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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
832992
证券简称:神戎电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管理层签订特殊投资条款并完成回购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签署含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基本情况
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鲁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鲁资创投)、山东省鲁信资本市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鲁信基金)为公司 2016 年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2016 年 8 月,
公司与前述三名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认购协议》),鲁资创投认购 100 万股股份;鲁信基金认
购 110 万股股份;山东黄金认购 280 万股,每股价格为 9.08 元/股,认购金额分
别为 908 万元、998.8 万元、2542.4 万元。经多次权益分派后,
2024 年鲁资创
投持股
300 万股;鲁信基金持股 330 万股;山东黄金持股 840 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修订)》
(公
告编号:2016-022)及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在公司 2016 年股票定向发行的过程中,除发行对象与公司签署已在发行相
关文件中披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外,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时
任董事长邹海涛,股东、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锐军与股东、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于
飞三人作为公司管理层一并与鲁资创投、鲁信基金、山东黄金分别签订了含特殊
投资条款的股票发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2016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主要内
公告编号:2025-046
容涉及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回购条款、增资价格调整条款、优先受让权条款、
随售权条款等。
2016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中的业绩承诺约定没有完成,在 2018 年触发回购
条款。鲁资创投根据 2016 年股票发行认购补充协议要求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
回购股份,后提起诉讼要求回购。2018 年 7 月,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邹
海涛、李锐军、于飞分别与鲁信基金、山东黄金签订了新的含特殊投资条款的股
票发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2018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涉及业绩承
诺回购条款、回购条款、增资价格调整条款、优先受让权条款、随售权条款。
2018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中的业绩承诺约定也没有完成,在 2020 年触发回
购条款。山东黄金根据 2018 年股票认购补充协议要求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回
购股份。2022 年 12 月,邹海涛、李锐军、于飞与鲁信基金签订了新的含特殊投
资条款的协议-远期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远期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
容涉及回购条款、增资价格调整条款、优先受让权条款、随售权条款。
2024 年,《远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新的回购情形触发,鲁信基金要求
回购。
在 2024 年,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开始实施回购前述三发行对象持有的股
份。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与鲁资创投根据生效的判决书签订了《执行协议》制
定回购方案实施回购。该执行协议由鲁资创投、邹海涛、李锐军、于飞签订,神
戎电子作为目标公司盖章生效。神戎电子虽盖章,但并未作为合同义务承担方,
非合同义务履行主体。
邹海涛、李锐军、于飞、神戎电子与鲁信基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
回购确认书制定了回购方案,确认回购股份的指定第三方人员。在签订的股份转
让协议中,神戎电子是作为承担回购价款支付连带责任的主体以及合同签署方的。
邹海涛、李锐军、于飞、神戎电子与山东黄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制定了
回购方案。在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神戎电子是作为承担回购价款支付连带责任的
主体以及合同签署方的。
根据邹海涛、李锐军、于飞及神戎电子与山东黄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山东黄金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济南产研中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
议签署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签订的《关于部分管理层签订特殊投资
公告编号:2025-046
条款协议并解除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5-044)。
二、 特殊投资条款基本内容
1、2016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以下甲方指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乙方指
山东黄金、鲁资创投或鲁信基金。
(一)业绩承诺与补偿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年度净利润指标
:2016 年、2017 年经审计合并净利润
不低于
5500 万元(其中 2016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两年业绩完不成,乙
方有退出选择权,如果乙方选择退出,甲方应保证乙方年化收益
12%的前提下回
购。
基于上述业绩承诺,达不到时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
补偿⾦额计算如下:
2016 年+2017 年:
投资额-神戎
电子 16 年、17 年累计分红给乙方金额。
鲁资创投的投资额为 908 万元,鲁信基金的投资额为 998.8 万元,山东黄金
的投资额为 2542.4 万元。投资方应在神戎电子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层提出要求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管理层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
之日起 90 日内按协议规定以现金补偿方式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若管理层未能及
时足额支付,则投资方按日万分之四收取应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二)回购
回购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
的规定,若投资方投资三年内神戎电子不能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或者进入创新层
后未能持续维持在创新层两年,且投资方未能将其所持有的神戎电子的股份全部
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权要求管理层回购其持有神戎电子的全部或部
分股份(本次增资后投资方减持的股份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受让的新增股份均不予
以按本协议回购)。若神戎电子实现主板 IPO 则免除管理层的回购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6
回购价格:股份回购或受让总价款应为乙方投资金额连同投资金额按年投资
收益率
12%计算的收益。股份回购之前神戎电子已向乙方分配的现金红利和甲方
已支付乙方的现金补偿将从上述回购价款中扣除。
按照收益率回购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或受让总价款
