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一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于
云南丽江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实

物和无形资产或评估后的股权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之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

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

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对外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公

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长期投资类型包括担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

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

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

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

资。

(一)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公告编号:2025-027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

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

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二) 初审通过后,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

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总经理审核;

(三) 总经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审

核;

(四) 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将投资计划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

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

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

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

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

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

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长期投资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持续关注和及时了解掌握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

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 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相同。处

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权限执行。处

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

好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应向参股公司提名一定数额的董

事、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参股公司法定程

公告编号:2025-027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公司应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公

司控股子公司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上述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

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提名或推荐公司的人员参与被投资公司的

经营、管理,经被投资公司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后,该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被投资

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名并经被投资公司法定程序选举或聘用的人员每年应向

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

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

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

减值准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后,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必要

时,公司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公告编号:2025-027

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

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公司对公司控

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

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授权,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不得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

文件。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公司控股子公司信

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

时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