)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主要生产
经营场所的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建筑 面积
(㎡)
用途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1
深圳 金力
深圳市尚美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众冠时 代 广 场 A 座( 尚 美 国 际 )
20 楼 2002 房
272
办公
2025.06.01
-
2027.07.31
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1102 号
2
惠州 金力
惠州碧海源科技有限
公司
惠州市惠东县环城西路旁碧海源工业园区厂房 2及附属路面的标
10,000
厂房
2025.7.15
-
2028.7.14
粤(2024)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49483 号
法律意见书
3-3-91
准化的厂房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公司书面确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境内房屋租赁合法、有效。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公司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如下:
1、采购合同
公司通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框架性采购协议建立原材料或配套产品的购销
关系,并通过具体订单实现原材料或配套产品的采购。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主要供应商之间正在履行的框架性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
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
金额
1
采购协议
东莞市鑫大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
单为准
以具体订
单为准
2
惠州市博晟电机有限公司
3
东莞市合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4
东莞龙麟马达科技有限公司
5
惠州市登高达电业有限公司
6
泓欣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7
苏州市盛海辉电子有限公司
8
深圳市旭益达无刷电机有限公司
9
住友塑料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10
深圳晶鼎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92
2、销售合同
公司通常与主要客户签订框架性销售协议建立产品购销关系,并通过具体
订单实现产品的销售。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主要客
户之间正在履行的框架性销售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金额
1
物资采购合同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
为准
以具体订单
为准
2
采购框架协议
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3
采购合同
浙江三多乐智能传动有限公司
4
采购协议
惠州博实结科技有限公司
5
采购框架合同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交易合同书
昆山鑫泰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采购协议
江苏三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销售框架协议
鑫力(深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9
基本采购合同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洛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洛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石头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10
销售框架协议
江苏精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3、授信/借款合同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合同如
下:
序号
借款方
出借方
授信/借
款金额
(万元)
授信/借款
期限
担保情况
1
金力传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3,000
2024.06.05
-2025.06.04
吕志峰、张丹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
金力传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分行
500
2024.11.19
-2025.11.19
吕志峰、张丹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惠州金力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
3
金力传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分行
5,000
2024.12.02
-2025.12.01
吕志峰、张丹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4
金力传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分行
16,000
2025.01.20
-2026.01.07
吕志峰、张丹丹提供最高额 8,000 万元保证担保
法律意见书
3-3-93
4、担保合同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担保权人
担保类型
被担保主债权
(万元)
主债权发生期间/
保证额度有效期
1
惠州金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惠州分行
不动产抵押
16,062.35
2024.07.15
-2027.07.15
2
惠州金力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惠州分行
最高额保证
5,000
2024.08.27
-2027.08.26
3
金力传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惠州分行
资产池最高
额质押
16,000
2025.01.20
-2026.01.07
注:被抵押的不动产为粤(2025)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022 号、粤(2025)惠东县
不动产权第 0001023 号、粤(2025)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024 号、粤(2025)惠东县不
动产权第 0001025 号不动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
司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
形;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
生的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明细、公司的书面确认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按
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94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万元)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惠州市盛瑞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垫付勘察设
计杂费
121.43
41.55
个人承担社保费
其他
44.95
15.38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30.00
10.26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其他
22.80
7.80
广东宝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4.17
4.85
合 计
--
233.34
79.84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按款项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押金
11.11
费用款
313.47
其他
2.02
合 计
326.6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自公司前身金力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历次增资
扩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八、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
述,公司未发生过合并、分立的行为,未发生过《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历次增资、减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出售不动产的情形,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95
公司曾于 2019 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
村地段的面积为 8,947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不动产权证编号:粤
(2022)不动产权第 3008662 号),并以该地块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随着公
司的生产经营转移至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该地块已不再作为主要生产经营场
所使用。为优化资产配置、改善现金流,公司与惠州市盛瑞源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签订关于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 2025 年 5 月完成了前述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自此,公司不再拥有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未来一年内没有拟进行的符
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重大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但存在其他不动产出售计划,具体如下:
公司现拥有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地段的面积为 3,064 ㎡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不动产权证编号: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3008661 号),该地块已不再作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为优化资产配置、
改善现金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与惠州市鑫信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此
地块的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仍在办理中。
十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2025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自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2025 年 7 月 16 日,
公司完成章程备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3-3-96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报告期内及报告期末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如下:
修改时间
对应股东大会
修改原因
2024.05.18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2024.08.11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2025.06.10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2025.07.13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
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信息
披露、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及修
改章程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公司股票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本次挂牌情况而制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章程必备条款》《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公司和挂牌公司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已履
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及其规则、规范运作
