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九鼎集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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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355

关于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鼎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且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及保证向本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信息,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 致,保证未向本所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未进行任何误导性陈述。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 了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0:30 在九鼎集团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至2025年12 月 3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i i

根据股权登记日(*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 到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 通过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共有5名,代表股份总数7,070,059,383 股。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有8名,代表股份总数292.244.016股。出席 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共13人,持有股份总数7,362,303,39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8%。

除股东及拨权代表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即:

1.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提名人选的议案》;

2、《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7.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提名人选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提名人选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362,303,3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并权 0 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并权 0 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并权 0 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57,0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5,300,000 股,弃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362,303,3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并权 0 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并权 0 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并权 0 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并权 0 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362,303,3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 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362,303,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并 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362,303,3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2,303,3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并权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116,634,98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 0 股,弃权 12,000股;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吴刚、黄晓捷、蔡蕾、覃正宇、何华等回避表决。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提名人选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356,991,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8%,反对 5,300,000 股,并权12,000股;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项目负责人:

李寿双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亚伟

李寿双

许美的 经办律师: XT 许美玲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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