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深达威: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Fax.):*开通会员可解锁*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3-3-1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及特殊投资条款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业务合规性 .................................................................................. 28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供应商和存货 .............................................................................. 42

《审核问询函》问题

6:(1)关于土地房产 .............................................................................. 47

《审核问询函》问题

6:(2)关于子公司 .................................................................................. 51

《审核问询函》问题

6:(3)关于研发与技术竞争力 .............................................................. 58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 61

第二部分

本次挂牌相关情况之更新 ........................................................................................... 63

一、

公司的股权结构 ............................................................................................................. 63

二、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63

三、

公司的业务 ..................................................................................................................... 65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6

五、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 67

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8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0

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73

法律意见书

3-3-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9-01 号

致: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转

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

《挂牌审核指引》等相关的业务规则,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

出具了《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

询函》

,信达现出具《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法律问题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

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公司的相关情况变化,在进一步核查

基础上进行回复和补充更新。

法律意见书

3-3-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

相关表述。信达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及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3-4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及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申报文件,(1)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

拓至盈、科创富民入股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刚等签署回购权等特殊投资条

款。(2)力德玛一期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请公司:(1)结合机构股东的入股背景及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估值

情况(如有)等,说明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及合理性。(2)说明公司股东之间特殊投资条款效力安排情况,是否可能在审

核期间或者挂牌期间恢复效力,如是,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3)补充披

露股权激励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服务期限、激励份额、出资

份额转让限制等具体内容,激励计划实施调整情况;激励对象的选定标准和履行

的程序,实际参加人员是否符合前述标准、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所持

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目

前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请主办券商、律师:

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结合入股协议、

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

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

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

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

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

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

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就机构股东入股及特殊投资条款事项:

1)查阅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全套

法律意见书

3-3-5

工商档案资料、

《公司章程》

、最新股东名册;

2)取得并查阅公司历次股权变动

相关的增资、股权

/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验资报告、出资凭证、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

完税凭证

/证明、转让双方就股权/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书面确认;(3)取得机构

股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及科创富民自设立至报告期末的工商档案资料、入股公

司的相关协议、其主要股东的调查表及确认函;

4)访谈纵联优选、华拓至盈及

科创富民的基金管理人,了解入股背景及原因、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5)取得并查阅机构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核查

特殊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效力安排情况。

2、 就公司股权激励事项:

1)取得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及历次股权激励的

会议决议文件、员工花名册、全体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核查激励对象是否为公司员工及是否符合员工股

权激励选定标准;

2)取得并查阅员工持股平台力德玛一期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

案资料及最新的合伙协议;

3)取得并查阅力德玛一期全体员工入股公司签署的

相关文件、出资凭证及出资时点前后六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确认函,历次变动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

/证明;

4)访谈力德玛一期的

现有全体合伙人以及历次入伙、退伙合伙人,了解员工入伙及退伙背景、原因、

入伙及退伙价格、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利益安排或纠纷等情况。

3、 就股权代持核查事项:

1)取得并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

《公司章程》

最新股东名册、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

议、验资报告、股东调查表等文件;

2)访谈纵联优选、华拓至盈及科创富民的

基金管理人,了解股权情况;

3)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并取得其填

写的调查表,核查其出资凭证、股权

/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凭证、分红款支付凭

证、完税凭证

/证明、出资账户出资时点前后六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

4)访谈员

工持股平台力德玛一期现有全体合伙人及历次退伙合伙人,并取得现有全体合伙

人历次出资时点前后六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了解资金流水往来性质、往来背景,

法律意见书

3-3-6

并取得相关确认函。

4、 就“股权明晰”核查事项:

(1)取得公司提供的股东调查表及确认函,

确认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代持或纠纷;

(2)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等网站,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是否存在

纠纷的情况进行查询。

信达回复:

一、结合机构股东的入股背景及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估值情况(如有)

等,说明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司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

民的入股背景、入股时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入股价格、定价依据、估值情况、经

营业绩具体如下:

股东

名称

时间

入股背景

公司

发展

阶段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及公允

投后估

值(亿

元)

公司经营

业绩

纵联

优选

2022

年 9月

公司有初步上

市计划,纵联

优选作为市场

化投资机构看

好企业发展前

稳定

增长

阶段

10.55

元/注册资

纵 联 优 选 在 结 合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

2022 年预计业绩

情况后,与公司协

商确定,给予投后

估值 4.20 亿元,价格公允

4.20

2022 年 公

司 实 现 净

4,632.00 万

华拓

至盈

2023

年 5月

公司上市计划

有序推进,华

拓至盈作为市

场化投资机构

看好企业发展

前景

稳定

增长

阶段

18.09

元/注册资

双 方 结 合 公 司 业

务 情 况 、 上 市 计

划、2023 年预计业 绩 情 况 后 协 商

定价,华拓至盈入

股后,公司总估值

7.20 亿元,价格公

7.20

2023 年 公

司 实 现 净

6,333.00 万

法律意见书

3-3-7

股东

名称

时间

入股背景

公司

发展

阶段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及公允

投后估

值(亿

元)

公司经营

业绩

科创

富民

2023

年 12月

公司上市计划

有序推进,已

完成整体股份

制改制变更,

并已启动上市

辅导程序,科

创富民作为市

场化投资机构

看好企业发展

前景

稳定

增长

阶段

19.70

元/股

投 资 双 方 结 合 股

权融资市场情况、

公司业务情况、上

市计划、历次融资

情况后协商确定,

增 资 后 公 司 总 估

值 10.00 亿元,价格公允

10.00

2023 年 末

完 成 本 轮

融资,2024年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7,451.18 万

基于上述,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民入股时间、入股背景存

在一定的差异。在不同时间和背景下,机构股东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及上市确定

性的判断亦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各家机构股东入股时与公司协商确定的估值存

在一定差异,具备合理性,三家机构股东入股时的定价依据公允,入股价格合理。

二、说明公司股东之间特殊投资条款效力安排情况,是否可能在审核期间

或者挂牌期间恢复效力,如是,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

经核查,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民分别于 2022 年 9 月、2023

年 5 月、2023 年 12 月入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深达威实业、实际控制人何刚、

创始股东李勇、黄赞与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民之间存在如下主

要特殊约定:

协议签署方

特殊投资条款

甲方:纵联优选 乙方:何刚

股权回购:若公司出现约定情形,乙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现金

形式回购甲方所持公司的全部股权。

甲方:华拓至盈 乙方:何刚、深

达威实业

1、股权回购:当公司出现约定情形,甲方有权要求、同时乙方有义务

必须按约定的回购价格,全部以现金方式购回甲方所持的公司股权。

2、优先权:(1)如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

或股权质押等任何其它行为,需要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因实施公司员工

股权激励而实施的股权转让情形除外);(2)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有权按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乙方出售的股

权和共同出售股权。

法律意见书

3-3-8

协议签署方

特殊投资条款

3、乙方承诺,公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老股转让等

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公司对应的投后估值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9 亿元。若低于人民币 9 亿元,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估值差价补偿,但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情形除外。

甲方:科创富民 乙方:何刚、深

达威实业、李

勇、黄赞

1、股权回购:当公司出现约定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同时控股股东

有义务必须按约定的回购价格,全部以现金方式购回甲方所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2、优先认购权:公司上市前,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的,或发行任

何类别的股票或可执行的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股票的证券,则甲方有

权在同等条件下按甲方届时的持股比例对该等新增注册资本或股份享

有优先认购权。

3、优先购买权:公司上市前,若乙方拟向除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

让其在公司的股权,甲方有权:(1)同意该等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2)选择对拟转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3)选择行使跟售权。

4、跟售权:公司上市前,乙方拟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拟转股

权时,甲方有权以同等条款和条件、按其希望转让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

方出售其在公司中的股权。若乙方和甲方拟出售的股权超过该第三方

拟购买的股权,则乙方和甲方应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的相对股权比例

按比例出售其股权。在甲方拟行使其跟售权的情况下,若该第三方届时

以任何方式拒绝购买甲方有权跟售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则乙方一应按

转让股东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甲方的该等股权。

5、转让限制:公司上市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

方进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

等行为。

6、反稀释:公司上市前,公司以低于甲方取得公司股权时的每单位认

购价格进行增资扩股,则甲方有权选择:(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甲方补偿相应差价;或(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甲方无偿或以

1 元的名义价格转让股权。公司进行内部股权激励不适用反稀释条款。

7、优先清算权:公司如出现清算,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支

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公

司债务后,甲方有权优先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公司的剩余财产

中优先获得该甲方的投资价款;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各股东按实

缴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获得

分配部分应当优先用于补偿甲方。

根据纵联优选与何刚签署的《南京纵联优选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何刚关于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华拓至

盈与深达威实业、何刚签署的《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及科创富民与深达威实业、何刚、李勇、黄赞签署的《深达威科技(广东)

法律意见书

3-3-9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相关条款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

监会以及深圳、上海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或者向全国股转公

司递交股票挂牌申请材料前 1 日起,补充协议自动失效,且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

自始无效。但是如果公司上市、挂牌被否,或者撤回/终止上市、挂牌申请,或者

上市、挂牌失败,则补充协议自动恢复执行。即自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递交股票

挂牌申请资料前 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刚及创始股东李勇、黄赞与

投资方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民之间的股权回购及特殊股东权利自动失效,

且条款自始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深达威实业、实际控制人何刚、创始股东李勇、黄赞与机构股

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民签署的上述协议虽有特殊投资条款附条件恢复

效力的约定,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触发恢复效力的情形,

三名机构股东所享有的特殊条款均处于终止状态并自始无效,不存在于审核期间

或者挂牌期间恢复效力的情形。公司股东之间的特殊投资条款效力安排符合《挂

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

经核查,除上述特殊条款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

三、补充披露股权激励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服务期限、

激励份额、出资份额转让限制等具体内容,激励计划实施调整情况;激励对象的

选定标准和履行的程序,实际参加人员是否符合前述标准、是否均为公司员工、

出资来源,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是

否存在纠纷,目前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一)股权激励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服务期限、激励份

