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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3836 证券简称:盛祥电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江西盛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发起方式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整体变更
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股本结构情况如
下:„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股份数量与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第二十五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在任职期间
公告编号:2025-033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在公司对外披露之前,股东应负
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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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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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控
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挂牌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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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
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
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信息披露责任人
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
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
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应予以罢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
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
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
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正常决策程序,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
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
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
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
(三)不得直接调阅、要求挂牌公司向
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新增同业竞争;
(六)应当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告知挂牌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七)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九)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十)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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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
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
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
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
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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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为:合法
合规、兼顾效率、保护股东、服务经营。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
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
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33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
公告编号:2025-033
的其他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可以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
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以下事
项,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四)修改本章程;
(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提供网络、通讯等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股 东 会 由 董 事 会 依 法 召
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公告编号:2025-033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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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董事、董事的近亲属以及
董事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或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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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公告编号:2025-033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
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
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
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
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条第(一)至(三)及(五)
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告编号:2025-033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邮寄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公告或者邮寄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 司 需 要 减 少 注册 资
公告编号:2025-033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公告编号:2025-033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公告编号:2025-033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部分内容进
行修
订。
三、备查文件
《江西盛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江西盛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