法律意见书
3-3-97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该等制度可有效指引公司的规范运作。
(三)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期内及报告期末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别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股东
(大)会
1
2023.03.1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3.05.13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3
2023.06.27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24.02.07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
2024.04.10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6
2024.06.25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7
2024.09.23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8
2024.11.19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9
2025.03.13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0
2025.04.16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1
2025.06.10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12
2025.07.13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13
2025.07.21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14
2025.07.28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
1
2023.02.19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
2023.04.2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3-3-98
3
2023.06.05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4
2024.01.22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5
2024.03.18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6
2024.05.17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7
2024.07.08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8
2024.08.20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9
2024.10.3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10
2025.02.24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11
2025.03.28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2
2025.04.0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13
2025.05.19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4
2025.06.27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15
2025.07.2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16
2025.07.28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监事会
1
2023.02.19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
2023.04.23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
2023.10.22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4
2024.03.18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5
2024.04.30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6
2024.10.29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7
2025.02.25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8
2025.03.31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9
2025.04.01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10
2025.05.19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11
2025.06.27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核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信达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3-3-99
公司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有健全
的组织机构;公司已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可有效指引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报
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报告期内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之外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任职
在公司之外的任职情况
吕志峰
董事长
无
无
黎冬阳
副董事长、总经理
无
无
郑敏敏
董事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浙江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经理
新加坡荣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狄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荣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经理
大连崇禾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监事
王锡勇
董事
深圳威尔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FRQ BRO PVT LTD
董事、CEO
湖南六勤本德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经理
深圳轻悦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湖南明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监事
鄂东斌
监事会主席
无
无
法律意见书
3-3-100
王小文
职工代表监事
无
无
王慧
副总经理
无
无
王伟洲
董事会秘书
无
无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并遵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
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1)2023 年 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董事为吕志峰(董事长)、
黎冬阳(副董事长)、张丹丹、陈哲、张剑。
(2)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原董事
张剑辞去董事职务,选举王锡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3)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吕
志峰、黎冬阳、盘珍嫦、陈哲、王锡勇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吕志峰为董事长、黎冬阳为副董事长。
(4)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陈哲
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郑敏敏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监事变动情况
(1)2023 年 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的监事为鄂东斌(监事会主
席)、吕春峰、王小文(职工代表监事)。
(2)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鄂
东斌、吕春峰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
工代表监事王小文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监
法律意见书
3-3-101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鄂东斌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2023 年 1 月 1 日,公司的总经理为吕志峰,副总经理为黎冬阳、张
剑,董事会秘书为张剑,财务负责人为张剑。
(2)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原财务负
责人张剑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聘任李文新为财务负责人。
(3)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原总经理
吕志峰不再担任总经理,聘任黎冬阳为总经理;原财务负责人李文新辞去财务
负责人职务,聘任盘珍嫦为财务负责人;原董事会秘书张剑辞去董事会秘书职
务,聘任盘珍嫦为董事会秘书。
(4)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王慧
为副总经理。
(5)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黎冬阳
为总经理、盘珍嫦为财务负责人、王慧为副总经理、王伟洲为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正常人员调整,并已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七、 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的税务登记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
务登记。
(二)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执
法律意见书
3-3-102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称
2024年
2023年度
金力传动
15%
15%
惠州金力
25%
25%
湖北金合力
20%
20%
深圳金力
20%
20%
2、其他主要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5%、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取得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 2023 年度至 2024 年度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
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湖北金合力、
深圳金力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实际税负为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法律意见书
3-3-103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4 月
2024 年
2023 年
国家示范企业奖励
135.00
扩岗补助
0.60
0.30
30.30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10.00
小微工业企业规模发展奖补
10.00
高企培育入库奖补
5.00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0.00
5.00
工业(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
2.00
知识产权专利资助
0.15
制造业单项冠军奖
50.00
专精特新认定奖励资金
4.00
稳岗补贴
3.29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资金
5.00
5.00
外省脱贫人口奖补
0.7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及
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信达律师
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两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而被处
法律意见书
3-3-104
