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源磁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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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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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32637 证券简称:华源磁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的共性调整如下:

(1) 所有“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2) 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的修改,

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

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公告编号:2025-061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无线充磁电元器

件、成品的研发、组装、销售,各类磁

性材料、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从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

租赁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无线充

电成品的组装、销售,各类磁性材料、

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加工、销售;自有

设备租赁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公告编号:2025-061

第二十二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欠款第(三)项、第(五)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告编号:2025-06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

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

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

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

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制。

以上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

《证券法》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告编号:2025-061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

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

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

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告编号:2025-061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告编号:2025-061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5%以上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规定

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规定

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61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

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出现《公司法》

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公司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出现《公司法》规定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公司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公告编号:2025-061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计算。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公告编号:2025-061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公告编号:2025-061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告编号:2025-061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期限。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公告编号:2025-061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如有)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公告编号:2025-061

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60%的,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数据以合并报表或单体报

表中数据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60%的,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数据以合并报表或单体报

表中数据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

规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公司控股子公司确因特殊

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

除该情形,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

规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公告编号:2025-061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公告编号:2025-061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

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

公告编号:2025-061

员兼任。

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上述交易审批

权限为:

3、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不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不高于 3000 万元(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且交易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总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低于 5%;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上述交易审批权

限为:

3、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0.5%以上,且在人民币 300 万元

以上;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高于 50 万元人民币,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

公告编号:2025-061

币,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0.5%。

币,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0.5%。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通

过电话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

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

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

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且

不少于 3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

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

通过电话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

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

能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

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且

不少于 3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

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

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公告编号:2025-061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故意或重

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股东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微信或者其他网络通

讯方式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方式进行。

公告编号:2025-061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告编号:2025-061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上一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上一条第

公告编号:2025-061

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告编号:2025-061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公告编号:2025-061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如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电子通信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仍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61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五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修订

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5 项基本业务规则及相

关指引、指南,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

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1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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