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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
870529 证券简称:东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
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公告编号:2025-041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
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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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上述所称“重大会计差错”、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及“重大差
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对前期己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机
构应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
出专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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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认定应根据工作岗位和职责区分如下:
(一)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总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的披露承担管理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对年报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四)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领导责任;
(五)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相关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除上述人员外,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承担直接
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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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对公司内部人员:
(一)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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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