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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3107 证券简称:海山游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广东海山游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
公告编号:2025-022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长由董事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履
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
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
告。
第七条 监事、经理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网络视频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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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提议时;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信息披
露负责人通过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董事、各
监事及总经理发出会议通知。有关会议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送
达各董事、各监事及总经理。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由信息披露负责人
通过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董事、各监事及总
经理发出通知,并同时附送有关会议的详细材料。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本条所称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议题及议题相应的决策材料;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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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
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名。
第十五条 董事应依照会议记录或签署的意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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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股票公开转让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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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或虽属
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批的;
7、除提交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除担保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属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审议程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并报股东会批准、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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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相关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按照上述规定做出的决策事项,事后应在最近一次的董事
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载于董事会会议
记录上。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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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案的提出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由董事会办公室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董事长在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意见后形成最终提案。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明确的书面提议,并在书面提议中载明明确、具体的,且属
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案。董事会
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各项提案最终由信息披露负责人整理,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成
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提案的表决
(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应明确表示“赞成”、“反对”
或“弃权”意见。
(二)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若与提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
则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计
入法定人数。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现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
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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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当场提交给全体出
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或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的董事,应在审阅记录后立即提出。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兼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信息披露负责人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修改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事规
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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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
组织班子全体成员贯彻落实,总经理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经理班子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
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
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
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
“以内”
、
“以下”均含本数,
“不
满”
、“以外”
、“低于”
、“少于”
、“多于”
、“超过”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
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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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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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