额、出资份额转让限制等具体内容,激励计划实施调整情况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服务期限、

激励份额、出资份额转让限制等内容及激励计划实施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约定事项

具体内容

股权激励流转及退出

机制

(1)因特殊情况需要并事先经公司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激励对象可以从持股平台退伙或者转让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 (2)公司上市前出现约定事项,激励对象应将其所持公司的全

法律意见书

3-3-10

部股权,定向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激励对象。

历次股权激励授予价

(1)第一批股权激励:4元/注册资本 (2)第二批股权激励:5.16元/注册资本 (3)第三批股权激励:4.29元/股 (4)第四批股权激励:5.50元/股

激励份额

共计143.21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2%

股权激励锁定期限、服

务期限及出资份额转

让限制

(1)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愿意接受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的条款约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3)如公司成功上市,全体激励对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减持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持股

平台在公司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公司成功上市,持股

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持股平台减持公司股份应以

届时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为准。持股平台每次减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比例、时间由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经

公司实际控制人批准后最终确定,由持股平台统一安排实施; (4)除另有约定外,激励对象自取得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之日(以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准,下同)

起不得就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与第三人进行约定,包

括但不限于:①约定转让财产份额;②委托管理财产份额;③将

财产份额或者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利用于担保任何人的债务;④约

定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利由他人享有;⑤其他涉及财产份额处置的

约定; (5)公司未明确约定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

激励计划实施调整情

*开通会员可解锁*,因公司战略目标调整上市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涉及的锁定期及

减持约定等进行部分调整修订。

注:公司股份改制时增加了注册资本,第三批股权激励于公司股份改制后实施,因力德玛一

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增加导致每股单价与第二批股权激励存在较大差异。

(二)激励对象的选定标准和履行的程序,实际参加人员是否符合前述标准、

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1、激励对象的选定标准和履行的程序

(1)公司激励对象的选定标准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员工;

第一批公司股权激励成员:总监、副总监、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核心骨

法律意见书

3-3-11

干人员,服务公司工作年限在 5 年以上,特殊人才可以减少为半年;

第一批公司股权激励后因职务调整或人才引进,进入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岗位

的人员,经过 1 年以上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成员,在公司实施第二批及以后批次

股权激励时,可以作为相应批次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

(2)公司激励对象选定履行的程序如下:

股权激励批次

审议机构

审议时间

第一批

森威有限股东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

第二批

森威有限股东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

第三批

深达威总经理办公会

2024 年 11 月 30 日

第四批

深达威总经理办公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规定,在该方案确定的激励股权比例总额范围和员工持

股平台内,第二期及以后期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在参考首期激励

人员标准、条件等因素,由公司股东会授权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者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公司第三批及第四批股权激励未稀释持股平台外公司其他股东股份,未影响公司其他股东权

利,经股东会授权,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

2、实际参加人员符合前述标准、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

资金,所持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参加

人员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工作

年限

授予批次

出资来源

所持份额

(万元)

是否存在代

持或其他利

益安排

1

何 刚

董事长、总

经理

15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05.82

2

赵 苗

外贸业务经

12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29.60

3

许小建

副总经理、

研发总监

11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29.60

4

张海龙

副总经理

14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29.60

5

彭 伟

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

秘书

2 年

第二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29.60

法律意见书

3-3-12

6

徐思明

财务主管

11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22.20

7

肖 瑛

副总经理、

人力总监

2 年

第二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8.50

8

周先爱

职工董事

(原监

事)、营销

中心经理

11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6.65

9

欧阳勇

制造经理

5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6.65

10

梁 武 软件工程师

11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84

11

孙广友

项目经理

10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10

12

黄 锐

品质主管

14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10

13

欧艳玲

OEM/ODM

销售

11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10

14

刘孙平

OEM/ODM

销售

9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10

15

黄成安

区域销售

10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10

16

曾 祥

电商部门负

责人

8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10

17

刘新花 总经理助理

4 年

第二批/第

四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1.10

18

吴丽姣

OEM/ODM

销售

8 年

第一批/第

三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9.25

19

莫业仪 电子工程师

9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8.14

20

朱 兴

原职工监

事、仓储中

心主管

7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7.40

21

丁旵东 电子工程师

3 年

第二批/第

三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7.40

22

罗 斌 软件工程师

2 年

第二批/第

三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7.40

23

刘再伟

信息中心主

4 年

第二批/第

四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7.40

24

朱青东

品质经理

1 年

第三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5.55

法律意见书

3-3-13

25

李秀玉

采购主管

4 年

第二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5.18

26

李华平 结构工程师

8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3.70

27

刘秀芳 财务副主管

4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3.70

28

李诗怡

OEM/ODM

销售

4 年

第四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3.70

29

隆侣成

电商运营

2 年

第四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3.70

30

杨兰燕

计划中心主

3 年

第三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2.59

31

刘 健

成本会计

3 年

第二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85

32

胡泽平

制造中心副

主管

8 年

第一批

自有或自

筹资金

1.85

基于上述,公司历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前述标准且均为公司员工;

出资来源均为激励对象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所持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目前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

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根据公司提供的力德玛一期现有全体合伙人及历次退伙合伙人出具的确认、

转让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及公司出具的确认,经信达律师对力德玛一

期现有全体合伙人及历次退伙合伙人的访谈,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实施

过程中不存在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最新合伙协议及出具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四、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

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

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

法律意见书

3-3-14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

证及出资前后六个月的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原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涉及的持股主体为深达威实业、何刚、

黄赞、李勇、许小建、张海龙、彭伟、肖瑛、周先爱、朱兴。上述股东均以货币

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股东自有或自筹资金,且均已足额缴纳出资款,出资来源合

法合规,不存在股权代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15

股东

名称/

姓名

身份

出资

时间

出资金

额(万

元)

出资事项

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

完税凭证/证明核查情况

出资前后

六个月流

水核查情

资金来源

其他核查程序

是否存

在股权

代持

深达

威实

控股股东

2021

年 11

1,900.00

2021 年 11 月,

公司第三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取 得 股 东 调 查

表、确认函

2021

年 12

510.00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四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何刚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

2010

年 8

4.00

2010 年 8 月,有限公司设立

已核查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章程、出

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人所得

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何

刚 的 调 查 表 及

确认函、访谈何

刚 并 取 得 其 签

署的访谈笔录

2010

年 12

24.00

2011 年 1 月,公司第一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13

年 12

6.00

2013 年 12 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转让双方签署的《股东转让出资

协议》、刘斌的访谈笔录,本次为平

价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现金支付

自有资金

2019

年 7

306.00

2016 年 7 月,公司第二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法律意见书

3-3-16

2021

年 10

1,305.60

2021 年 11 月,

公司第三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何刚为深达

威实业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分

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的

分红款)

2021

年 12

340.00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四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何刚为深达

威实业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分

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及

深达威实业

的分红款)

2021

年 12

84.73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五次增资

(新

增股东力德玛一期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何刚为力德玛一期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分

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及

深达威实业

的分红款)

2022

年 6

527.68

2022 年 5 月,公司第六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验

资报告、分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及

深达威实业

的分红款)

2022 年 5 月,公司第七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验

资报告、分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2023

年 3

19.21

何刚向力德玛一期退伙合伙人李

鹏转账,以 19.21 万元对价获得对

应 18.50 万元合伙份额

已核查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书、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

凭证、不涉及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法律意见书

3-3-17

2023

年 3

3.84

何刚向力德玛一期退伙合伙人李

晓林转账,以 3.84 万元对价获得

对应 3.70 万元合伙份额

已核查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书、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

凭证、不涉及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23

年 10

1.98

何刚向力德玛一期退伙合伙人汪

旭转账,以 1.98 万元对价获得对

应 1.85 万元合伙份额

已核查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书、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

凭证、不涉及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24

年 9

2.86

何刚向力德玛一期退伙合伙人汤

期期转账,以 2.86 万元对价获得

对应 2.59 万元合伙份额

已核查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书、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

凭证、不涉及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24

年 12

2.56

何刚向力德玛一期退伙合伙人汪

柳霖转账,以 2.56 万元对价获得

对应 1.85 万元合伙份额

已核查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书、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

凭证、不涉及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24

年 12

2.56

何刚向力德玛一期退伙合伙人张

普光转账,以 2.56 万元对价获得

对应 1.85 万元合伙份额

已核查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书、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

凭证、不涉及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25

年 11

6.19

何刚向力德玛一期合伙人孙广友

转账,以 6.19 万元对价获得对应

5.55 万元合伙份额

已核查双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

书、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

凭证、不涉及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法律意见书

3-3-18

李勇

董事、持股

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

2010

年 8

3.00

2010 年 8 月,有限公司设立

已核查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章程、出

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人所得

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李

勇 的 调 查 表 及

确认函、访谈李

勇 并 取 得 其 签

署的访谈笔录

2010

年 12

2.50

2011 年 1 月,公司第一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13

年 12

2.50

2013 年 12 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转让双方签署的《股东转让出资

协议》、刘斌的访谈笔录,本次为平

价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现金支付

自有资金

2019

年 7

72.00

2016 年 7 月,公司第二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21

年 10

307.20

2021 年 11 月,

公司第三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李勇为深达

威实业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分

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的

分红款)

2021

年 12

80.00

2021 年 11 月,

公司第三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李勇为深达

威实业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分

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及

深达威实业

的分红款)

2022

年 6

124.16

2022 年 5 月,公司第六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验

资报告、分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及

深达威实业

法律意见书

3-3-19

2022 年 5 月,公司第七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验

资报告、分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的分红款)

黄赞

原监事会主

席、持股 5%

以上的自然人

股东

2010

年 8

3.00

2010 年 8 月,有限公司设立

已核查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章程、出

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人所得

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黄

赞 的 调 查 表 及

确认函、访谈黄

赞 并 取 得 其 签

署的访谈笔录

2010

年 12

2.50

2011 年 1 月,公司第一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13

年 12

2.50

2013 年 12 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转让双方签署的《股东转让出资

协议》、刘斌的访谈笔录,本次为平

价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现金支付

自有资金

2019

年 7

72.00

2016 年 7 月,公司第二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缴纳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2021

