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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31
证券代码:837761
证券简称:创捷传媒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制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
诺相关方”
)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挂牌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
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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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
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
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
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
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
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
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应向股
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规、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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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
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