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74719 证券简称:华元科工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
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
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的
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公司系由其前身
廊坊华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改制为股
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的
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公司系由其前身廊坊华元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廊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开通会员可解锁*7317W。
第六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七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
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化工石
油设备及管道安装技术和水平定向钻
穿越等非开挖技术的开发;石油化工工
程,管道安装工程,水平定向钻穿越工
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上述境外
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所
需的劳务人员;机械设备加工制造。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化工
石油设备及管道安装技术和水平定向
钻穿越等非开挖技术的开发;石油化工
工程,管道安装工程,水平定向钻穿越
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上述境
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
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
所需的劳务人员;机械设备加工制造;
管材(如塑胶管材、金属管材、复合管
材等)及管件的生产与销售;设备(船
舶)租赁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法相股份;(三)向现有
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上市前,公司增加股本的,嘉兴安
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嘉兴安锦”)或其指定方有权
优先按其届时在公司持股比例且按同
等条件认缴该新增股本并有权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认购届时其他股东放弃优
先认购或未认购的新增股份。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
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前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属于前条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该部分股份;属于前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
部分股份;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 十五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
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发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存管。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 十一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及股东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协议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
程规定,滥用权力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批准本公
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
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
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
四)审议批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
激励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法定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
七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前述规定。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
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日起算。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期限;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
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
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三)修
改公司章程;(四)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股
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三)修改本章
程;(四)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股权激励计
划;(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终止挂牌(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
股票;(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件审议事项的
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
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八 十 六 条 股东会应有 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
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
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
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律师
(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
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违反前款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其他情形。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
第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
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方案;(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选举
或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十五)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 一 ○ 二 条 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
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
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
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九)选举或更换董事长,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
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十五)法律、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
责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八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
第 一 ○ 五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在发生特
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在发生特
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提 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三)审
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一百零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三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四八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
转为股本时,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派
送新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 一 百三 十九 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
进行。
第一五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
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
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
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
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
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有关的公司登记。
第一六八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
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会依照
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
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四)依法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
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
办理有关的公司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
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 一 六 九 条 公司合并或 者分立
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第一七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
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四)公司
被依法宣告破产;(五)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
以解散。
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
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
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八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
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
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涉
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
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八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
项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九十三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第九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一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其组成、职权、程序、运行机制及议事规则等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其组成、职权、程序、运行机制及议事规则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
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七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七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七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七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七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1 名为股东代表
监事,2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因公司设立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第一届/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以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tmp/9144c411-2a4e-46df-a7cb-34c0d23093d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
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