年 10

307.20

2021 年 11 月,

公司第三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黄赞为深达

威实业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分

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的

分红款)

2021

年 12

80.00

2021 年 11 月,

公司第三次增资

(新

增股东深达威实业以货币出资方

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黄赞为深达

威实业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分

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及

深达威实业

的分红款)

法律意见书

3-3-20

2022

年 6

124.16

2022 年 5 月,公司第六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验

资报告、分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资金

(含公司及

深达威实业

的分红款)

2022 年 5 月,公司第七次增资

已 核 查全 体股东 签 署的 股东会 决

议、出资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验

资报告、分红款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许小

副总经理、通

过力德玛一期

间接持有公司

0.18%股份

2021

年 12

29.60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五次增资

(新

增股东力德玛一期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许小建为力德玛一期合伙

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或自筹

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许

小 建 的 调 查 表

及确认函、访谈

许 小 建 并 取 得

其 签 署 的 访 谈

笔录

张海

副总经理、通

过力德玛一期

间接持有公司

0.18%股份

2021

年 12

29.60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五次增资

(新

增股东力德玛一期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张海龙为力德玛一期合伙

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或自筹

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张

海 龙 的 调 查 表

及确认函、访谈

张 海 龙 并 取 得

其 签 署 的 访 谈

笔录

肖瑛

副总经理、通

过力德玛一期

间接持有公司

0.11%股份

2023

年 8

24.35

肖瑛为公司第二批股权激励对象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或自筹

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肖

瑛 的 调 查 表 及

确认函、访谈肖

瑛 并 取 得 其 签

署的访谈笔录

法律意见书

3-3-21

周先

职工董事(原

监事)、通过

力德玛一期间

接持有公司

0.10%股份

2021

年 12

16.65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五次增资

(新

增股东力德玛一期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周先爱为力德玛一期合伙

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或自筹

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周

先 爱 的 调 查 表

及确认函、访谈

周 先 爱 并 取 得

其 签 署 的 访 谈

笔录

朱兴

原职工监事、

通过力德玛一

期间接持有公

司 0.04%股份

2021

年 12

7.40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五次增资

(新

增股东力德玛一期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朱兴为力德玛一期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或自筹

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朱

兴 的 调 查 表 及

确认函、访谈朱

兴 并 取 得 其 签

署的访谈笔录

彭伟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通过力德玛一

期间接持有公

司 0.18%股份

2025

年 3

29.60

2021 年 12 月,

公司第五次增资

(新

增股东力德玛一期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彭伟为力德玛一期合伙人)

已 核 查全 体合伙 人 签署 的合伙 协

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

已 核 查 ,

无异常

自有或自筹

资金

取 得 并 查 阅 彭

伟 的 调 查 表 及

确认函、访谈彭

伟 并 取 得 其 签

署的访谈笔录

法律意见书

3-3-22

(二)对除上述主体外的其他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经核查,除上述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外,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力德玛一期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

并足额缴纳出资款。其他合伙人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股东

姓名

出资时间

出资金额

(万元)

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

税凭证核查情况

出资前后六个月流水

核查情况

其他核查程序

1

赵 苗

2021 年 12 月

29.6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赵苗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2

徐思明

2021 年 12 月

22.2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徐思明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3

欧阳勇

2021 年 12 月

16.65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欧阳勇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4

梁 武

2021 年 12 月

11.84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梁武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5

孙广友

2021 年 12 月

11.10

已核查份额转让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协议、出资凭证、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已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孙广友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6

黄 锐

2021 年 12 月

11.1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黄锐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7

欧艳玲

2021 年 12 月

11.1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欧艳玲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8

刘孙平

2021 年 12 月

11.1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刘孙平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法律意见书

3-3-23

9

黄成安

2021 年 12 月

11.1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黄成安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0 曾 祥

2021 年 12 月

11.1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曾祥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1 刘新花

2023 年 8 月、

2025 年 10 月

11.10

已核查份额转让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协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

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刘新花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2 吴丽姣

2021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9.25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吴丽姣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3 莫业仪

2021 年 12 月

8.14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莫业仪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4 丁旵东

2023 年 8 月、

2024 年 12 月

7.4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丁旵东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5 罗 斌

2023 年 10 月、

2024 年 12 月

7.4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罗斌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6 刘再伟

2023 年 9 月、

2025 年 10 月

7.40

已核查份额转让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协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

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刘再伟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7 朱青东

2024 年 12 月

5.55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朱青东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8 李秀玉

2023 年 8 月

5.18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李秀玉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19 李华平

2021 年 12 月

3.7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李华平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法律意见书

3-3-24

20 刘秀芳

2021 年 12 月

3.70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刘秀芳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21 李诗怡

2025 年 10 月

3.70

已核查份额转让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协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

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李诗怡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22 隆侣成

2025 年 10 月

3.70

已核查份额转让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协议、出资凭证、不涉及个人

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隆侣成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23 杨兰燕

2024 年 12 月

2.59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杨兰燕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24 刘 健

2023 年 8 月

1.85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刘健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25 胡泽平

2021 年 12 月

1.85

已核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出

资凭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已核查,无异常

访谈胡泽平并取得其签署的访谈笔

录、取得确认函

法律意见书

3-3-25

(三)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股东均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就

公司股权代持核查事项,信达律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

《公司章程》

、最新股东名册、历次股

权变动涉及的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股东调

查表等文件;

2、 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原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并取得其填写的调查表,核查其出资

凭证、股权

/财产份额转让款支付凭证、分红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证明、出资

账户出资时点前后六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

3、 访谈员工持股平台力德玛一期现有全体合伙人及历次退伙合伙人,并取

得现有全体合伙人历次出资时点前后六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了解资金流水往来

性质、往来背景,并取得相关确认函。

基于上述,信达认为,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

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并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

东出资账户出资前后六个月的资金流水核查,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股权

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五、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

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

利益输送问题。

经核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及股东入股公司涉及的相关背景、价格及资金来

源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26

时间

事项

入股/出资背景

价格

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资金来源

2010年8

何刚、黄赞、李 勇 设 立 有限公司

设立森威有限

1 元 / 注 册资本

股东自有资

2011年1

刘 斌 通 过 增资 方 式 入 股公司

公司成立初期,刘斌为支持深达威发展入股

1 元 / 注 册资本

股东自有资

2016年7

公司增资450万元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

1 元 / 注 册资本

股东自有资

2021年

11月

深 达 威 实 业通 过 增 资 方式入股公司

深达威实业的合伙人为公司创始股东何刚、黄赞、李勇,本次入股为持股方式调整,由直接持股调整为主要由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方式

1 元 / 注 册资本

全体合伙人

自有资金

(含公司的

分红款)

2021年

12月

深 达 威 实 业向 公 司 增 资

510万元

公司计划增加注册资金

1 元 / 注 册资本

全体合伙人

自有资金

(含公司的

分红款)

2021年

12月

力 德 玛 一 期通 过 增 资 方式入股公司

员工股权激励

4.00 元 / 注册 资 本 ,参 照 公 司净 资 产 确定

全体合伙人自有或自筹

资金

2022年5

何刚、黄赞、李勇、力德玛一 期 分 两 次向 公 司 增 资合计800万元

三名创始股东增加直接持股比例,为确保员工持 股 平 台 比 例 不 被 稀释,力德玛一期同比例增资

1 元 / 注 册资本

三名创始股东自有资金(含公司的分红款)及力德玛一期取得的公司

分红款

2022年9

纵 联 优 选 通过 增 资 方 式入股公司

公司有初步上市计划,纵联优选作为市场化投资机构看好企业发展前景

10.55 元 /注 册 资本 , 参 照投 后 估 值

4.20 亿 元确定

募集资金,投资人的自

有资金

2023年5

华 拓 至 盈 通过 受 让 深 达威 实 业 股 权

公 司 上 市 计 划 有 序 推进,华拓至盈作为市场化投资机构看好企业发

18.09 元 /注 册 资本 , 参 照

募集资金,投资人的自

有资金

法律意见书

3-3-27

经核查,公司上述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东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入股行为

不存在股权代持或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六、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

或潜在争议,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信达认为,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或股权代持未解除、未披露

的情形,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第2.1条第(四)款关于“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民入股时的价格合理,定价依

据公允。三家机构股东因入股时间、入股背景、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及上市确定

性的判断存在差异的原因,导致其在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入股公司时的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具备合理性。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深达威实业、实

际控制人何刚、创始股东李勇、黄赞与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拓至盈、科创富民

签署的上述协议虽有特殊投资条款附条件恢复效力的约定,但未触发特殊投资条

款恢复效力的情形,三名机构股东所享有的特殊条款均处于终止状态并自始无效,

不存在于审核期间或者挂牌期间恢复效力的情形。公司股东之间的特殊投资条款

效力安排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除前述特殊条款

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

3)已补充披露股权激励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服务期

限、激励份额、出资份额转让限制等具体内容;

2025 年 11 月公司激励计划实施

入股公司

展前景

投 后 估 值

7.20 亿 元确定

2023年

12月

科 创 富 民 通过 增 资 方 式入股公司

公 司 上 市 计 划 有 序 推进,已完成整体股份制改制变更,并已启动上市辅导程序,科创富民作为市场化投资机构看好企业发展前景

19.70 元 /股 , 参 照投 后 估 值

10.00亿元确定

投资人在科创富民的出资,投资人的自有资金

法律意见书

3-3-28

存在调整的情况;公司历次激励对象均按《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选定标准进行

选定,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实际参加人员均符合激励对象的选定标准且均为

公司员工,出资来源均为激励对象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所持力德玛一期

的财产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在预留份

额及其授予计划。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原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

账户出资前后六个月的资金流水情况,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股权代持核

查程序充分有效。

5)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东入股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或股权代持未

