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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34264 证券简称:华通设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表决结
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
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6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
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3、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
包括在内)
、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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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金额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
4、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以合
并报表为计算依据)
30%以上的借贷事项及其他经济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关联方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
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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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担保。本规则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
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审议重要事项时还可以提供电话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
书面答复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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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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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
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
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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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授
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
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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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对股
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
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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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
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
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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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和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不应
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
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
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
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
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
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
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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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
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
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
或合计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书面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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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
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案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填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在同一次股东会上只能选择
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投票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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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六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
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
为
10 年。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 “低于”、“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华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