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鹏环保: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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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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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81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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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81

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

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为“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向

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

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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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九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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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子公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审部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

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

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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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

专项审计;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与效果的建议;

(七)对经营活动中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应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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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和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

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

合同、协议、检测财务软件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账册、

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制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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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求,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

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

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

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

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

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

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

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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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

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

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补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

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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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

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

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

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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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工作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不一

致之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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