披露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6)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或股权代持未解除、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股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1 条第(四)款关于“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存在部分产品暂未取得

CPA 证书的情况;公司正在推

进相关专业环境检测仪器产品的

CCC 认证申请工作。

请公司说明:

1)CPA 认证和 CCC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及其营收、利润占比,

相关产品如果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公司业务资质与业务范围的

匹配性,说明公司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资质,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使用

过期资质等情形,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资质产品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3)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公司与

客户或供应商合作,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赔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

应对措施,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是否存在诉讼、投诉纠纷、负面媒体报道,是否

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4)

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司是否

法律意见书

3-3-29

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订单获取

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就公司 CPA 认证和 CCC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如停止销售的影响:

1)取

得公司

CPA 认证和 CCC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种类、销售数量及金额明细,测算其

营收、利润占比;

2)取得公司出具的关于暂未取得 CPA 认证和 CCC 认证的产

品在报告期内的收入、毛利确认情况,测算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影响。

2、 就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问题:

1)取得并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

《公司章程》

,核查其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2)取得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全

部资质证书,核查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范围匹配、是否存在超越资

质范围或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形;

3)取得并查阅公司现有的全部 CPA 证书,了

解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资质产品的情形;

4)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报告期内

涉及需要办理

CPA 证书的产品范围及明细以及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需要取得

CCC 认证相关产品的范围及明细,了解 CPA 证书、CCC 认证证书的申请进展情

况;

5)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及综合行政许可服务平台,

查询公司取得的及正在办理的

CPA 证书情况;(6)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取得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公司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版)》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及公司所在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7)取得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具的复函,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8)取得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司关于

CPA 证书、CCC 认证证书等相关

情况的确认文件。

3、 就是否影响公司与客户或者供应商合作、

是否存在相关纠纷等问题:

1)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及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检索公司与客

法律意见书

3-3-30

户或者供应商的诉讼、纠纷情况;

2)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

关承诺;

3)走访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取得公司与其签署的合同及

订单,了解公司与主要客户或者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及合作期间是否产生

纠纷等情况;(

4)检索百度、企查查等网站,核查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

诉讼及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5)取得公司出具的相关制

度文件及关于产品质量纠纷及控制措施的确认文件。

4、 就公司报告期各期获取收入的方式:

1)走访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

供应商,取得公司与其签署的合同及订单,了解公司与主要客户或者供应商的合

作开展情况、定价方式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

2)取得公司的销售明细表、

产品订货价格表及公司出具的确认,了解不同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3)检索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

形;

4)检索百度、企查查等网站,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招投标信息、是否存在商

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况。

信达回复:

一、 CPA 认证和 CCC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及其营收、利润占比,相关产品如

果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

CPA 认证和 CCC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及其营收、利润占比

1CPA 认证和 CCC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实

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

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或公告,公司在境内销售的产品涉及

CPA认证和CCC认证的情况如下:

项目

产品类型

产品细类

CPA 认证

高精度激光测量仪器 手持激光测距仪(测量范围 100m 以内)

专业环境检测仪器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二氧化碳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

CCC 认证

专业环境检测仪器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

法律意见书

3-3-31

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公司专业环境检测仪器产品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正式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或进口。

2CPA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营收、利润占比

(1)报告期内,公司CPA认证所涉具体产品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5 1-5 月(万元)

2024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需取得 CPA 认证

3,158.84

24.33%

8,342.57

24.45%

10,339.42

31.04%

其中:手持激光测距仪

2,764.69

21.30%

7,346.77

21.54%

9,691.01

29.09%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234.18

1.80%

548.50

1.61%

223.79

0.67%

可燃气体检测仪

120.65

0.93%

315.91

0.93%

335.34

1.01%

二氧化碳检测仪

39.32

0.30%

81.15

0.24%

81.16

0.24%

一氧化碳检测仪

-

-

34.52

0.10%

5.80

0.02%

硫化氢检测仪

-

-

15.73

0.05%

2.32

0.01%

无需取得 CPA 认证

9,822.27

75.67%

25,771.67

75.55%

22,969.96

68.96%

合计

12,981.12

100.00%

34,114.24

100.00%

33,309.38

100.00%

(2)报告期内,公司CPA认证所涉具体产品毛利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5 1-5 月(万元)

2024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需取得 CPA 认证

937.73

19.54%

2,498.64

20.09%

3,030.74

26.11%

其中:手持激光测距仪

822.71

17.14%

2,237.92

18.00%

2,843.89

24.50%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48.81

1.02%

117.03

0.94%

40.30

0.35%

可燃气体检测仪

44.28

0.92%

94.15

0.76%

101.56

0.87%

二氧化碳检测仪

21.93

0.46%

43.07

0.35%

43.07

0.37%

一氧化碳检测仪

-

-

2.54

0.02%

1.29

0.01%

硫化氢检测仪

-

-

3.94

0.03%

0.62

0.01%

无需取得 CPA 认证

3,861.45

80.46%

9,936.56

79.91%

8,577.07

73.89%

合计

4,799.18

100.00%

12,435.21

100.00%

11,607.80

100.00%

3CCC 认证所涉具体产品营收、利润占比

(1)报告期内,公司CCC认证所涉具体产品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32

项目

2025 1-5 月(万元)

2024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需取得 CCC 认证

354.83

2.73%

898.93

2.64%

564.93

1.70%

其中: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234.18

1.80%

548.50

1.61%

223.79

0.67%

可燃气体检测仪

120.65

0.93%

315.91

0.93%

335.34

1.01%

一氧化碳检测仪

-

-

34.52

0.10%

5.80

0.02%

无需取得 CCC 认证

12,626.29

97.27%

33,215.31

97.36%

32,744.45

98.30%

合计

12,981.12

100.00%

34,114.24

100.00%

33,309.38

100.00%

(2)报告期内,公司CCC认证所涉具体产品毛利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5 1-5 月(万元)

2024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需取得 CCC 认证

93.10

1.94%

213.72

1.72%

143.15

1.23%

其中: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48.81

1.02%

117.03

0.94%

40.30

0.35%

可燃气体检测仪

44.28

0.92%

94.15

0.76%

101.56

0.87%

一氧化碳检测仪

-

-

2.54

0.02%

1.29

0.01%

无需取得 CCC 认证

4,706.08

98.06%

12,221.49

98.28%

11,464.65

98.77%

合计

4,799.18

100.00%

12,435.21

100.00%

11,607.80

100.00%

(二)

相关产品如果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暂未取得 CPA 证书相关产品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暂未取得CPA认证的产品在报

告期内的收入、毛利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1-5

(万元)

2024

(万元)

2023

(万元)

暂未取得 CPA 证书相关产品收入①

392.51

932.12

957.16

其中:已停止销售的产品收入

179.70

518.65

449.75

正申请中的产品收入

212.81

413.47

507.40

营业收入②

12,981.12

34,114.24

33,309.38

占营业收入比重①/

3.02%

2.73%

2.87%

其中:已停止销售的产品收入占比

1.38%

1.52%

1.35%

正申请中的产品收入占比

1.64%

1.21%

1.52%

法律意见书

3-3-33

项目

2025 1-5

(万元)

2024

(万元)

2023

(万元)

暂未取得 CPA 证书相关产品毛利①

137.46

287.40

306.92

其中:已停止销售的产品毛利

75.62

171.02

174.51

正申请中的产品毛利

61.84

116.38

132.42

综合毛利②

4,799.18

12,435.21

11,607.80

占综合毛利比重①/

2.86%

2.31%

2.64%

其中:已停止销售的产品毛利占比

1.58%

1.38%

1.50%

正申请中的产品毛利占比

1.29%

0.94%

1.1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暂未取得CPA认证的产品在报告

期内的收入分别为957.16万元、932.12万元和392.5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

分别为2.87%、2.73%和3.02%,其中已停止销售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1.35%、1.52%和1.38%;暂未取得CPA认证的产品在报告期内的毛利分别为

306.92万元、287.40万元和137.46万元,占公司综合毛利的比重分别为2.64%、2.31%

和2.86%,相关产品如果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2、暂未取得 CCC 认证相关产品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暂未取得CCC认证的产品在报

告期内的收入、毛利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1-5

(万元)

2024

(万元)

2023

(万元)

对收入

影响

暂未取得 CCC 证书相关产品收入①

368.12

916.66

577.50

营业收入②

12,981.12

34,114.24

33,309.38

占营业收入比重①/

2.84%

2.69%

1.73%

对毛利

影响

暂未取得 CCC 证书相关产品毛利①

98.10

220.86

148.47

综合毛利②

4,799.18

12,435.21

11,607.80

占综合毛利比重①/

2.04%

1.78%

1.28%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的公告》,*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应

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

活动中使用。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四合一气体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和一氧

法律意见书

3-3-34

化碳检测仪均无需取得CCC认证,上述相关产品收入不属于违规收入。

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停止在境内销售暂未取得CCC认证的相关产品,并推

进CCC认证申请工作。2023年7-12月、2024年7-12月相关产品在境内销售收入分

别为404.19万元、424.37万元,毛利分别为108.46万元、107.85万元,以2023年7-

12月、2024年7-12月相关产品平均销售收入及毛利数据测算,预计公司下半年收

入减少约415万元,毛利减少110万元,整体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相关产品如果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二、 公司业务资质与业务范围的匹配性,说明公司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

需资质,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等情形,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资

质产品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经营是否合

法合规

(一)

公司业务资质与业务范围的匹配性,说明公司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

需资质,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等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测量和检测仪

器仪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定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

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

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智能仪器

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与业务相关的必要资质证书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质名称

编号

持有人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1

海关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

4419961CT2

深达威

东莞海关

2021/02/20

长期

2

海关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

4403961RYC

深圳深

达威

福中海关

2021/11/17

长期

法律意见书

3-3-35

3

ISO9001 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4924Q0004

1R3M

深达威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2015/09/18

2027年

1月18

4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GR20234401

5519

深达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12/28

三年

5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

粤ERQ-2025-

0146

鹰克斯

软件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2025/08/25

一年

公司已取得开展业务所必要的资质,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相匹配,除报告期

内部分暂未取得CPA证书的产品正在办理证书外,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使

用过期资质等情形。

(二)

