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金泰美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12
发布于
广东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

838194 证券简称:金泰美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等方

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告编号:2025-046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内部处分,收缴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应当单独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储和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

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主管部门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公告编号:2025-046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通过

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独立董事(如设)、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

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如设)、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告编号:2025-046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且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如设)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

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说明原募集资金

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募集资金用途、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及独立董事(如设)、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意见。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按照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仅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新募集资金用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领域。

公告编号:2025-046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

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如设)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管理情况,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如设)同意,独立董事(如设)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公告编号:2025-046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