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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3425 证券简称:隆基电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及本制度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
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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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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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
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应注明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包括要求在临时股东会上解决的所有事项)
。
前述日期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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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提出需股东会审议的涉及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
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
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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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持大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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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会议进程;
(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
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
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
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二十九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
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
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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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
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
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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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律师(如有)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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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五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它内容。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可依据实际情况,将由其所行使的决策权授予公司董事
会行使,但授权必须以书面决议形式做出,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且股东会不得
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在章程以及股东会的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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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
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
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属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时,应遵循以下授权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
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