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华物流: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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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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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

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告编号:2025-051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告编号:2025-051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

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其他通讯方式或者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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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

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

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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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

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

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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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

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董事签字

公告编号:2025-051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 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作规定的,

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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