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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3107 证券简称:海山游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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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
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
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
《民法典》和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以决议行使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母公司同意,子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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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不可转让、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的,
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
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
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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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
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
单位是公司财务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
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
定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
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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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
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
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
良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司财务部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运
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时,对于存在本制度第
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
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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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反担保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的数额。被担保人设定反
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
保。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七) 连接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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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提供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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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
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
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应当事项明确,并具备《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及必备条款。
第二十六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
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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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
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节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
负责保存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逐笔登记,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
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变化、对外商业信誉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情况,书面报告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
董事会应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
人按约定时间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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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应当会同法务人员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在债务
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
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
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
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
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有关责任人须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提
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若继续
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将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
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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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公司必须及时、
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作
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
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
关人员”)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或授权,擅自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
自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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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
“以上”
、
“以内”
、
“以下”均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
、
“少于”
、
“多于”
、
“超过”
、
“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元”
、
“万元”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督促公司控股子公司比照本制度制定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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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