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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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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753 证券简称:艾博德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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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92683T。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艾博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IBOARD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艾博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
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
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
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
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
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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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职权。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计算机、电教产品软件、硬件的技术开
发;交互式电子白板、红外触摸屏、触
摸一体机、触摸软件、互动演示系统的
生产;电子产品的购销,国内贸易(以
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
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计算机、电教产品软件、硬件的技
术开发;交互式电子白板、触摸显示器、
红外触摸屏、电容式触摸屏、液晶显示
屏、纳米触摸屏、触摸一体机、纳米黑
板、广告机、彩票售卖机、音频视频设
备、电子智能控制器、幼教产品、多媒
体数字系统集成产品、电子班牌、视频
展台、投影机、触摸软件、互动演示系
统的研发及技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
物业管理;触摸设备与教学设备的集
成;电子产品的购销;国内贸易(以上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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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以上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仓储服务;互动演示系统的生产;一类、
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和批发。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424,885
元人民币,公司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
份,共 28,424,885 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
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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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对于(二)非公开发行股份,除特别约
定外,原则上公司现有股东将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对于(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除特
别约定外,原则上公司现有股东将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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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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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
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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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上
条所述的各项权利提供相应的条件,保
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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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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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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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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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
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的出席人员为公
司全体股东,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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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交易事项;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股东会审议其他事
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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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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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十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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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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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十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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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
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 制定 董事 会 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
确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
会议可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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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妥善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一十五 条董 事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除需书面递交辞呈外,还要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
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
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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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五条关于
董事候选人的自查义务同样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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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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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短信
等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
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八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
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战略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
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
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
则、高效互动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中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
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
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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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方式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
通;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
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发言人。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组织策划、
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
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他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
技能。董事会应当对信息采集、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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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8,424,885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8,424,885
股。
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四条 (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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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四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机
构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八十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五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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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公司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
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一百六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报纸上或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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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
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发言
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组织
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他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
技能。董事会应当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一百八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
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
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
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
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
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八十七条(后续条款编号后移)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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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