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资质产品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1、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资质产品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智能测量和检测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公司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的部分计量器具(100 米以下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

需要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 CPA 证书(即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由于测量测

试仪器仪表市场竞争充分,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速度较快,公司致力于不断开发

新型号产品,但 CPA 证书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办理周期较长,故报告期内存在

部分境内销售的产品未及时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情形。除部分应取得

CPA 证书的产品已停止生产销售不再补申请外,公司尚未获取的 CPA 证书产品

均已提交申请并陆续取得相关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已经取得 CPA 证书共计 75 项,期限均为长期。公司已取得的 CPA 证书情况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型式

批准证书》。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法律意见书

3-3-36

理的公告》(2024 年第 9 号),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属于 CCC 认证产品。经公司确认,鉴于相关产品尚未取得

CCC 认证,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相关产品在境内的销售,并委托认

证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认证,待取得 CCC 认证证书后再生产和销售。

2、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1)关于CCC认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经公司确认,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已停止在境内生产销售需要取得CCC认证的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相关产品,不存在被处罚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关于CPA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

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

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公司生产并在境

内销售上述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存在被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封存以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风险。公司暂未取得CPA认证的产品在报

告期内的毛利分别为306.92万元、287.40万元和137.46万元,占公司综合毛利的比

重分别为2.64%、2.31%和2.86%。因此,即使被相关部门处以相关行政处罚,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东莞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统一的

市场管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

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意见书

3-3-37

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

总局及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

法行为。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关于为深达威科技(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违规证明的复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

地方关于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该局处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就生产并在境内销售部分暂未取得CPA证书的产品的行为采

取积极改正措施,已提交CPA认证申请并正在办理证书。

公司生产并在境内销售上述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的行为,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因未及时申请/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而致使公司及其境内

控股子公司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承担其他损失,则本人/本企业将无条

件全额连带承担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导致、遭受及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

索赔、成本及费用,以确保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关于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

内公司就生产并在境内销售部分暂未取得CPA证书的产品的行为采取积极改正

措施,已提交CPA认证申请并正在办理证书,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处罚的风险较

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该事项作出了相关承

诺,确保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较小。除此之外,公司已取得其他相关资质,不存在其他被处罚的风险,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3-3-38

经营合法合规。

三、 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公司与客户或供应商合作,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赔

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是否存在诉

讼、投诉纠纷、负面媒体报道,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对

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一)

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公司与客户或供应商合作,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赔

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未取得计

量器具或者CCC认证问题影响公司与客户或者供应商的合作的情况,也未因此发

生相关纠纷或者赔偿事项。

公司已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需获取CPA证书的产品全部提交申请,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75项CPA证书。

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停止在境内生产销售需要取得CCC认证的“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相关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

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需要申请CCC认证的产品提交了认证申

请。同时,公司已制定《新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确保设计开发的产品符合国家、

行业强制性法规与标准,顺利完成CPA、CCC等业务资质的认证,确保公司生产

销售的产品均取得相关资质。

就公司报告期内未取得计量器具或者CCC认证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

股东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因未及时申请/取得计量器具型

式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而致使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或承担其他损失,则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公司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导致、遭受及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及费用,以确保公司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并在境内销售上述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事项未影

响公司与客户或供应商合作,也不存在相关纠纷或赔偿事项;公司已经采取了及

法律意见书

3-3-39

时和积极的应对措施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该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上述事

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是否存在诉讼、投诉纠纷、负面媒体报道,是否

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并经公司确认,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不存在诉讼、投诉纠纷情况。

经信达律师检索百度、企查查等网站并经公司确认,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媒体针对公司产品质量方面的负面报道,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及《管理手册》,公司设立品控中心负责管理

产品生产的各环节。同时,公司就产品质量管控制定了相关品质和程序管控文件,

包括品控中心的《进料检验管理制度》《制程检验管理制度》《半成品、成品检

验管理制度》、采购中心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研发中

心的《可靠性试验管理制度》《模具管理制度》《新产品导入制度》、制造中心

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等。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

以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整改的事项;公司与客户之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 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

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一)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报告期内,公司获取线下客户及订单均通过商务谈判

的方式,针对线上销售,除京东商城及锐锢商城代销、阿里巴巴国际站销售通过

法律意见书

3-3-40

商务谈判获取客户外,其他均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1-5 月(万元)

2024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商务谈判

12,547.47

96.66%

32,910.40

96.47%

31,718.37

95.22%

直接定价

433.65

3.34%

1,203.84

3.53%

1,591.01

4.78%

合计

12,981.12

100.00%

34,114.24

100.00%

33,309.38

100.00%

(二)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

府贷款援助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公开招标为主,达到规定数

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测量和检测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必

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公司的客户类型主要包括德力西电气有限

公司(

DELIXI)、上海器外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生态链企业)、深圳市鲸诺科

技有限公司(

EENOUR)、得力(deli,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企业,包括宁波得

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时文工具有限公司、宁波京凯工具有限公司)、优利

德(

UNI-T,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CONDTROL 集

团(

CONDTROL 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包括 CONDTROL , GEO LASER CO., LTD.,

Tochniy Laser LLC)、VONDER(包括 OVD Importadora e Distribuidora Ltd.)等

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或者外资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或者必须招标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直接参与招投标获取收入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应

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

竞争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3-3-41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商

务谈判、直接定价等方式获取客户订单,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合法合规,不

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暂未取得 CPA 认证的产品

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及已停止销售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较小;公司已停止在境内销售的暂未取得

CCC 认证的相关产品对公司下半

年收入整体影响较小。前述相关产品如果停止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2)公司已取得开展业务所必要的资质,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相匹配;公

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关于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公司就生产并在

境内销售部分暂未取得

CPA 证书的产品的行为采取积极改正措施,已提交 CPA

认证申请并正在办理证书,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处罚的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该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确保公司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除此之外,

公司已取得其他相关资质,不存在其他超越资质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等情形,不

存在其他被处罚的风险,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

3)公司生产并在境内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事项未影响公司与

客户或供应商合作,也不存在相关纠纷或赔偿事项;公司已经采取了及时和积极

的应对措施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该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不存在诉讼、投诉

纠纷情况,亦不存在媒体针对公司产品质量方面的负面报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直接参与招投标方式获取收入的情形,不

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遵循市

场化的原则,通过商务谈判、直接定价等方式获取客户订单,公司订单获取方式

和途径合法合规,不存在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3-3-42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供应商和存货

根据申报文件,

1)公司 2023 年、2024 年前五大供应商之一常州米德克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米德克”)为公司关联方,同时为公司客户;

米德克系实际控制人何刚曾持股

40.00%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12 月转让给无关

联第三方。

2)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销售占比分别为 28.78%、29.27%

26.18%。

3)公司存在少量外协采购。

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

分别为

8,294.59 万元、7,116.86 万元和 8,335.11 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半成品及

库存商品。

请公司:

(1)说明公司除常州米德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主要的关联供应商,

如有,列示其基本信息;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同时向关联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采购

相同内容的情况,公司向关联供应商采购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合同作价、条

款和各项约定是否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公司水平仪或其他原材料的采购是否对

关联供应商存在依赖;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交易价格、关联方与其他

交易方的价格等进一步分析关联销售的公允性;说明 2025 年 1-5 月常州米德克

不再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仍向常州米德克采购,如有,

说明采购金额、占比及采购内容。(2)说明常州米德克股权及业务基本情况,

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的背景及合理性,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异常资金

往来,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股权转让

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

方或关联交易。(3)说明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

业特征;按照采购金额区间和合作年限区间,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供应商数量、

采购金额,是否存在异常供应商的情形。(4)结合公司产品,说明公司需要采

购的主要内容及对应的主要供应商数量、名称,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或相似产

品的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说明公司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具体方式。(5)说

明公司外协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涉及核心业

务。(6)结合产品生产周期、合同签订、备货和发货周期、订单完成周期等,

说明存货余额与公司收入、订单金额、业务规模是否匹配,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

和合理性、与订单的匹配情况,期后结转情况;说明存货周转率、存货占比是否

法律意见书

3-3-43

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及原因。(7)说明存货库龄结构,存货是否存在较强时效

性或技术迭代较快的情形,结合存货的技术发展情况,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

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和计提方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大的原因,

计提是否充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

请律师核查上述事项(2),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就常州米德克股权及业务问题:

1)取得并查阅常州米德克自成立至何

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的工商档案资料;

2)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企查查等网站,核查常州米德克现有股权结构情况;

3)访谈常州米德克实

际控制人陆健,了解常州米德克的主营业务情况;

4)登录并查询常州米德克公

司网站(

midekelaser.com),了解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情况。

2、 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背景、真实性及代持相关事项:

1)取得何刚

转让常州米德克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2)取得何刚股权转让款相关

银行流水、完税证明;

3)访谈交易对方陆健、李梦楠、王沅君、洪月峰,了解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背景、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与转让方何刚的关联关

系等事项;

4)访谈何刚,了解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是否存

在争议、纠纷等事项。

3、 就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

1)取得并核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原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了解前述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对外任职

情况等;

2)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检索前述人

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对外任职情况等;

3)根据前述人员披露的信息及检索信息

并取得前述人员关于公司关联方的确认;

4)就确认的关联方清单核查其与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并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关联交易确认文件及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

信达回复:

一、 说明常州米德克股权及业务基本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4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米德克的股权结构如下:

常州米德克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专业从事激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激光水平仪、激光测距仪、旋转激光器和自动水平仪等。

二、 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的背景及合理性,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是否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异常资金往来,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

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未披

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一)

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的背景及合理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相关方确认,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的背景及相关情

况如下:

*开通会员可解锁*,何刚与陆健、李梦楠、王沅君、洪月峰签署《关于常州米

德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常州米德克合计40.00%

股权分别向陆健转让15.00%、向李梦楠转让3.00%、向王沅君转让6.50%以及向洪

月峰转让15.50%后,从常州米德克退股。

何刚转让其实际持有的40.00%股权背景是公司计划拓展激光水平仪业务,将

与常州米德克构成同业竞争。为解决公司与常州米德克的同业竞争问题,经何刚

与陆健协商,由何刚从常州米德克退股。

受让方陆健为常州米德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梦楠、王沅君、洪月

峰为常州米德克的员工,他们均看好米德克的发展前景,所以从何刚处受让常州

米德克的股权。

法律意见书

3-3-45

综上所述,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股权转让具有合

理性。

(二)

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报

告期内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

公允性,是否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关联方

非关联化的情形

1、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

内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交易对手陆健、李梦楠、王沅君、洪月峰确认,前述交

易对手的基本情况如下:

交易对手姓名

基本情况

常州米德克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总经理职务

李梦楠

2017 年入职常州米德克,担任采购负责人

王沅君

2015 年入职常州米德克,担任副总经理

洪月峰

2016 年入职常州米德克,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分管技术、研发

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常州米德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员工,与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何刚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刚

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2、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股权转

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经核查并经相关方确认,

2022 年 11 月,何刚将其合计持有米德克 40.00%股

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其中,何刚将其持有的

15.0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90.30

万元)以

5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陆健;将 3.0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18.06 万

元)以

10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梦楠;将 15.5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93.31 万

元)以

527.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洪月峰;将 6.5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39.13 万

元)以

22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沅君。

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格为

1,360.00 万元,该定价系参考了常州米德克 2022

年末的净资产值约

1,700 万元的 2 倍并经各方协商按整体估值 3,400 万元确定,

法律意见书

3-3-46

转让价格公允,定价依据合理。鉴于何刚和陆健转让前均为常州米德克的股东,

其他交易各方为常州米德克的员工,各方对常州米德克的经营状况较为熟悉,本

次股权转让未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由各方协商定价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22 年 11 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且受让方陆

健、李梦楠、王沅君、洪月峰均已向何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何刚已完成本

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综上所述,何刚转让其实际持有的常州米德克

40.00%股权不存在任何代持、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本次股权转让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关联方非关联

化的情形。

(三)

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公司

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披露了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

交易。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

(2)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常州米德克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员工,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刚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交易对

手方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刚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3)本次股权转让未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参考常州米德克 2022 年末净资

产由各方协商定价,转让价格公允,定价依据合理。

法律意见书

3-3-47

(4)何刚转让常州米德克股权不存在任何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5)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情况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均已在《法律意见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亦不存在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审核问询函》问题 6:(1)关于土地房产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均通过租赁取得;公司于

2023

12 月 21 日与东莞市虎门怀德大禾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请公司:①结合关联租赁等情况说明公司无自有经营场

所是否构成对公司资产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未来经营发展规划。②结合国家

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说明公司取得集体土地方面的手

续是否完备、出让方是否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履行集体组织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在取得、使用集体土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就公司与关联方租赁事项:

1)取得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联茂物业签订

的租赁合同;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查询出租方联茂物业

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取得与其他承租方租赁合同,了解公司是否为联茂物

业的唯一承租人;

3)实地走访公司租赁办公、生产场所及宿舍等,核查是否存

在与关联方共同使用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

4)网络检索公司附近厂房的租赁价

格等方式了解公司租赁经营场所的情况;

5)取得并查阅公司与东莞市泰山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走访公司正在建设的智能

智造总部项目,了解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进度。

2、 就公司取得的集体土地事项:

1)取得并查阅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怀德大

禾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

不动产权证;

2)取得并核查出让方提供的集体土地出让的相关审批、内部决策

法律意见书

3-3-48

文件;

3)网络检索土地出让方关于土地出让的招拍挂信息及公司中标信息;

4)

查阅并检索国家及集体土地所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

定;

5)登录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信用中国等网站检索关于公司集体土地取得及

使用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了解公司集体土地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取得公司出

具的相关确认;

6)走访并取得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司名下集体土地登记

信息结果。

信达回复:

一、 结合关联租赁等情况说明公司无自有经营场所是否构成对公司资产

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未来经营发展规划。

(一)

结合关联租赁等情况说明公司无自有经营场所是否构成对公司资产

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承租关联方联茂物业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团结

路58号厂房及宿舍(以下称“租赁物”)。租赁物为联茂物业从无关联第三方购

得并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公司因生产经营规模及扩展的需求向关联方租赁厂房

及宿舍具有必要性。

联茂物业的经营范围为:物业投资、物业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代办企业

登记及年检服务、代理记帐服务。公司向联茂物业租赁厂房、办公楼,主要供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联茂物业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共用生产

经营场所的情形。

公司生产环节主要包括支架及模组加工、机芯装配、整机组装、软件烧录、

整机性能测试等,生产线搬迁难度与成本均较低,并且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仅涉

及焊接与组装环节,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生产场所没有特殊要求,公司目前经

营所处东莞市虎门镇有相对充裕的厂房租赁市场。公司已经通过出让方式购得生

产经营用地,正在建设公司独立的智能制造总部,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整体搬迁至

新办公场所。因此,不会对租赁的联茂物业资产有重大依赖的情形。

基于上述,公司上述租赁以及公司暂无自有经营场所不会构成对公司资产独

法律意见书

3-3-49

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满足《挂牌规则》中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二)

未来经营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及避免关联交易,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购得粤

(2024)东莞不动产权第0027128号集体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智能制造总部项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与东莞市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动工建设深达威科技智能制造总部项目。公司将在深达威科技智能制造总部项目

建设完成后,对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整体搬迁。

二、 结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说明公司取

得集体土地方面的手续是否完备、出让方是否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履行集

体组织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在取得、使用集体土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一)公司取得集体土地方面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取得

1项集体土地使用权,该集

体土地系从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大禾股份经济合作社受让取得。公司取得的集体土

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面积

m2

使用期限至

权利性质

公司

粤(2024)东莞不动产权第

0027128号

东莞市虎门镇怀德

社区

工业用

11,409.98

*开通会员可解锁*

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23 年 6 月

20 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虎门镇 2023 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

设用地的批复》

(东莞建用字

[2023]40 号),同意该宗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

案。

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令〔

2005〕80

号,以下称《东莞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3-3-50

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东莞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023 年 12 月 21 日,出让方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大禾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司签订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经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

根据《东莞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2024 年 2 月 6 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向公司核发编号为

粤(

2024)东莞不动产权第 0027128 号不动产权证书。

基于上述,公司取得集体土地方面的手续完备。

(二)出让方是否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履行集体组织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在取得、使用集体土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经核查,就公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已履行的必要的法定决策程序

及集体组织内部程序如下:

序号

法定要件或程

出让方已履行的必要法定、内部程序

法律、法规依据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

2023 年 8 月 9 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集体用地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字第

*开通会员可解锁*06 号),确认建设用

地使用性质和开发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东莞集体土

地流转办法》第四条

2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023 年 6 月 20 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虎门镇

2023 年度第

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东莞建用

[2023]40 号),同意农用地转让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东莞集体土

地流转办法》第四条

3

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

2023 年 8 月 25 日,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大禾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议(由户代表参会签字)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东莞集体土

地流转办法》第六条

4

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2日,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挂牌;公司于2023 年 12 月 14 日竞拍取得 2023WT124编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东莞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第十七条

5

出让者与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2023 年 12 月 21 日,出让方与公司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大禾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东莞集体土

地流转办法》第十四

法律意见书

3-3-51

同》,并经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 条

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登记

2024 年 2 月 6 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向公司核发编号为粤(

2024)东莞不动产权

0027128 号不动产权证书

《东莞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第十八条

基于上述,出让方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大禾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履行法定的决

策程序和集体组织内部审议程序。

经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在取得、使用集体土地过

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动工建设深达威科技智能制造总部项目。公司将在深达威科技智能制造总部项目

建设完成后,对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整体搬迁。公司不会对租赁的联茂

物业资产有重大依赖的情形,公司上述租赁以及公司暂无自有经营场所不会构成

对公司资产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取得集体土地方面的手续完备;出让方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大禾股

份经济合作社已经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集体组织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在取得、

使用集体土地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审核问询函》问题 6:(2)关于子公司

根据申报文件,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子公司深圳深达威于中国香港成立

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深达威;深达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公司通过同一控制收

购方式取得。请公司说明:①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

法规,说明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

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

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

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等问题的明确意见,

前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②收购深达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背景及原因、取

得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经评估或审计,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合

法律意见书

3-3-52

并子公司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情况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就公司子公司深圳深达威投资设立香港深达威的事项:

1)取得公司关

于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的说明文件,了解香港子公司设立背景及原因;

2)取得

并查阅深圳深达威于中国香港成立香港深达威涉及境内相关部门(发改、商务、

外汇)的审批及备案资料;

3)取得并查阅由香港律师出具的关于香港深达威的

法律意见书。

2、 就收购上海深达威事项:

1)取得并查阅上海深达威自设立至今的全套

工商档案资料,了解上海深达威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2)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何

刚就其及公司受让上海深达威股权相关事项的确认,了解公司收购上海深达威的

背景及原因;

3)取得公司就受让上海深达威股权的相关会议文件、上海深达威

就其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及《股权转让协议》

,了解本次股权转让的

审议程序、标的股权取得的价格;

4)取得上海深达威被收购时的财务报表,了

解公司收购上海深达威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5)取得上海沪汇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沪汇会验(

2022)第 001 号《验资报告》,了解公司对上

海深达威的实缴出资情况;

6)取得公司就前述事项出具的确认,了解本次股权

转让是否经评估或审计以及合并子公司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情况的影响。

信达回复:

一、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投资

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

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

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

前述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等问题的明确意见,前述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

(一)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投

法律意见书

3-3-53

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

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

1、公司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通过子公司深圳深达威设有香港

深达威一家境外二级全资子公司。公司设立香港深达威主要系作为境外产品销售

主体,开拓海外业务市场。因此,公司设立香港深达威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2、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已履行主管机关所需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第六条,除“涉及敏

