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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1748 证券简称:新课堂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浙江新课堂
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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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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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
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
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竞拍土地及股权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每一会计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金额、资产抵押额的限度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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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作出决议。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公司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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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除外)金额在每一会计
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10%的决定权,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的审批有
特别规定的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
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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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
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
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
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
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四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经理负责组织拟订
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经理负责
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经理
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
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
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十五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经
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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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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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递、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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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
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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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
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
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士可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
相关事项。
监事应该出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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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开三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对于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
况,包括非现场会议形式在内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
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通知。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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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
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
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10 分
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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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
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
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
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
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
第三十四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
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
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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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一名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
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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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四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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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
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
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
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
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
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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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
制作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送达与会董事签字,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
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
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
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
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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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以下”
、
“以内”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