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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3030 证券简称:中基国威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
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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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更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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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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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及其他;
(五)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 现场参观;
(十二) 路演;
(十三) 电子邮件沟通;
(十四)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记者问答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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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
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
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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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
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
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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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若有)
、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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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遣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
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
第三十二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的人员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六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
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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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