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闽南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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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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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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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35582 证券简称:华闽南配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

章程》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享;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公告编号:2025-049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

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

规则》的披露要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

公告编号:2025-049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转让日内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

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全国股转系

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

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

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按类

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

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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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

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二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

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二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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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

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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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

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

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

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

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

予以披露。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告编号:2025-049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

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

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

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

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

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

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

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

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未通

过指定渠道披露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

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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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

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

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

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对其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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