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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9572 证券简称:华乘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华乘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2.全文统一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表述改为“全国股转公司”。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系由上海华乘电气科技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系由上海华乘电气科技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并在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31291N。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经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批准,公司股份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该等股份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批准,公司股份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该
公告编号:2025-021
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
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
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股东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所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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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十
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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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
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通知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
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
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
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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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改外,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
“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表述改为“全国股转公司”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
作一一对比。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新三板信息披露网站。
二、修订原因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三、备查文件
(一)
《华乘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二)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华乘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5-021
202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