罚的情形。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1、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8 电
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C3813 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根据《挂牌公司
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股转公告〔2023〕201 号),公司所处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C3813 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中禁止
准入事项;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版)》中的
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等国家规定的禁止类行业;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
业。
2、公司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
环评验收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项目地址
环评批复情况
环评验收情况
惠州金力
惠东县大岭镇大岭社区黄竹沥地段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市金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惠东环建(2019)43 号)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金力人工智能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 ( 惠 市 环 ( 惠 东 ) 建(2020)57 号)
自主验收
金力传动
惠东县大岭镇大岭社区黄竹沥地段(厂房
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东环建(2025)52 号)
自主验收
法律意见书
3-3-105
3、公司及其子公司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排污许可
或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书/登记编号
有效期限
1
金力传动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196G002X
2025.02.13-2030.02.12
2
惠州金力
91441323MA4X658E6W001X
2025.02.14-2030.02.13
4、公司及其子公司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最近两年内,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最近两年内,
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公司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期末及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 4 月 30 日
2025 年 7 月 31 日
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人数(人)
1,404
1539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人)
403
41
劳务派遣人数占其用工总人数比例(%)
22.30
2.59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抽查员工劳动合
同,最近两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不符合《劳务
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形,主要原因是因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公司当地劳动力市
场招聘正式员工困难,出现大量临时用工的需求,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解决部
分用工缺口;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逐步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予以规
法律意见书
3-3-106
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降至 2.59%,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
遣用工比例不超过 10%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吕志峰、张丹丹已出具承诺:“本人将督
促金力传动及其子公司全面执行现行有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若金力传动及其子公司因曾经或未来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
规定》相关规定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其因被处罚而造
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金力传动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司及其子公
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
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期末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 4 月 30 日
2025 年 7 月 31 日
参缴人数(人) 参缴比例(%) 参缴人数(人) 参缴比例(%)
养老保险
956
70.55
1414
96.19
医疗保险
956
70.55
1414
96.19
工伤保险
956
70.55
1414
96.19
失业保险
956
70.55
1414
96.19
生育保险
956
70.55
1414
96.19
住房公积金
652
48.12
1123
76.39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
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原因为:部分员工已以
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员工系
新入职人员,未能在入职当月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为员工提供
员工宿舍、住房补贴,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吕志峰、张丹丹已出具承诺:“本人将督促金
力传动及其子公司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有关制度,为金力传动及其子公司全体在册员工建立账户并缴存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若金力传动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意见书
3-3-107
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全额承
担该部分补缴款项或因被处罚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金力传动及其
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司及其子公
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最近两年内,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及公告体制,信达律师对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境内下属企业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已
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因此,信达
律师的以下结论是基于确信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按照
诚实和信用原则提供而作出的: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以及信达律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法院公告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等网站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
近两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尚
法律意见书
3-3-108
未了结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广东曼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金力传动
买卖合同纠纷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3,557,600 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
审理中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所涉金额占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金额、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均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调查表、浙江荣泰
披露的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
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
(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
达律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三节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挂
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公司的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
查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3-3-109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陈锦屏
韩若晗
孙嘉穗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3-3-110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清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已获授权且有效存
续的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申请日
1
防误锁锁车方法及
车锁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1.05.07
2
安全锁车的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1.05.07
3
车闸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1.05.07
4
防误锁的车闸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1.05.07
5
基于霍尔线性器件的电动锁防误锁装置、方法及控制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1.02.03
6
车锁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12.04
7
齿轮箱加油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5.12
8
齿轮箱加油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5.12
9
防误锁的刹车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3.20
10
机器人一体化行走模组及其控制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3.20
11
防误锁刹车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3.20
12
一种便于安装的静
音电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3.20
13
一种可伸缩的电动
餐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3.20
14
一种基于双圆光栅的齿轮整体误差测
量装置和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发明
受让取得
2019.09.29
15
自动挤出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8.27
16
一种用于可伸缩屏
产品的伸缩构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8.09
17
一种用于可折叠屏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
2019.07.18
法律意见书
3-3-111
产品的屏幕可折叠
构造
取得
18
一种智能锁的锁头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7.12
19
磁瓦自动装配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7.10
20
一种阀掣动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7.05
21
一种应用于智能锁
