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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2172 证券简称:大千科技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常州大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大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常州市大千机械制
公告编号:2025-021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常州市大千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常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大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的为准);
英文全称:Changzhou Daqi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ock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
镇圩塘工业园胜利路 28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0 万
元。
第六条 营业期限:2001 年 11 月 22 日
至******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常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34526N。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大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的为准);
英文全称:Changzhou Daqi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ock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
镇圩塘工业园胜利路 28 号,邮政编码
213033。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0 万
元。
第六条 营业期限:2001 年 11 月 22 日
至******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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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入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入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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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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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开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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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
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
让。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
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
让。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
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董事会负责公司股东名册的
妥善建立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别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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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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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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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包括但不限
于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在内的各种方式损
害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或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和/或其他股东的利
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
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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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
股东不得对股东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
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
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
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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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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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
股东不得对股东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
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
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
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
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下列事项:收
购、出售、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
或其他资产;买卖有价证券;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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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告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任何担保。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告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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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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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公告或书面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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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
“15 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15 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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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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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批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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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30%以上的下列事项:收购、出售、
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买卖有价证券;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等;
(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为股东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八)将公司超过百分之十的资产对外
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九)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设立子公司;
(十)与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公司进行
关联交易,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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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届满之
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届满之
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公告编号:2025-021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第八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公告编号:2025-021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公告编号:2025-021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
非有下列情形,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八十七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
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内完成董事补选。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不符合任职资格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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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分支机构和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高级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
(一)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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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并提交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批准,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
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的股东提供
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事会
应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
(一)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或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批准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下列事项: 收
购、出售、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
或其他资产;买卖有价证券;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
(四)有权审批公司的融资、授信事项;
(五)审批本章程第三十六条列明情形
以外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人。公司董事
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上不超过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0%以上不超过 50%,或超过
600 万但不足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四)有权审批公司的融资、授信事项;
(五)审批本章程第三十六条列明情形
以外的担保事项;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人。公司董事
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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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
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但应
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
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前款第(七)项所规定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授权需
经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
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本章程
第九十九条董事会权限中的第(一)、
(三) 、 (四)项不得授权。除非董事会
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
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届董事会任届期
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
止。董事长应及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
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但应
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
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前款第(七)项所规定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授权需
经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
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本章程
第九十九条董事会权限中的第(一)、
(三)、(四)项不得授权。除非董事会对
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
次授权,该授权至该届董事会任届期满
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
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
事会汇报。必要时,董事会有权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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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必
要时,董事会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取消对董事长
的授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
他人行使。
第一百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方式。
第一百〇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方式,在会议召
开三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
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
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取
消对董事长的授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
他人行使。
第一百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理和其
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方式。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
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方式,在会议召
开三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经理。
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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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
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或
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
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或
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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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字。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1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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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八十五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章
程第八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八十五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
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
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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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
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
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
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
公告编号:2025-021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符合任
职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可以提名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
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并依法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制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符合任
职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理认为必要时,可
以提名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事宜、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
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公告编号:2025-021
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八十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
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八十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公告编号:2025-021
(一)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不符合任职资格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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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九)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下列行为在内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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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下列行为在内的措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一)及时向监事提供公司定期报告以
供审核,并提供审核所须的资料、信息;
(二)配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提供相关
报表、凭证等资料、信息;
(三)配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提供相
关的资料、信息;
(四)配合监事因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而进行的调查时,提供调查所需资
料、信息;配合监事在必要时所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的工作。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
况紧急的,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一)及时向监事提供公司定期报告以
供审核,并提供审核所须的资料、信息;
(二)配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提供相关
报表、凭证等资料、信息;
(三)配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提供相
关的资料、信息;
(四)配合监事因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而进行的调查时,提供调查所需资
料、 信息;配合监事在必要时所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的工作。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
况紧急的,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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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
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或临时
股东会批准,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存。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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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报价
转让规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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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公司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六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
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公司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
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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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告编号:2025-021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方
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进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
传真的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
传真的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传
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
传真的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
传真的方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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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等规定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需依照《常州大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 等规定依法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需依照《常州大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
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公告编号:2025-021
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
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
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
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
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
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
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
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
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低
公告编号:2025-021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于”、
“过”、
“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
提示”
,公司按照《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三、备查文件
《常州大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常州大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