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合兴铁链: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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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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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

832441 证券简称:合兴铁链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南通合兴铁链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通合兴铁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通合兴铁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

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

公告编号:2025-037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

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以及

其他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

、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公告编号:2025-037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

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者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

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

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 10%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10%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

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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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1、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

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

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和

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 公司编制的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报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

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

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计报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1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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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

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

性质和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

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

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和产生原因、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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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产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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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南通合兴铁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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