的电机总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7.05
22
防盗电子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7.05
23
一种齿轮缩孔校正
设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4.04
24
齿轮开边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4.01
25
一种卡簧装配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3.20
26
净水器用阀门转换执行器及其调节方
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9.03.06
27
一种上夹板自动组
装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8.11.07
28
一种电控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8.09.30
29
一种自动上料滚齿
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8.04.04
30
一种带刹车功能的
无刷风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7.10.31
31
一种全自动碳晶压
入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6.07.21
32
一种多功能转子加
工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6.05.31
33
一种自动化齿轮组
合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6.05.27
34
一种激光头供电装
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6.02.25
35
一种激光头供电装
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16.02.25
36
双向输入、单向输出机构及扫地机器
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30
37
涨闸锁锁盘组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29
法律意见书
3-3-112
38
一种双向输入单向
输出的传动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29
39
一种结构紧凑的抹布驱动模组及机器
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25
40
一种通过霍尔反馈推出位置的电动推
杆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25
41
一种外扩驱动模
组、边刷机构、抹布盘驱动机构及机
器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19
42
稳定控制摆动的驱
动模组、边刷机
构、抹布机构及机
器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19
43
单电机驱动机械互锁式顺序执行机构
及顺序执行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4.03
44
升降平移机构及清
洁机器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3.12
45
履带式清洁机构及
清洁机器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3.12
46
一种离合驱动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2.27
47
一种具有避障功能
的清洁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1.26
48
一种摆动清洁组件
及机器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1.26
49
一种智能锁合的出
餐锁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11.23
50
一种单边锁扣式出
餐锁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10.27
51
一种微型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09.19
52
一种用于外卖食品出餐取餐过程监控
的智能锁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09.06
53
清洁机构及自动清
洁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08.24
54
一种涨闸锁及车辆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02.15
55
一种扫地机器人边
刷驱动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3.10
法律意见书
3-3-113
56
一种可升降摄像装
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5.24
57
防误锁的车闸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5.07
58
锁车机构及车锁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5.07
59
车闸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5.07
60
锁车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5.07
61
基于霍尔线性器件的电动锁防误锁装
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2.03
62
一种磁瓦结构及其
无刷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21
63
应用于智能磁性离
合锁的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10
64
车锁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04
65
凸轮传动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04
66
一种筋膜枪的压力
检测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02
67
按摩器电机及按摩
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19
68
自动上膛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18
69
双出轴驱动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1.18
70
智能门锁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0.28
71
应用于家电的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0.28
72
一种可伸缩摄像装
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0.27
73
击发驱动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0.26
74
应用于油烟机的减
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0.23
75
应用于智能锁的电
机总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28
76
窗帘驱动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14
法律意见书
3-3-114
77
应用于家电的减速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14
78
一种可隐藏摄像装
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14
79
磁环隐藏式角度控
制电机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14
80
锁车驱动机构及锁
车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09
81
安全锁车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09
82
一种超微小的智能机器人用驱动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7.28
83
一种带编码器的防
水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7.28
84
一种具有磁吸离合
结构的智能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7.28
85
一种离合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7.17
86
一种应用于橱柜的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7.17
87
齿轮箱加油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5.12
88
传动离合组件及刹
车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89
防误锁刹车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90
用于机器人行走模
组的一体化模壳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91
机器人一体化行走
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92
一种耐高压电机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93
一种电机端盖组静
音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94
一种可防 EMC 干
扰的电机端盖组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95
一种便于安装的静
音电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96
自动挤出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8.27
97
一种用于伸缩屏产品的伸缩屏平面限
位构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8.09
法律意见书
3-3-115
98
一种用于可折叠屏产品的屏幕可折叠
构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18
99
一种智能锁的锁头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12
100
一种应用于智能锁的防卡死驱动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12
101
磁瓦自动装配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10
102
一种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08
103
应用于电子锁的减
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05
104
防盗电子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05
105
一种用于烹饪机的
电机总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05
106
一种阀掣动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05
107
一种应用于智能锁
的电机总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05
108
一种用于全自动智
能锁的电机总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7.05
109
无间隙齿轮传动机
构及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4.24
110
C 型卡簧装配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4.02
111
一种齿轮强度检测
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4.01
112
阀门电动转换执行
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3.06
113
一种高精度电子角
度控制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2.21
114
门锁离合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9.01.28
115
一种应用于自动电饭煲的减速电机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2.29
116
一种应用于手机摄像头的少齿差行星
减速箱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2.29
117
一种节约空间的减
速箱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2.06
法律意见书
3-3-116
118
一种齿组压入设备
的压入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30
119
增压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29
120
一种齿轮组压入设备的伺服压入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27
121
一种输出轴通用入
料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27
122
一种齿组伺服压入
自动组装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27
123
一种电机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14
