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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
831814 证券简称:富岛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及监事会成员的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和《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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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遇表决票数相同时,监事会主席可多投一票。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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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
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
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
、公司
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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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五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事由;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
、
(七)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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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监事会主席或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监事委托和受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出
席和表决;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名
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尽职守。连续
两次(含两次)未尽职守的监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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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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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
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无锡富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