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闽南配: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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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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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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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5582 证券简称:华闽南配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

(简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

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及《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公告编号:2025-045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经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公告编号:2025-045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

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

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

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

《公司章程》

、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

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并应按

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

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

公告编号:2025-045

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以上”

,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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