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深圳深达威投资香港深

达威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

行业

”,因此,属于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2025 年 6 月 11 日,深圳深达威取

得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44*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

核准公司以新设方式投资设立香港深达威,投资总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13.8 万美元)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

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并核对第十三条关于“敏感项目”范围,公司

及深圳深达威投资设立香港深达威项目属于非敏感类项目,故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2025 年 7 月 17 日,深圳深达威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

项目备案通知书》

(深发改境外备

[2025]548 号),对深圳深达威在中国香港新建

香港深达威项目予以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

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5]13 号),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核准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

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

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

管。

2025 年 11 月 4 日,深圳深达威已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办理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业务登记,经办外汇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法律意见书

3-3-54

( 经 办 外 汇 局 代 码 :

440300 ), 取 得 了 《 业 务 登 记 凭 证 》( 业 务 编 号 :

3544*开通会员可解锁*6603),外汇登记手续完备且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子公司深圳深达威投资设立香港深达威已经履行发改部门、

商务部门及外汇部门的备案监管程序。

(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

公司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

务合规性等问题的明确意见,前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1、公司境外投资事宜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

见》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7〕74 号),

《关

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引导

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提出将企业境外投资分 为“鼓励开展的境外投

资”“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以及“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三大类。

经逐条比对,公司子公司深圳深达威投资设立香港深达威不属于《指导意见》

中限制或禁止类对外投资项目,具体分析如下:

投资项目

《指导意见》规定情形

公司境外投资情形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香港深达威位于香港,不属于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香港深达威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和仪器仪表进出口贸易、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不属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不属于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香港深达威未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香港深达威目前尚未开始经营,且经营范围不存在违反香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

香港深达威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和仪

法律意见书

3-3-55

的境外投

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器仪表进出口贸易、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不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深圳深达威投资设立香港深达威已经取得深圳市商务局的核准以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不存在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香港深达威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和仪器仪表进出口贸易、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不涉及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深圳深达威投资设立香港深达威已经取得深圳市商务局的核准以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不属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或者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综上所述,公司子公司深圳深达威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香港深达威符合《关

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2、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香港杨麟振律师行出具的《关于深达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

见书》,境外律师就香港深达威的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等事项的意见如

下:

就香港深达威设立事项,该公司是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公司查册日(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及清盘查册日(2025

11 月 20 日),该公司仍有效存续,没有发现该公司有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

清盘的情况。

就香港深达威股权变动事项,该公司现时登记的股东为:深达威光电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自该公司成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该公司没有任何股

东变更。

就香港深达威业务合规性事项,该公司的业务性质为电子产品和仪器仪表进

出口贸易、技术服务、投资控股与商务服务。该公司已在《商业登记证》说明业

务性质;就该等业务无需取得香港政府发出的其他牌照;该公司成立以来至董事

确认函之日,没有曾经出现任何违规或者违反使用的香港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

法律意见书

3-3-56

况。

二、收购深达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背景及原因、取得的价格、定价依

据及公允性,是否经评估或审计,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合并子公司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业绩情况的影响。

(一)收购深达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背景及原因、取得的价格、定价

依据及公允性,是否经评估或审计,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收购深达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背景及原因、取得的价格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刚看好线上电商销售的发展前景,收购了上

海浮秦贸易有限公司(深达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前身,以下统称为“上海

深达威”),委托公司员工黄成安代为持有90.00%股权,并交由当时的另一股东

曾祥(持股10.00%)负责运营。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开通会员可解锁*,深达威分别以1元名义价格向黄成安、

曾祥收购其持有的上海深达威90.00%、10.00%股权,并更名为深达威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同时,曾祥作为公司电商部门负责人入职上海深达威,由公司重新组

建电商团队,以公司资源对其孵化、培养,发展公司电商业务。

2、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经评估或审计,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开通会员可解锁*,森威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分别以1元的

价格受让黄成安、曾祥各自所持有的上海深达威90.00%、10.00%股权。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海深达威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黄成安、曾

祥将其各自持有的上海深达威90.00%、10.00%的股权转让给森威有限;股权转让

完成后,森威有限持有上海深达威100.00%股权。同日,出让方黄成安、曾祥与

受让方森威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海深达威提供的*开通会员可解锁*财务报表,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上海

深达威实收资本为0元,净资产为负。公司分别以1元名义价格向黄成安、曾祥收

购其持有的上海深达威90.00%、10.00%股权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上述收购未

经评估或审计程序。

法律意见书

3-3-57

根据上海沪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沪汇会验

(2022)第00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上海深达威已

收到公司缴纳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基于上述,公司收购上海深达威的定价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上述收购未

经评估或审计程序,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司对上海深达威的实缴出资已经上

海沪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合并子公司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情况的影响

1、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

公司合并上海深达威有利于消除同业竞争及公司销售渠道的拓展,有利于公

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

2、对公司业绩情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上海深达威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1-5 月(万元)

2024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营业收入

325.29

2.51%

1,803.49

5.29%

1,071.21

3.22%

净利润

14.34

0.50%

192.06

2.58%

-129.57

-2.05%

注:占比指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重。

由上表可知,公司合并上海深达威后对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公司设立香港深达威主要系作为境外产品销售主体,开拓海外业务市

场,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已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等主管机

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并取得相关备案登记文件;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

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已取得香港深达威所在地区律师

关于前述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等问题的明确意见,前述事项合法合

规。

(2)公司收购上海深达威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上述收购未履行

评估或审计程序,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合并上海深达威有利于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58

生产经营,对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影响较小。

《审核问询函》问题 6:(3)关于研发与技术竞争力

根据申报文件,①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3.88%、4.07%和

4.11%。②公司 18 项主要技术中,6 项技术为受让取得。③公司研发人员占比

11.48%;公司共取得专利 183 项,其中发明专利 19 项。④公司存在与哈尔滨工

业大学(深圳)的合作研发项目。请公司:①结合可比公司和市场其他竞争对手

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模式、技术水平指标、发明专利数量和占比、核心技术取得情

况、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率,说明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

优势,公司研发费用率、研发人员占比、发明专利数量与占比是否与同行业公司

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研发人员是否可以持续支持公司的研发工作;说明公司专利、

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和应用情况。②说明公司对业务成本与研发费用的划分及

归集标准,是否存在混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与其他成本费用的调整或

划转。③说明公司的合作研发项目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机密,是否存在潜在的

法律纠纷风险,公司对合作研发项目是否构成依赖。④说明何刚等公司董监高、

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结

合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来源,说明公司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涉及上述人员

职务发明,公司及上述人员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

纠纷。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④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上述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就何刚等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任职问题:

1)取得由何

刚等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确认文件;

2)对何刚

等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前述人员与原任职单位关

于保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

3)访谈东莞宝群电子有限公司和东莞万

创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其出具的确认文件;

4)核查公司其他

董监高的简历及调查表,了解关于其与原任职单位是否签订关于保密、竞业限制

的约定和履约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59

2、 就公司现有核心技术来源事项:

1)走访东莞万创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了解该公司的业务及产品情况;

2)访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了解公司现有的技

术是否属于何刚等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在该公司任职的职务发明,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取得

公司关于现有核心技术及对应的专利情况的说明,核查相关专利的取得来源,发

明人等情况;

4)访谈并网络检索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了解上

述人员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取得公司出具

的关于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确认文件;

5)

对受让方式取得的专利,取得相关专利证书、转让协议、专利代理协议、专利受

让代理支付凭证、公司及出让方关于专利来源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确认

文件。

信达回复:

一、 说明何刚等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关于保

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结合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来源,说明公司核心

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涉及上述人员职务发明,公司及上述人员是否存在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说明何刚等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关于

保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

何刚、李勇、黄赞、张海龙、许小建(以下简称“何刚等核心人员”

)在入

职公司前,均曾在东莞宝群电子有限公司和东莞万创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合

称“万创公司”)任职,根据万创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何刚等核心人员与万创

公司未签署任何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协议。

公司全体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均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任何关于保密、竞业

限制的协议。

(二)结合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来源,说明公司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

涉及上述人员职务发明,公司及上述人员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法律意见书

3-3-60

经公司确认,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和经验积累,掌握了相位法激光测距

技术、单波长双激光相位测量技术等系列核心技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核心技术及其对应的相关专利情

况如下:

序号

核心技术

名称

技术来源

对应的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发明人

1

单波长双激光相位测量技术

何刚于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无偿转让予公司

基于单波长双激光管相位测量的校准方法及其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何刚

2

脉冲式激光望远镜测距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委托注册地位于北京的公司经销商北京顺科达科技有限公司代为申请,后续再无偿转让予公司

一种脉冲式激光望远镜测距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许小建

3

磁性涂层测厚技术、电涡流涂层测厚技术

一种磁性和电涡流涂层测厚系统及便携式涂层测厚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许小建

4

基于 ADC信号处理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基于 ADC 芯片的用于雨雾天使用的激光测距方法和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罗斌、何刚

5

磁偏角辅助测量及定位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基于激光测距望远镜的旗杆定位方法、系统及设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罗斌、何刚

6

三激光相位测距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三激光相位测距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黄赞、何刚

7

多功能激光测距集成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多功能激光测距仪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潘受策、何刚

8

激光测距望远镜高度测量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激光测距望远镜远近距离快速切换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丁旵东、何刚

9

单接口多模式通信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RS232 与 RS485 的共用端口电路及共用端口设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黄赞

10

高效率精准对位的半导体激光器测试技术

从自然人罗金燕购买所得

一种高效率精准对位的半导体激光器测试夹具及测试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罗金燕

法律意见书

3-3-61

11

扩大激光测距传感器量程的测量技术

从朗溪品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所得

一种扩大激光位移传感器量程的测量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叶必卿、单晓杭、孙建辉

12

非回弹式开关应用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非回弹式开关的自动关机电路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莫业仪、何刚

13

一种激光测距方法、计算机存储介质和电子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激光测距方法、计算机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罗斌、何刚