124
一种离合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14
125
夹板自动翻转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13
126
一种自动螺丝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13
127
一种上夹板自动组
装机的翻转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07
128
一种上夹板自动组
装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07
129
一种上夹板自动组
装机的铆压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1.07
130
一种应用于无刷风扇的共振测试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10.18
131
一种应用于电控锁
的防水外壳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09.30
132
一种压簧式离合机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08.24
133
一种应用于电子锁
的离合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08.24
134
一种测功旋转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12.28
135
一种微型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12.08
136
一种微型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11.28
137
一种带刹车功能的
无刷风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10.31
138
双驱动电控门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10.10
139
防水微型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07.12
法律意见书
3-3-117
140
减速微型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07.12
141
减速微型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07.12
142
减速微型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7.07.12
143
一种铆合式折弯电
刷组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6.12.19
144
一种直流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6.11.25
145
一种带输出装置的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6.11.25
146
一种防水无刷风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6.06.24
147
一种双模行星传动
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6.06.07
148
一种机器人激光头
旋转供电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6.02.25
149
一种无阻力风力发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5.09.09
150
一种碟式离合器齿
轮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5.09.09
151
出餐锁(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3.10.27
152
出餐锁(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3.10.27
153
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3.09.19
154
闸盘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3.08.10
155
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3.03.20
156
扫地机器人边刷驱
动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2.03.10
157
头盔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1.03.08
158
头盔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1.03.08
159
车锁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2.04
160
按摩器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1.19
161
扫地机器人驱动模
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1.18
法律意见书
3-3-118
162
轮用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0.28
163
门锁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0.28
164
可升降摄像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0.27
165
击发用驱动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0.26
166
油烟机减速电机
(3446Z)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0.23
167
智能锁减速电机
(S15Z)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09.28
168
减速电机(智能门
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09.28
169
安全锁车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09.09
170
机器人行走驱动模
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07.17
171
烹饪机减速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9.07.05
172
智能锁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9.07.05
173
减速电机
(2936Z)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9.06.04
174
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7.10.10
175
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7.10.10
176
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7.10.10
177
行星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7.01.10
178
直流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6.11.17
179
直流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16.11.17
180
一种用于 H 桥驱
动直流电机的低功
耗控制电路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惠州金
力;东莞市成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金力传动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12.10
181
一种通过瞬时触发的低功耗供电电路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惠州金
力;东莞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10
法律意见书
3-3-119
市成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金力传动
182
一种休眠动作电路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惠州金
力;东莞市成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10
183
一种触摸控制电路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惠州金
力;东莞市成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10
184
一种具有坐姿监控功能的智能学生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12.18
185
一种兼顾入睡和理
疗功能的床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1.01.19
186
一种电动升降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7.30
187
一种旋转伸缩电动
餐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6.30
188
一种直驱式旋转伸
缩电动餐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6.30
189
一种离合式旋转伸
缩电动餐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6.30
190
一种电动餐桌的旋
转升降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6.30
191
一种蜗杆蜗轮加行星轮复合式驱动旋
转升降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6.30
192
一种电动餐桌的离合式旋转升降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惠州金力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6.30
193
一种定转向输出的齿轮传动结构及清
洁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5.30
194
一种大行程的边刷
升降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5.16
195
一种自适应离合的
传动模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1.29
196
可摆动避障的清洁机构及扫地机器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4.01.22
法律意见书
3-3-120
197
复合型蠕动泵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12.05
198
蜗杆斜齿轮传动
副、传动机构及电
动调节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1.22
199
一种智能开合的电
动抽屉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12.28
200
一种电动伸缩机构
的减速模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9.07
201
一种电动升降桌用的电动升降机构的
刹车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7.30
202
一种电动餐桌的直插轴套式单蜗杆驱
动旋转升降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6.30
203
一种电动餐桌的直插轴套式双蜗杆驱
动旋转升降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6.30
204
一种微型翻转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12
205
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惠州金力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4.01.30
206
推杆用手控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惠州金力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12.08
207
电动伸缩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09.07
208
电动沙发控制器
(双鱼式)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惠州金力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07.30
209
自动锁减速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惠州金力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0.02.19
210
一种自动上料滚齿
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18.04.04
211
一种电机端盖组安
装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
212
一种结构紧凑的头
盔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3.08
213
一种带离合齿组的
头盔锁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03.08
214
一种可伸缩的电动
餐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金力传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