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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6357 证券简称:沛泽园林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职工
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该监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
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提议召开并可在必要时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
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
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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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
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
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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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
害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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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召
开现场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形成决议,但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
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过半数签署后即生
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
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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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
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对监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
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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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