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奥华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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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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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

837998 证券简称:奥华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非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

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公告编号:2025-045

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包含应提供设定反担保

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权利的权利归属和权利状态等相关情况)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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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

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45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

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豁免适用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但是本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可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

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

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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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

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

任人应当在签订互保协议前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

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

公司法律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应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及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公告编号:2025-045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

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

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

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

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

责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公告编号:2025-045

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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