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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4951 证券简称:正恒动力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正恒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长选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资格
审查,刘帆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能够胜任董事长职务,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杨林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任杨林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本次总经理聘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资格
审查,被聘任人员杨林海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属于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能够胜任总经理职务,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
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雷能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5-031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任雷能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
料,我们认为:本次副总经理聘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资格审查,被聘任人员雷能彬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能够胜任副总经理职务,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廖志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任廖志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
料,我们认为:本次副总经理聘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资格审查,被聘任人员廖志坚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能够胜任副总经理职务,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朱豪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任朱豪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
料,我们认为:本次财务总监聘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资格审查,被聘任人员朱豪迪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能够胜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廖志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任廖志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
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秘书聘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资格审查,被聘任人员廖志坚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31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胥兴军、高亮娟、刘勇见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