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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8478 证券简称:东仁新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黄山东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黄山东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共产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9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
发起方式设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黄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8712K。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黄山东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黄山东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uangshan
Dongren New Mate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 2452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公告编号:2025-029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将党建工作经费纳
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公司领导班子与
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支持建设党
的活动阵地,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
要人员、场地和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
售:PVC 压延薄膜、PVC 装饰材料、塑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制造、销售:PVC 压延薄膜、P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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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薄膜、塑料片材、自营和代理相关商
品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股权
投资。
装饰材料、塑料薄膜、塑料片材;自营
和代理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000 万普通股,公司的发起人名称、
各自认购的股份数、股本金额及持股比
例如下:
序
号
发 起 人
名称
持 股 数
(万股)
持股比
例(%)
出 资
方式
出 资
时间
1.
何敏
1,904.00 95.20
净 资
产 折
股
2016
年 2 月
2
何昀泽
96.00
4.80
净 资
2016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何敏和何昀
泽,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904 万股和
96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折股,出
资时间均为 2016 年 2 月 14 日,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0,000 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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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折
股
年 2 月
合计
2,000.00 100.00 -----
-----
第二十一条 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10,411.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411.5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0,411.5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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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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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记
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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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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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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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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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告编号:2025-029
起诉讼。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告编号:2025-029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告编号:2025-029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9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未找到
引用源。规定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公告编号:2025-029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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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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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一般应在公司住
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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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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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此之外的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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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对外担保决议无效。若因此对公司
造成损害的,由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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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
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源。
本条所规定的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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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签订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金融机构
融资所需签订的合同)
;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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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5 人)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
式为:现场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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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股东,
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
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
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
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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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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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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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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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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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
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
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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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
附件。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公告编号:2025-029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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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并及时采用公告或其他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5%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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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七) 发行公司债券;
(八)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
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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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
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
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
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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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有效。
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由《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
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
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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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推举一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将
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
权”。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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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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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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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通知中作特
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日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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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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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被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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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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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O 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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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 O 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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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百 O 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通知全体股东。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 O 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公告编号:2025-029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 O 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 O 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 O 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 O 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 O 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 48 小时前。
公告编号:2025-029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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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
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
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规
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审
议交易事项权限。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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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决策的具体权限如下:
(一)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 2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其中购
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
等风险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
上述对外投资的类型包括:法律法规允
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 等
金融工具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
权和实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类投资,但其中涉及收购资产的事项应
按第(三)类标准处理。
(二)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 30%以下比例的对内投资(主要指
对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
投资和技术改造)
;
(三)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收购、出售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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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事项: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
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
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
报 告 ) 占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下(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
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
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
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
部分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
3、收购、出售资产未导致公司主营业
务变更。
(四) 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0%以下比
例的财产;
(五) 签订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
的交易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的 35%以下的购买合同、销售合同、
提供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为自身的负债出具担保等非
投资类、非对外担保类的合同;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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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除外)未超过 3000 万元且未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关联交
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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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七)除上述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及成交金额
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且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及成交金额均未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交易,应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
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
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
合理、有效等事宜,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
现场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采用记
名表决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从董事
中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
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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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或传真形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
48 小时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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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
权行使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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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人一票。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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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妥善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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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请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
财务负责人 1 名,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错误!未找到
引用源。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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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的公
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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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
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
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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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
职权:
(一)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二) 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制
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等;
(四)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五)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进行编制。
公告编号:2025-029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错误!未找到
引用源。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公告编号:2025-029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5-029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公司
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监事占监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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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证券发行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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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
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
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
达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邮
件、电话、互联网通讯方式、公告或本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省级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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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达。
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省级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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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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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
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
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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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专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省级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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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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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规定,
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方式向投资
者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信息披露
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
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
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
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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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
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
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作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
息。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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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股东大会;
(二)公司网站;
(三)电话咨询;
(四)媒体采访和报道;
(五)现场参观;
(六)走访投资者。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邮递或传真)
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
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邮递或传真)进
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邮递或传真)进
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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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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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
纸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错误!未
找到引用源。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 '
公告编号:2025-029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 '
公告编号:2025-029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 '
公告编号:2025-029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
= '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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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
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
外”
、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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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股份公司被工
商机关批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为适应新的《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根据公司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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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调整、优化,对其他条款进行了顺序、表述方式
及章节的优化与调整。
三、备查文件
《黄山东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黄山东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