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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特罗机械电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 O 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会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英特罗机械电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
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英特罗机械电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INTER-ROCK HARDWARE CO., LTD.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948236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 469 号 4 幢 101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
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
技进步,研发和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空压机、汽油机、机械设备(除特
种机械设备)、园林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手动工具、电动工具
制造、加工(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从事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RMB1.00 元)。公司的
3
股份总数为 1,606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606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1,200 万股,全部由原有限公司全体
股东作为发起人持有,股本总额为 1,200 万元。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及名称、持有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彭拯和
527
43.92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2
翟奇
422
35.17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3
胡庆素
10
0.83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4
蒋勇辉
10
0.83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5
金菊
10
0.83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6
李静
6
0.50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7
陆海芳
5
0.42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8
倪伟
10
0.83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9
彭淘
180
15.00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10
唐海红
10
0.83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11
吴胜於
5
0.42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12
吴元德
5
0.42
净资产
2013 年 12 月 22 日
合计
1,200
100.00
——
第十九条
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规定情形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发行,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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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东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6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股东名册妥
善设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据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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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
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
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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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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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
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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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做出的承诺。公司被收购
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30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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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3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超过 4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 400 万元。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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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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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
会通知。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股东会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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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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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股东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布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
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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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7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未能出席会议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
事主持会议。未指定情况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主持会议。未指定
情况下,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
况向股东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
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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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上就有关事项作
出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会议记录由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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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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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
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
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有一至二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21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
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
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后,董事会提名的人选,应事先经提名委员
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
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股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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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告股东,通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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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董事会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6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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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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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
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
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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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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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
对此进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七)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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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会议。未指定情况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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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通过电话
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
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
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 3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
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
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
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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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
息披露的制度,并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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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工作。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
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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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但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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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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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未指定情况下,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二名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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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九)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
式进行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
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36
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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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
见。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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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
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发出
的,公告日期为送达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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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 董事会拟定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分
立合同;
(三)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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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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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
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
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
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
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
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
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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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当将争
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股东作出答复。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
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
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
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
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零四条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证券
事务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
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证券
事务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
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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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