=乙方投资金额×(1+n×12%)–神戎电子历年累计向乙
方实际支付的现金分配–甲方已支付的现金补偿。
n=投资年数,乙方实际投资天数/365 天。
回购权行使:投资者应知晓满足回购条件起
90 日内,或在神戎电子公布相
关年报之日起
90 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向管理层明示是否据此行使回购权。投
资者明示放弃基于该情形的回购权的或在上述时限内未明示基于此情形行使回
购权的,投资者即不得再以该情形为由在任何时点要求据此行使回购权。管理层
应在收到投资者“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
90 日内付清全部回购价款。超
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未付清回购价款的,投资者按日万分之五收取应付未付部
分的违约金。如投资者选择行使回购权且管理层已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则无需执
行业绩补偿与承诺条款。
(三)增资价格调整
本轮增资完成后,在乙方持有神戎电子股份期间,神戎电子可以以高于或低
于乙方本次投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发行股票,但若神戎电子以低于乙方本次
投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再次进行增资,则神戎电子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该增资事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
乙方支付增资价格调整后的差额部分(神戎电子发行股份做管理层股权激励或做
市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除外
)。现金补偿对应额度=本次增资投资方认购
的股数
*(本次增资股价-之后增资的价格);股份补偿数量=本次增资投资方认
购的股数
*(本次增资股价/之后增资的价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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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先受让权
在目标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
(指国内资本市场 IPO 主板上市)并可交易前,
如甲方向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
司任何股权,或对其在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权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
其它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甲方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甲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进行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除外;如甲
方拟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神戎
电子部分或全部股权,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出现上述情况时,在同等价格和
条件下,乙方按持有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出售或转让股权的价格不能
低于乙方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
(五)随售权
在神戎电子于主板市场
IPO 并发行股票并可交易前,如甲方拟向任何第三
方
(“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神戎电子部分或全部股
权,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
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神戎电子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甲方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
出售或转让股权的价格不能低于乙方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
(六)其他特别约定
在神戎电子本次增资完成后,在主板市场
IPO 并发行股票并可交易前,除
非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神戎电子及其下属子
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为正常业务融资而提供的质押担保除外。
2、2018 年股票发行补充协议:以下甲方指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乙方指
山东黄金、或鲁信基金。
(一)业绩承诺回购
甲方向乙方保证: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年度净利润指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经审计合并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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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购
2.1 甲方如果达不到第一条的业绩承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持有
神戎电子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即乙方享有退出选择权),本轮增资后乙方已
减持的股份及本轮增资后乙方通过其他方式受让的新增股份,均不在本协议
股份回购之列。。
2.2 公司业绩目标未完成的情况下,如公司完成以下事项之一,乙方同
意保留退出选择权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2019 年公司净利润达到 4000 万元,公司仍有上市潜力;
2)公司在 2019 年年底前完成融资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每股融资价格
不低于 12 元。
上述第一条与 2.2 中年度实际净利润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股转系统”)平台公布的公司的企业财务年报为准。如在此期间经股
东会通过公司已在“股转系统”摘牌或停牌,则以乙方认可或者指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3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如遇有以下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
购其持有神戎电子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本轮增资后乙方已减持的股份及本轮增资
后乙方通过其他方式受让的新增股份,均不在本协议股份回购之列):
1)
公司不能通过国内 A 股市场上市;
2)
公司不能通过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乙方认可的其他公司收购或者重组
使得甲方股权实现直接转让或者置换为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
2.4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公司实现主板 IPO 或者乙方股权已全部通
过新三板自行减持或者乙方股权已全部转让,则免除甲方回购责任。
2.5 回购价格
2.5.1 乙方依据 2.1、2.2、2.3 项在上述任何时点选择要求甲方通过回购方
式退出,甲方应保证乙方年化收益率 12%回购乙方股权。
2.5.2 股份回购或受让总价款应为乙方投资金额(仅指本次投资金额,即
998.8 万元)连同投资金额按年投资收益率 12%计算的收益。股份回购之前神戎
电子已向乙方分配的现金红利和甲方已支付乙方的现金补偿将从上述回购价款
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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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收益率回购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或受让总价款=乙方投资金额×(1+n×12%)–神戎电子历年累计向乙方
实际支付的现金分配。
n=投资年数,乙方实际投资天数/365 天。
2.6
回购权行使
2.6.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知晓神戎电子已发生本协议第二条回
购情形起 90 日内,或在神戎电子公布相关年报之日起 90 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
向甲方明示是否据此行使回购权。乙方明示放弃基于该情形的回购权的或在上述