14

高精度高效率超声波测厚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超声波测厚仪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庄志森、何刚

15

抗电磁干扰定位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管道测堵仪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莫业仪、何刚

16

多功能气体检测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可燃气体检测仪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吴日东、何刚

17

双光学融合激光测距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一种双光学融合的激光测距仪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许小建;何刚

18

基于液晶光阀的内外光路切换测量技术

公司自主研发

基于单个液晶光阀的户外激光测距系统及测距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黄赞、何刚

公司上述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及其对应的相关专利的专利发明人包括何刚、

许小建、黄赞、李勇等核心人员,涉及何刚等核心人员作为发明人的专利均为其

于公司任职的职务发明;不属于何刚等核心人员在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公司

及上述人员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何刚等公司董监高、许小建等核心技术人员均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任

何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协议。

2)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及其对应的相关专利中,涉及何刚等核心人

员作为发明人的专利均为其于公司任职的职务发明,公司及上述人员不存在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

3-3-62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

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7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

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信达回复:

除上述问题外,经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

引第1号》等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开

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法律意见书

3-3-63

第二部分 本次挂牌相关情况之更新

一、 公司的股权结构

鉴于公司股东力德玛一期合伙人的变动,导致实际控制人何刚在力德玛一期

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变

更如下:

二、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直接持股的股东及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股东力德玛一期因合伙人孙广友将其持有的5.55万元

财产份额转让给何刚,导致何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以及力德玛一期的合伙人持

股情况发生变更,现对《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何刚间接持股数量及力德玛一期合

伙人持股情况更新如下:

1 何刚

何刚,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本《补充法律

法律意见书

3-3-64

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090.04万股,持股比例为21.47%;通

过深达威实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为2,002.01万股,持股比例为39.44%;通过力

德玛一期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为32.48万股,持股比例为0.64%;合计持有公司的

股份为3,124.62万股,持股比例为61.55%

2 力德玛一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德玛一期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职务

合伙人类型

1

105.82

22.68

董事长、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2

赵 苗

29.60

6.34

外贸业务经理

有限合伙人

3

许小建

29.60

6.34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4

张海龙

29.60

6.34

副总经理

5

彭 伟

29.60

6.34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6

徐思明

22.20

4.76

财务主管

7

肖 瑛

18.50

3.97

副总经理、人力总监

8

周先爱

16.65

3.57

职工董事(原监事)、营

销中心经理

9

欧阳勇

16.65

3.57

制造经理

10

梁 武

11.84

2.54

软件工程师

11

孙广友

11.10

2.38

项目经理

12

黄 锐

11.10

2.38

品质主管

13

欧艳玲

11.10

2.38

OEM/ODM销售

14

刘孙平

11.10

2.38

OEM/ODM销售

15

黄成安

11.10

2.38

区域销售

16

曾 祥

11.10

2.38

电商部门负责人

17

刘新花

11.10

2.38

总经理助理

18

吴丽姣

9.25

1.98

OEM/ODM销售

19

莫业仪

8.14

1.74

电子工程师

20

朱 兴

7.40

1.59

原职工监事、仓储中心主

21

丁旵东

7.40

1.59

电子工程师

22

罗 斌

7.40

1.59

软件工程师

23

刘再伟

7.40

1.59

信息中心主管

24

朱青东

5.55

1.19

品质经理

25

李秀玉

5.18

1.11

采购主管

26

李华平

3.70

0.79

结构工程师

27

刘秀芳

3.70

0.79

财务副主管

法律意见书

3-3-65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职务

合伙人类型

28

李诗怡

3.70

0.79

OEM/ODM销售

29

隆侣成

3.70

0.79

电商运营

30

杨兰燕

2.59

0.56

计划中心主管

31

刘 健

1.85

0.40

成本会计

32

胡泽平

1.85

0.40

制造中心副主管

合计

466.57

100.00

-

-

除上述力德玛一期合伙人发生变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公司其他合伙企业股东的合伙人未发生变更。

三、 公司的业务

(一) 经营资质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

CPA证书”)

经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

75

CPA证书,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型

式批准证书》。

(二) 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香港深达威就境外投资事项履行的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备案

文件,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通过子公司深圳深达威设立香港深达威取得深圳

市 商 务 局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开通会员可解锁*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境外

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5]548号);并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办理ODI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业务登记,经办外汇局为国家外汇

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经办外汇局代码:440300),取得了《业务登记凭证》(业务

编号:3544*开通会员可解锁*6603)。

根据香港杨麟振律师行出具的《关于深达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

见书》

“香港深达威是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

公司;至公司查册日,该公司仍有效存续,没有发现该公司有撤销注册、剔除注

册或清盘的情况。股东是深达威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至董事确

法律意见书

3-3-66

认函之日,没有曾经出现任何违规或者违反使用的香港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

排的通知》的规定,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完

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主要关联方的信息更新如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原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照《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完成公司内

部监督机构调整,取消监事会;公司董事张海龙向董事会提出辞任,辞去董事任

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周先爱作为职工代表董事,成为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董事,任期同第一届董事会任期。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原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具体更新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67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何 刚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2

李 勇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3

张海龙

公司副总经理

4

闫红玉

公司独立董事

5

张宝柱

公司独立董事

6

黄 赞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7

周先爱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8

朱 兴

公司原职工代表监事(已终止任职)

9

许小建

公司副总经理

10

肖 瑛

公司副总经理

11

彭 伟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3、报告期前12个月内存在的关联方

公司报告期前12个月内存在的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五、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公司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

关规定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本次挂牌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法律意见书

3-3-68

案)》。

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公司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

关规定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取消监事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架构调整为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历次三会情

况更新如下:

(一)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达威

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

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公司的董事会现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会设置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与审计相关的具

体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和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制度、考核体系、股权激励等相关事宜;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

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3、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3-3-69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安排的通知》的规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取消监

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信达认为,公司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织架构,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了现行《公

司章程》及附件《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达

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同意废止《深达威科技(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 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召

开了10次股东会(含创立大会)、11次董事会和11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别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名称

股东会

1

2023/08/11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

2023/09/21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23/10/20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23/12/11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5

2024/05/09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6

2024/12/20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

2025/05/26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8

2025/06/16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9

2025/09/19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10

2025/11/19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

1

2023/08/1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23/09/06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3-3-70

3

2023/10/05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23/11/26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5

2024/04/17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6

2024/12/05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7

2025/04/2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8

2025/05/30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9

2025/09/04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10

2025/10/2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1

2025/11/04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监事会

1

2023/08/1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23/09/03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23/10/05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23/12/26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5

2024/04/17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6

2024/12/05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7

2025/04/2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8

2025/05/30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9

2025/09/04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10

2025/10/21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11

2025/11/04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公司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

关规定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

会职权;公司董事张海龙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公司提交辞任申请;经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周先爱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成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同

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更新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董事

法律意见书

3-3-71

1

何 刚

董事长

2

李 勇

董事

3

周先爱

职工代表董事

4

闫红玉

独立董事

5

张宝柱

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1

何 刚

总经理

2

张海龙

副总经理

3

肖 瑛

副总经理

4

许小建

副总经理

5

彭 伟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董事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

二分之一。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发生的变化

1、董事的变化情况更新如下:

时间

成员

变动

变动程序

2023/01/01-2023/08/10

何刚

-执行董事

-

-

2023/08/11

何刚

-李勇-张海龙-闫红玉

(独立董事)

-张宝柱(独

立董事)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5/11/19

何刚

-李勇-周先爱-闫红玉

(独立董事)

-张宝柱(独

立董事)

董事张海龙辞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周先爱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2、监事的变化情况

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取消监事会,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黄

赞、周先爱与职工代表朱兴任职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终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3-3-72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王利国

朱艳婷

肖宇轩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3-3-73

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序号

持有人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森威有限

2016L19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

森威有限

2021L139-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

深达威

2024L13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

深达威

2024L13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

深达威

2024L380-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

深达威

2024L37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7

深达威

2024L37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8

深达威

2024L38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9

深达威

2024L383-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0

深达威

2024L38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1

深达威

2024L37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2

深达威

2024L379-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3

深达威

2024L38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4

深达威

2024L384-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5

深达威

2024L38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6

深达威

2024L38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7

深达威

2024L40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8

深达威

2024L404-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9

深达威

2024L40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0

深达威

2024L434-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1

深达威

2024L44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2

深达威

2024L450-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3

深达威

2024C44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4

深达威

2024L63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5

深达威

2024L63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6

深达威

2024L653-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7

深达威

2024L68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8

深达威

2024L693-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29

深达威

2024L689-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0

深达威

2024L69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1

深达威

2024L710-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2

深达威

2025L11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3

深达威

2025L11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4

深达威

2025L12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5

深达威

2025L12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6

深达威

2025L143-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7

深达威

2025L12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8

深达威

2025L17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39

深达威

2025L173-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法律意见书

3-3-74

序号

持有人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40

深达威

2025L17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1

深达威

2025L17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2

深达威

2025C170-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3

深达威

2025L18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4

深达威

2025L193-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5

深达威

2025L19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6

深达威

2025L19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7

深达威

2025L19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8

深达威

2025L19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49

深达威

2025C194-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0

深达威

2025L234-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1

深达威

2025L23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2

深达威

2025L25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3

深达威

2025L240-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4

深达威

2025L25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5

深达威

2025L30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6

深达威

2025L355-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7

深达威

2025L354-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8

深达威

2025L35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59

深达威

2025L349-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0

深达威

2025L34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1

深达威

2025L34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2

深达威

2025L36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3

深达威

2025L38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4

深达威

2025L403-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5

深达威

2025L43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6

深达威

2025C45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7

深达威

2025C459-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8

深达威

2025C457-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69

深达威

2025L458-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70

深达威

2025L456-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71

深达威

2025L52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72

深达威

2025L612-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73

深达威

2025L61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74

深达威

2025L631-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75

深达威

2025L639-4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

1: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废止《中华人民共

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超声波测厚仪”不再要求办理型式批准。

2:上述第1项证书发证机关为“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更名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