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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
870441 证券简称:群康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群康沥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群康沥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及用途。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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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
地存放在专户内。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
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
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
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用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公告编号:2025-045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董事会表决和审议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以下
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计划、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四)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
的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财务
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
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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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
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
向董事会提议或单独聘请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人员应配合主办券商就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并配合主办券商将现场核查报告在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
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
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因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或者
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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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康沥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