时限内未明示基于此情形行使回购权的,乙方即不得再以该情形为由在任何时点
要求据此行使回购权。
2.6.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 90 日内付清全部
回购价款。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未付清回购价款的,乙方就应付未付的金额
向甲方按日万分之四收取应支付回购价款的违约金。
(三)增资价格调整
3.1 本轮增资完成后,在乙方持有神戎电子股份期间,神戎电子可以以高于
或低于乙方本次投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发行股票,但若神戎电子以低于乙方
本次投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再次进行增资,则神戎电子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该增资事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下列方式向乙方
支付增资价格调整后的差额部分(神戎电子发行股份做管理层股权激励或做市以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除外)。
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对应额度=本次增资乙方认购的股数*(本次增资股价-之后增资的
价格);
(四)其它特别约定
4.1 股权转让和出售
4.1.1 优先受让权
在目标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指国内资本市场 IPO 主板上市)并可交易前,
如甲方向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
公告编号:2025-046
司任何股权,或对其在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权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
其它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甲方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甲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进行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除外;如
甲方拟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神
戎电子部分或全部股权,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出现上述情况时,在同等价格
和条件下,乙方按持有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出售或转让股权的价格不
能低于乙方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
4.1.2 随售权
在神戎电子于主板市场 IPO 并发行股票并可交易前,如甲方拟向任何第三方
(“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神戎电子部分或全部
股权,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
条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神戎电子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甲方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
式出售或转让股权的价格不能低于乙方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
格。
4.2 在神戎电子主板市场 IPO 并发行股票并可交易前做出以下特别约定:
本次增资完成后,在神戎电子首次发行股票 IPO 上市并可交易前,除非乙
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神戎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
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为正常业务融资而提供的质押担保除外。
3、2022 年 12 月补充协议:以下甲方指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乙方指鲁
信基金。
(一)回购
1.1 若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年化收益 12%回购乙方持
有的全部神戎电子股份:
1)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神戎电子未能申报北交所 IPO 并获受理;
2)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神戎电子未能完成北交所 IPO。
1.2 回购价格
具体回购计算公式为:
回购总价款=乙方投资金额*(1+12%*乙方投资年数)-神戎电子历年累计向
公告编号:2025-046
乙方实际支付的现金分配
乙方投资金额为 998.8 万元
乙方投资年数=乙方实际投资天数/365
1.3 在本协议 1.1 条所列任一情形触发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全部
股权,甲方应保证按照 1.2 条的回购价格回购乙方股权。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股
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 90 日内付清全部回购价款。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
或未付清回购价款的,乙方就应付未付的金额向甲方按日万分之四收取应支付回
购价款的违约金。
1.4 本条款自神戎电子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递交正式上市申报材料时自动中
止效力,若神戎电子北交所上市申请被否决、终止审查或主动撤回上市申报材料,
则本协议的效力自否决之日、终止审查之日或撤回之日起自动恢复,效力中止期
间的时间仍计入乙方实际投资天数。
(二)增资价格调整
2.1 本轮增资完成后,在乙方持有神戎电子股份期间,神戎电子可以以高于
或低于乙方本次投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发行股票,但若神戎电子以低于乙方
本次投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再次进行增资,则神戎电子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该增资事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下列方式向乙方
支付增资价格调整后的差额部分(神戎电子发行股份做管理层股权激励或做市以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除外)。
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对应额度=本次增资乙方认购的股数*(本次增资股价-之后增资的
价格);
(三)其它特别约定
3.1 股权转让和出售
3.1.1 优先受让权
在目标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指国内资本市场 IPO 主板上市)并可交易前,
如甲方向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
司任何股权,或对其在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权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
其它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甲方应提前
公告编号:2025-046
15 日通知乙方,甲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进行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除外;如
甲方拟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神
戎电子部分或全部股权,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出现上述情况时,在同等价格
和条件下,乙方按持有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出售或转让股权的价格不
能低于乙方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
3.1.2 随售权
在神戎电子于主板市场 IPO 并发行股票并可交易前,如甲方拟向任何第三方
(“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神戎电子部分或全部
股权,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
条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神戎电子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甲方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
式出售或转让股权的价格不能低于乙方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
格。
3.2 在神戎电子主板市场 IPO 并发行股票并可交易前做出以下特别约定:
本次增资完成后,在神戎电子首次发行股票 IPO 上市并可交易前,除非乙方
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神戎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
权质押给第三方,为正常业务融资而提供的质押担保除外。
4、2024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甲方指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鲁
信基金或山东黄金,丙方指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
保底条款:甲方承诺,对上述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应支付的回购总价款承
担连带支付责任。乙方有权在协议约定期间内要求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或甲方承
担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总价款。
三、 履行进展情况
(1)回购鲁资创投股份
鲁资创投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向邹海涛、李锐军及于飞发送了《督促履行回
购及补偿义务通知书》,要求进行业绩补偿及回购,邹海涛等三人未履行回购义
务。
第一次提起诉讼:2019 年 10 月 12 日鲁资创投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
要求邹海涛等三人回购股份。因鲁资创投第一次提起诉讼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公告编号:2025-046
2020 年 1 月 2 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鲁资创投按撤回起诉处理,
第一次提起诉讼程序终结。
2022 年 10 月 9 日,鲁资创投委托律师事务所函告邹海涛等三人商榷支付回
购款等事宜。
第二次提起诉讼:2023 年 4 月 25 日,鲁资创投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邹海涛
等三人回购股份并支付回购价款及收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2023 年 12 月 5 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
下:
“一、被告邹海涛、李锐军、于飞给付原告鲁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
908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邹海涛、李锐军、于飞给付原告鲁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的
收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8 日止以 90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
计算,后扣除分红 25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邹海涛、李锐军、于飞赔付原告鲁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
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数额之和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鲁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8961 元,由被告邹海涛、李锐军、于飞负担。”
二审:2024 年 1 月 19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受理邹海涛、
于飞、李锐军三人上诉。2024 年 3 月 26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24 年 7 月 23 日,鲁资创投、邹海涛、于飞及李锐军签署了《交割结算确
认书》,确认截至
2024 年 7 月 3 日,邹海涛、李锐军、于飞已通过本人或指定
人员向鲁资创投完成支付投资款、投资收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及诉讼费合计
1345.33 万元,履行完毕判决书中要求的给付义务;截至 2024 年 7 月 2 日,鲁资
创投按照与邹海涛、李锐军、于飞约定,已向邹海涛、李锐军及其指定人员完成
公告编号:2025-046
交割神戎电子股份合计
300 万股。在执行中,鲁资创投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该《交
割结算确认书》,认可邹海涛、于飞、李锐军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24 年 8 月 2 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至此,该案件涉及的全部款项支付及股权交割事宜均已依法履行完毕,相关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终结,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2)回购鲁信基金股份
根据与鲁信基金于
2024 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确认书,邹海涛、
李锐军及于飞以及指定的第三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交割了回购股份并支付了回
购差价。
2024 年 9 月 25 日,双方出具了《交割结算确认书》,确认截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邹海涛、李锐军、于飞已通过本人及指定人员向鲁信基金完成支付款
项合计
1504.1388 万元,履行完毕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要求的给付义务;
截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鲁信基金按照约定,已向邹海涛、李锐军及其指定人员
完成交割神戎电子股份合计
330 万股。确认鲁信基金与邹海涛、李锐军、于飞已
完成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事项,并已完成神戎电子股份的交割结
算,各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或纠纷。
(3)回购山东黄金股份
根据 2024 年与山东黄金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山东黄金所持股份进行了
回购。山东黄金持股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恰逢济南产研中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中翔)有意投资神戎电子,故经邹海涛、于飞、李
锐军、山东黄金及济南中翔协商由济南中翔购买山东黄金持有的神戎电子 840
万股股份。
2024 年 9 月 30 日,山东黄金、济南中翔与神戎电子签署了《山东神戎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东黄金持有的 840 万股股份转让
给济南中翔。
2025 年 1 月,山东黄金与邹海涛、李锐军、于飞签署了《交割结算确认书》
,
确认:截至 2025 年 1 月 6 日,邹海涛、李锐军、于飞已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通过本人及指定人员向山东黄金完成支付投资款 2542.4 万元,投
公告编号:2025-046
资收益 1315.36 万元,合计 3857.76 万元。履行完毕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
要求的给付义务;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山东黄金按照与邹海涛、李锐军、于
飞约定,已向邹海涛、李锐军及其指定人员完成交割神戎电子股份合计 840 万股。
确认山东黄金与邹海涛、李锐军、于飞已完成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的全部事项,并已完成神戎电子股份的交割结算,各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或纠
纷,各方之间亦无权互相主张任何款项或追究任何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历次签署的《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及
2024 年签署的《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主要义务履
行都是由个人履行的。没有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等
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